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辦法

《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辦法》是合肥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行政執法公眾參與機制,規範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權公開、透明、有序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是指行政機關將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提交民眾公議員進行評議並形成公議意見的活動,包括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含依法授權和受委託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組織的民眾公議活動和市、縣(市)、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民眾公議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眾公議員,是指由政府法制機構選聘,參與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的人員。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工作,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和信息化運行平台,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民眾公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考核以及民眾公議員的選聘、培訓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監察、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責任追究、經費保障、信息化項目管理等相關工作。
  行政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工作。
  第五條 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獨立的原則。
  民眾公議意見的作出應當依法、適當、合理。
  第六條 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機關應當實行民眾公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實行民眾公議:
  (一)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行政機關依法組織聽證的;
  (四)上級部門交辦、督辦的緊急案件;
  (五)其他不宜實行民眾公議的案件。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實行民眾公議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機關應當將案件目錄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行政處罰案件數量較多的行政機關,可以合理確定本單位不實行民眾公議的行政處罰案件標準,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八條 行政處罰案件需要進行民眾公議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提交民眾公議員進行評議,並形成公議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組織民眾公議活動:
  (一)行政機關應當開展而未開展民眾公議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行政相對人投訴的行政處罰案件;
  (三)執法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行政處罰案件;
  (四)新聞媒體曝光的行政處罰案件;
  (五)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組織民眾公議的其他行政處罰案件。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單位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年度工作開展情況、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目錄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年度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工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
  第二章 民眾公議員
  第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建民眾公議員庫,並確定具體人員數量和條件。
  第十一條 民眾公議員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從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選聘;
  (二)由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推薦;
  (三)向社會公開招聘。
  民眾公議員聘期兩年。
  第十二條 民眾公議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能夠參加民眾公議活動;
  (二)遵守法律法規,公道正派;
  (三)一般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市居住六個月以上。
  第十三條 民眾公議員參加民眾公議活動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案件材料;
  (二)詢問案件承辦人員、行政處罰相對人或者到場的證人、鑑定人;
  (三)發表個人評議意見;
  (四)提出規範行政處罰行為的建議。
  第十四條 民眾公議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公議活動;
  (二)遵守民眾公議工作秩序,客觀、公正、獨立發表評議意見;
  (三)保守工作秘密;
  (四)定期向政府法制機構反饋公議案件情況或者其他行政執法問題;
  (五)與案件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採取集中培訓、組織業務學習、交流研討、現場觀摩、發放法律知識讀本和參考資料等方式,提高民眾公議員公議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條 民眾公議員參加民眾公議活動,應當給予一定的費用補助。
  第三章 民眾公議活動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可以通過舉行民眾公議會議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民眾公議信息平台進行。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推進民眾公議信息平台建設,探索建立通過信息平台開展民眾公議活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擬將案件提交民眾公議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申請。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從民眾公議員庫中抽選三至七人的單數,組成本期民眾公議團,並提前兩個工作日將民眾公議方式、時間、地點通知民眾公議團成員;民眾公議團應當至少有一名相關專業人員或者具備法律知識的人員。
  一次民眾公議活動一般可以對三件以下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公議。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知行政處罰相對人參加民眾公議活動;行政處罰相對人不參加民眾公議活動的,不影響民眾公議活動正常進行。
  行政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邀請證人、鑑定人或者與案件有直接關聯的其他人員參加民眾公議活動。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民眾公議活動現場向民眾公議團成員提供案件卷宗材料;案情複雜的,可以在民眾公議活動舉行當日,提前將案件卷宗材料提交民眾公議團成員。
  提供的案件卷宗材料一般包括立案呈批表、調查報告、處罰告知審批表、當事人陳述申辯材料、調查筆錄、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等。
  第二十一條 民眾公議活動開始前,民眾公議團成員應當自行推選一名成員主持本次公議活動。
  第二十二條 民眾公議活動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陳述案情。案件承辦人員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自由裁量標準等向民眾公議團作出說明;行政處罰相對人參加公議活動的,可以陳述案件事實和申辯理由。
  (二)詢問案情。民眾公議團成員可以詢問到場的案件承辦人員、行政處罰相對人、證人、鑑定人。
  (三)評議案件。民眾公議團成員就是否應當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處罰幅度,發表明確具體的意見。
  (四)表決意見。民眾公議團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公議意見;民眾公議團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記錄。
  (五)提交意見。民眾公議意見形成後,應當及時填寫《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意見表》,經民眾公議團成員簽字確認後,由主持人公開宣讀,並提交行政機關;政府法制機構啟動公議活動的,直接提交政府法制機構。
  民眾公議團提出的規範行政處罰行為的工作建議,應當一併填入《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意見表》。
  第二十三條 民眾公議團評議案件、表決意見時,案件承辦人員、行政處罰相對人等相關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民眾公議活動,應當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有關行政機關,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四章 民眾公議意見
  第二十五條 民眾公議意見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執法監督意見的重要參考。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未採納民眾公議意見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民眾公議團作出書面說明,並將處罰決定和民眾公議意見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民眾公議團提出的規範行政處罰行為的工作建議,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及時採納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本單位入口網站或者其他媒介及時公開民眾公議案件處理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民眾公議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評優資格,並提請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開展民眾公議而未開展民眾公議的行政處罰案件,被依法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由法制機構予以通報,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評優資格,並提請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依法從嚴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通過民眾公議活動發現行政執法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暫扣或者提請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拒不改正的,提請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民眾公議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聘:
  (一)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民眾公議活動的;
  (二)評議案件不客觀公正,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發生不正當聯繫,接受饋贈、宴請或者謀取私利的;
  (四)未保守工作秘密,干擾正常執法活動的;
  (五)因違法違紀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責任的;
  (六)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印發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11〕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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