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省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監督管理的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省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監督管理的意見

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5〕21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在調整更新省政府部門權力清單的基礎上,向社會公開省政府部門責任清單。為切實加強省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監督管理,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省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監督管理的意見
  • 發生時間:2016年2月4日
內容
一、部門入口網站同步公開
各有關部門要在省政府公布責任清單後,在部門入口網站上同步公開本部門實施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擴大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讓權力和責任在陽光下行使。
二、嚴格按照清單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遵守省政府公布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不得在公開的清單之外行使行政權力,不得隨意擴大行政權力,不得放棄履行職責義務。要按單行權,防止亂作為,照單履責,避免不作為,切實做到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三、將審批類職權納入政務大廳集中統一辦理
從有利於服務人民、有利於民眾辦事的角度,不斷鞏固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成果,推動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全部進廳、全部進網、全部公開。各部門保留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新增的行政許可項目和其他審批類的行政權力要全部納入政務大廳集中統一辦理。
四、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國務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情況以及機構和職能變動情況等,各有關部門需要對清單進行調整更新的,要及時上報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編辦,以下簡稱省審改辦),由省審改辦會同省法制辦審核後報省政府審定。權力清單調整時,應當對行政權力對應的責任事項和問責依據等責任清單一併予以調整並公布,確保兩單同步實時準確,實現動態管理。
五、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省政府督查室、省編辦、省法制辦、省政府政務公開協調辦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專項督查檢查,對未按 “單”用權、未按 “圖”行權或者未按照職責邊界、職責分工和責任事項等履行職責義務的部門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各有關部門是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強化職權法定、依法追責的剛性約束,把政府權力運行監管納入法治軌道,做到依法監管,不斷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向縱深發展,努力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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