濟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濟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是濟南市人民政府於1997年10月15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7年10月15日
【發布單位】81505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7-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號)
現發布《濟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5日
濟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的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含外地駐濟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濟南市勞動局是本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六條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傷亡事故檔案。
第七條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八條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在傷亡事故發生後4小時內按照下列要求上報,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4小時:
(一)中央、省屬駐濟企業和市屬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以上企業)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市勞動行政部門和經濟綜合管理部門;
(二)縣(市)、區屬及以下企業和私營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以下企業)報告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並上報市勞動行政部門;
(三)外商獨資企業、無主管部門企業、外地進濟企業報告市勞動行政部門;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按照中方投資者的隸屬關係,市屬以上的報告市勞動行政部門;市屬以下的報告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
用人單位在報告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時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急性中毒事故應當同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同時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綜合管理部門。
第九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地址;
(二)發生事故的時間及其地點;
(三)死(傷)者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齡、受傷部位和傷害程度;
(四)事故的簡要經過。
第十條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採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財產需要變動事故現場時,應當做好標誌、拍照、錄相或繪製現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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