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關於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規定》是為加強我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關於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規定
- 類型: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0年9月27日
- 發布文號: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合肥市關於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規定》是為加強我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制定的規定。
《合肥市關於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規定》是為加強我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制定的規定。管理規定合肥市關於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規定(1990年9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為加強我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保證...
第三十二條 因發生突發性事故或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有關部門和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應急措施,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並立即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飲用水水源管理、保護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董鋪水庫水源水質保護辦法》同時廢止。地方性法規(類別)20110422(批准時間)修訂的條例 2003年8月15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周邊水源涵養林建設、濕地保護與恢復,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水體自淨能力。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加強城鄉飲用水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應當加強種植業的監督管理,控制農藥、化肥、農膜對飲用水水源...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建設、國土、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需對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範圍進行調整的,應將調整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對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區範圍的劃分,法律、...
實行特許經營的城市公共供水項目,按照特許經營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並取得衛生許可,方可供應生活飲用水。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制定涉及水源、水質、供水設施等突發事件處置的供水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
一、合肥市貫徹《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修改) 二、合肥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規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修改) 三、合肥市鮮牛奶質量管理監督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凡在...
《合肥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三年行動計畫(2022—2024年)》已經合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合肥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1月4日印發,請認真貫 徹執行。全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城市管理,最佳化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環境和投資環境,實現國家衛生城市創建目標,...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是合肥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二次供水的水質、水量、水壓和供水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飲用水對...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
第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個人應當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提高健康素養,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習慣。第八條 鼓勵、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
合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現任合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張曉峰。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健康、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標準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先進稱號的單位,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或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先進稱號的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稱號。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合肥市限制養犬條例》予以...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管理和作業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合肥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市以前公布的有關環境衛生規...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供水管理,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生產建設,保障人民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鎮供水事業由建設部門負責管理。城鎮供水水源地、水廠及其保護範圍,由市、縣建設部門會同水利、衛生、地質和公安等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劃和劃定,並制定具體保護和管理措施...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204 【檔案來源】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日安徽...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專業人員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引言 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