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給城市居民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區的行政區域(以下簡稱城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系統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以區域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專業隊伍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義務服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建設,應納入城市規劃的詳細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計畫,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市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管理部門。各區、街城建部門是本行政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管理部門。
城市規劃、環境保護、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配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共同搞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
各級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都要積極宣傳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知識和管理法規,培養人們愛清潔、講衛生的優良風俗習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條 市政、公用、通訊、供電、園林、環衛等設施,要保持完好、整潔,有關部門必須經常維護。
第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堅持文明作業。施工現場和其它占用場地要按規定的標準圍圈,設備、物料不得隨意堆放。工程驗收前或占地結束後,必須將現場的殘土、廢料等清理乾淨。
在城區江段進行採挖砂石作業,必須堆放整齊,作業結束後要及時平整場地,不得有礙觀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占用街路(包括人行道和綠化帶)堆放各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煤、柴、土等。不得在街路兩側搭建有礙觀瞻的棚廈、板障、門斗、煙囪等。
第十條 經批准設定的攤床、售貨亭、服務車及車輛存放處,必須造型美觀,擺放整齊,保持清潔。
第十一條 沿街的建築物,要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牆壁破損或色皮脫落的,要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要求的時限內維修、粉刷。
臨街建築物的改修和外部裝修,須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以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觀瞻的要求。
主要街路兩側建築物的臨街陽台不得擅自改裝,不得吊掛雜物,堆放物品不得超過護牆高度。
主要街路兩側的庭院圍牆要整齊、美觀。機關、單位新建或改建庭院的,要修透景或半透景圍牆。
第十二條 沿街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張貼或塗寫標語、啟事、海報等各種宣傳品。
凡需設定戶外廣告板、宣傳板、畫廊、指示牌、招貼欄、標語牌、讀報欄、公告板等,必須到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造型和版面要新穎、美觀、大方,並與周圍環境協調。
所有單位和個人需張貼各類戶外廣告和影劇海報的,一律張貼到招貼欄內。
懸掛各種標語、條幅,必須字跡工整、釘掛牢固。節慶日的標語、條幅必須在節後十日內撤除。臨時性宣傳活動需懸掛各種標語、條幅的,必須由主辦單位報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式樣、規格、高度、地點、時間懸掛,按規定的時間撤除。
商業、服務業的牌匾、旗幌,要整潔、美觀大方,與建築物協調,牌匾要用字準確,字跡完整,符合語言文字規範。有礙觀瞻的必須及時修飾、更換。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部門及各責任單位,應保持樹木、綠籬、花壇、草坪、園林小區的整潔和美觀。栽培、修整作業遺留的渣土和枝葉應及時清除,不得遺棄在街路上。
第十四條 各種機動車和糞便車,應當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
拖拉機、畜力車和糞便車必須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五條 所有單位和居民必須按區、街劃定的責任區,在雪停後二十四小時內掃清路面冰雪,需清運的冰雪,必須在雪後三日內運送到指定地點,不準往江堤下傾倒。
第十六條 城區內禁止飼養豬、狗、牛、羊、兔、鴨、鵝和經濟動物等,不準散養雞和在樓房內養雞。因科研、軍事、治安等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要經有關部門批准,必須畜有圈,禽有舍,勤起、勤墊、勤清掃,不得有礙市容環境衛生。
第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損壞文物古蹟、建築物、構築物等公共設施,不得在上面亂寫亂畫。
第三章 清掃與保潔
第十八條 街路、廣場由區環境衛生大隊在夜間清掃,白天保潔。
胡同、巷道、空地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民辦清掃隊,按規定的時間清掃、保潔。
城區主要江段堤下的空地,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專人清掃、保潔。
第十九條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公共汽(電)車始末站、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體育館(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條 農副、輕工、舊物、家具、花木等貿易市場(含早、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專人負責清掃、保潔。
各種商業攤床、售貨亭,必須備有廢物箱(袋)和清掃工具,周圍五米內由經營者保潔。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居民應按街道辦事處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承擔清掃、保潔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公共廁所由城廁管理部門清掃、保潔。車站、碼頭、市場等公共場所自建的廁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三條 下水井清掏出的污泥污物,主要幹道的要隨掏隨運走,其它道路的限當日內運走。
第二十四條 載運散體、流體物品的車輛,應嚴密苫蓋、封閉,不得沿途散落、泄漏。車輛沿街裝卸貨物,車走後應及時清掃。運輸車輛不得帶泥在市區街路上行駛,污染路面。
公共汽(電)車內應設定廢物箱,不得沿街拋撒廢票、廢棄物。
畜力車進入市區必須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不得在街路旁餵牲畜,不得撒落糞便和其它污物。
第二十五條 在城區內不得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紙屑等雜物;不得亂倒垃圾、污物、污水、糞便;不得在垃圾箱和路面上焚燒樹葉、紙張與各種雜物;不得亂扔各種動物屍體及屠宰的廢棄物;不得往雨、污水井內倒糞便、雜物;不得隨地便溺;不得在街路和公共場所隨地吐痰。
第四章 廢棄物的收運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居民應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限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
第二十七條 居民的生活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清運,要做到日產日清,車走站(點)淨。
因建設施工造成交通堵塞而積存的生活垃圾,由施工單位負責,在具備通車條件後,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限定的時間清運到指定垃圾場地。
第二十八條 單位的生產垃圾、建築垃圾、營業垃圾和生活垃圾要自行清運到指定的垃圾場地。並繳納場地平整費,消殺處理費。
第二十九條 有毒、有害的廢棄物和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應按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和處置。
第三十條 環衛垃圾場應嚴加管理。垃圾傾倒後及時推平覆蓋,定期消殺蚊蠅和微生物。
第三十一條 公共廁所和中國小校、幼稚園廁所的糞便,由市城廁管理部門負責及時清掏、清運,達到用廁標準。
單位院內、車站、碼頭、市場等廁所的糞便,由本單位自行清掏、清運,或有償委託城廁管理部門清掏、清運。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維護、管理好環境衛生設施。
城市的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對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應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做到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環衛設施工程完工後,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規定標準驗收。
第三十三條 經批准的環境衛生設施、工程,不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位置和設計,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撓施工。
第三十四條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公園、體育館(場)、影劇院、旅館、大型餐廳、商場、市場、遊樂場所、舞廳等公共場所,必須按規定標準,自行設定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損壞、拆除、占用或改作它用。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往廁所糞坑內傾倒垃圾、污水、冰雪和雜物。不得在廁所頂蓋上堆放物品,不得借靠廁所牆壁搭建棚廈、牆障和堆積物品。
第三十七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公共環境衛生設施,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由建設單位先建後拆或按規劃要求辦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堅決鬥爭和檢舉嚴重破壞環境衛生設施有功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不按標準圍圈施工場地,不按規定清理施工現場和擅自占用街路堆放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責令其限期圍圈或清除,並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在街路兩側隨意搭建棚廈、板障、門斗、堆放煤、土和擅自改裝臨街陽台等有礙觀瞻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或清除,並處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要求維修、粉刷色皮脫落、破損的牆壁的,責令限期維修、粉刷,並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規定,在建築物、構築物、文物古蹟上亂寫亂貼的,責令其限期清除,並處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擅自設定廣告板、畫廊、讀報欄等的,責令其限期拆除,並處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撤除宣傳標語、條幅的,每條超限期一天罰款五元。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及時清運作業遺留的渣土、枝葉和污物的,責令其限期清除,並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八)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不在規定時間清掃清運責任區內冰雪的,除按標準收繳清雪費外,並對單位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在城區擅自飼養畜禽的,責令其限期處理,並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經批准飼養畜禽但不按規定設圈建舍的,除責令其設圈建舍外,並處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十)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損壞文物古蹟、建築物、構築物的,按文物保護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時清掃保潔責任區環境衛生的,給予批評教育,並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十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沿街亂拋、散落廢棄物或散體物的,處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十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亂扔雜物、亂倒垃圾、隨地吐痰、便溺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五角至二十元的罰款。
(十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不按時清運垃圾的,責令其限期清除,並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十五)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有毒、有害、有病毒、有病菌的垃圾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的,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十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阻撓環衛設施建設,破壞環衛設施的,除按價賠償損失外,並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按本條規定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單位主管領導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對圍攻、謾罵、毆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和城管監察人員,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請複議。當事人對申訴後的複議處理仍然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和城管監察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模範遵守本條例。對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市郊區、左家特區和樺甸市的街道辦事處轄區以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製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