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參賽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獎勵辦法

《合肥市參賽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獎勵辦法》已經2022年8月5日合肥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24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參賽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體育人才頑強拼搏、奮勇爭先,促進競技體育水平不斷提高,推動我市體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體育局 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有突出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8〕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合肥籍或代表合肥市參加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並獲獎的運動員、有關帶訓教練員、我市輸送單位的獎勵(獎勵標準見附表)。
第三條 對在奧運會、殘疾人奧運會、世界錦標賽、殘疾人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青年奧運會、亞運會、亞洲(遠南)殘疾人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國殘疾人運動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等重大體育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的合肥籍運動員及我市輸送單位和教練員進行獎勵(獎勵標準見附表)。
第四條 對在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中獲得前八名的合肥代表團運動員、教練員和有關單位進行獎勵(見附表)。
(一)運動員的獎勵。
1.單項個人項目獲得前八名的運動員分別進行獎勵。
2.接力、配對、團體項目(6人以下含6人)獲得前八名的運動員按照規程規定的實際參賽人數分別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同上。
3.集體項目參照規程規定參賽人數、錄取名次的記牌辦法,主力隊員與替補隊員人數比例設定為6:4(四捨五入),金牌記數為2枚(含)以上的集體項目,主力隊員按名次獎勵標準的2倍給予獎勵,替補隊員按名次獎勵標準給予獎勵,金牌記數為2枚(不含)以下的,主力隊員按名次獎勵標準給予獎勵,替補隊員按名次獎勵標準的50%給予獎勵。
(二)教練員的獎勵。
1.直接帶訓參賽教練員的獎勵,與所帶運動員獎勵標準相同。
2.集體項目直接帶訓參賽教練員的獎勵,按規程規定錄取名次的記牌辦法給予獎勵。
3.我市直接輸送運動員取得成績的,給予我市帶訓教練員及輸送單位獎勵,其中:個人項目按獎勵標準的50%給予獎勵;接力、團體、集體項目1人按獎勵標準的25%給予獎勵,2人以上(含2人),按獎勵標準的50%給予獎勵。
(三)創超紀錄的獎勵。
按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規定計算辦法,對計入我市代表團總成績金牌的運動員、直接帶訓參賽的教練員按獎勵標準進行獎勵。
(四)對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獎勵。
對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項目隊每隊獎勵3000元,對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運動員,每人獎勵500元。
第五條 對在安徽省運動會比賽中獲得前八名的合肥代表團運動員、教練員(包括各類承辦訓練任務基地的教練員、各承辦訓練任務單位的聘用教練員)、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獎勵(獎勵標準見附表)。
(一)運動員獎勵。
1.對單項個人項目獲得前八名的運動員進行獎勵。
2.對接力、配對、團體項目(6人及6人以下)獲得前八名的運動員按照規程規定的實際參賽人數分別給予獎勵。
3.集體項目參照規程規定參賽人數、錄取名次的記牌辦法,主力隊員與替補隊員人數比例設定為6:4(四捨五入),金牌記數為2枚(含)以上的集體項目,主力隊員按名次獎勵標準的2倍給予獎勵,替補隊員按名次獎勵標準給予獎勵,金牌記數為2枚(不含)以下的,主力隊員按名次獎勵標準給予獎勵,替補隊員按名次獎勵標準的50%給予獎勵。
4.按照不重複獎勵的原則,對計入我市代表團的雙計、帶入成績,均按照計牌數予以獎勵。
(二)教練員獎勵。
1.直接帶訓參賽教練員的獎勵,與所帶運動員獎勵標準相同。
2.由多名教練員分別帶訓的多名運動員共同參賽的項目,按獲得成績的獎勵標準進行平均分配。
3.集體項目按規程規定錄取名次的計牌辦法給予獎勵。
4.按照不重複獎勵的原則,對計入我市代表團的雙計、帶入成績,輸送教練員均按照計牌數予以獎勵。
5.對於獲得前3名的運動員,給予輸送單位及其教練員一份獎勵。個人項目按100%給予獎勵;接力、團體、集體項目1人按50%給予獎勵,2人以上(含2人)按100%給予獎勵。
(三)破(超)紀錄獎勵。
根據安徽省運動會相關規定,對計入我市代表團總成績金牌的運動員、教練員按獎勵標準進行獎勵。
(四)體育道德風尚獎獎勵。
對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項目隊,每隊獎勵3000元,對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運動員,每人獎勵200元。
(五)訓練單位獎勵。
1.在代表團完成市政府確定的參賽目標前提下,對承擔訓練、參賽任務的相關訓練單位給予獎勵,用於本單位為備戰參賽省運會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研醫療等方面的人員(不含教練員)。
2.訓練單位直接參賽所獲金牌數達到安徽省運動會對應項目所設金牌數的20%(含20%)或訓練單位參賽、帶入、基地雙計的合計金牌數達到省運會對應項目參賽、帶入、基地雙計金牌總數的16%(含16%),按照該訓練單位運動員、教練員所獲獎金總額的10%標準核撥獎勵經費;訓練單位所獲金牌數占比下降的,獎勵經費計算比例亦作等比例下降。
第六條 對代表合肥市參加其他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優秀成績的運動員進行獎勵(獎勵標準見附表):
(一)獲得安徽省殘疾人運動會、省少數民族運動會前八名的合肥代表團運動員。
(二)獲得安徽省全民健身運動會、省老年人運動會前三名(或一、二、三等獎)的合肥代表團運動員。
(三)代表合肥市參加全國體育傳統特色學校比賽獲得前三名的運動員。
(四)代表合肥市參加全省青少年錦標賽、全省體育傳統特色學校比賽獲得前三名的運動員。
以上代表合肥市參加省級及以上比賽的代表團(隊)名單,須經市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選拔、組團(隊)、報名,未經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參加的賽事,不享受獎勵政策。
第七條 除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和安徽省運動會外,以上獲獎運動員是由我市輸送到省級及以上運動隊參加比賽的,其輸送單位和輸送教練員的獎勵總額按輸送運動員所獲獎金的50%給予獎勵(其中教練員獎勵比例不低於70%);運動員是由我市直接組隊參加比賽的,其教練員獎勵標準按所帶運動員所獲獎金的100%給予獎勵。
第八條 除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和安徽省運動會外,對由2-4人參加的集體項目,所獲名次獎勵標準按單項獎勵標準2倍計算;對由5-8人以上參加的集體項目,所獲名次獎勵標準按單項獎勵標準3倍計算;對由9-12人參加的集體項目,所獲名次獎勵標準按單項獎勵標準4倍計算;對由12人以上參加的集體項目,所獲名次獎勵標準按單項獎勵標準5倍計算。
第九條 帶隊參加省級及以上民眾性賽事(包括省運會民眾體育項目比賽、省全民健身運動會、省老年人運動會比賽)的教練員,按其所帶隊員(或隊伍)獲得成績的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第十條 對獲獎人員、獲獎名次以及計牌計分的確定,按照相關運動會、比賽的規程總則、競賽規程規定和決賽成績冊執行。
第十一條 運動員、教練員、輸送單位等獎金分配方案,由所屬縣(市)區、開發區體育行政部門、市屬學校、訓練單位等提出,經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市財政部門核撥。當年比賽的獎勵資金於下年第二個季度發放。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專款專用,使用時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各項財經紀律,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獎勵資金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 對於在比賽中出現違反賽風賽紀、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等行為,一經查實,不予獎勵當事運動員、教練員,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讀

2022年8月2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合肥市參賽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獎勵辦法》(合政辦〔2022〕27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 出台背景和依據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快建設體育強國,就要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弘揚體育道德風尚,堅定自信,奮力拚搏,提高競技體育綜合實力,更好發揮舉國體製作用,把競技體育搞得更好、更快、更高、更強,提高為國爭光能力,讓體育為社會提供強大正能量”。為提高我市競技體育水平,鼓勵優秀合肥體育人才在賽場上奮勇拼搏、爭創佳績,努力為合肥增光添彩,2011年市政府出台了《合肥市參賽省及以上體育比賽獎勵暫行辦法》(合政辦〔2011〕43號),檔案有效期於2016年到期後,2017年修訂出台了《合肥市參賽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獎勵辦法》(合政辦〔2017〕48號),該檔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底。
為保持政策連續性以及明確參賽2022年安徽省第十五屆運動會獎勵政策,在2017年檔案到期後,市體育局牽頭開展《獎勵辦法》修訂工作。
二、 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獎勵辦法》實施以來,有力激勵了我市廣大運動員在省級及以上賽場上爭取優異成績,鼓勵了教練員輸送培養優秀運動員進入更高層次、更高水平的隊伍訓練,提升了合肥市青少年體育競技水平,促進了全市體育事業可持續發展,“十三五”期間合肥籍運動員在全國及以上比賽中共奪得金牌71枚。新修訂的政策有利於進一步調動各領域支持競技體育發展、加強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的積極性,助力打造體育強市。
三、 研判和起草過程
市體育局於2021年底啟動了《獎勵辦法》修訂工作,修訂稿先後徵求了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衛健委、市殘聯等單位和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意見和建議,各單位均同意,經過合法性審查,於8月5日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
四、 工作目標
激勵運動員、教練員刻苦訓練、頑強拼搏,瞄準國際、國內重大賽事,以培養、輸送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為目標,切實提升競技運動訓練水平和競技成績,讓更多合肥運動員登上奧運會等重大國際賽事舞台並取得優異成績。
五、 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結合現行政策、先發地市經驗和我市實際情況,在保留政策整體框架不變的基礎上,對部分內容做了調整。修訂後的《獎勵辦法》共14條,第1-2條為依據和適用範圍,第3-6條明確獎勵的賽事及獎勵標準,賽事主要包括奧運會、青奧會、亞運會等重大國際賽事,全運會、青運會、全國錦標賽等重大國內賽事以及安徽省運動會。第7-9條明確對教練員、集體項目的獎勵標準。第10條為獲獎人員、獲獎名次的認定依據。第11-13條對獎金使用進行規範,明確了不予獎勵的情形。
六、 創新舉措
(一)提高了獎勵標準
原獎勵標準為2011年制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原標準總體偏低,為了提高我市運動員培養訓練輸送參賽積極性,我局對各項賽事獎勵標準進行了提高,其中奧運會金牌獎勵由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全運會金牌獎勵由6萬元提高至8萬元,省運會金牌獎勵由8000元提高至12000元,綜合考慮集體項目的特殊性和難度性,提高了對集體項目運動員的獎勵標準。其它各項賽事獎勵標準均有不同幅度的提高。
(二)調整了獎勵賽事
一是因國家賽事改革,《獎勵辦法》將原檔案中的“全國青年運動會”變更為“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
二是根據省級以上中小學生比賽賽制的變化,並考慮突出重點的原則,取消了全國中小學生比賽、全省中學生運動會、全省青少年冠軍賽、全省中小學生的比賽獎勵。
(三)調整了獎勵內容
新辦法取消了對省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的獎勵、縣級金牌榜排名獎。按照省級賽事安排,增加了省級及以上民眾性賽事對帶隊教練員的獎勵。
(四)規範了審批程式
將2017年檔案涉及審批的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合併為一條,進一步明確職責,規範申報和審核流程,保證獎勵公平、公開、公正,突出申報單位的責、權、利相統一。
七、 保障措施
一是規範審核程式。運動員、教練員、輸送單位等獎金分配方案,由所屬縣(市)區、開發區體育行政部門、市屬學校、訓練單位等提出,經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市財政部門核撥。
二是加強資金管理。獎勵資金專款專用,使用時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各項財經紀律,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獎勵資金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三是嚴肅賽風賽紀。對於在比賽中出現違反賽風賽紀、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等行為,一經查實,不予獎勵當事運動員、教練員,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
八、下一步工作
廣泛開展政策宣貫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好政策激勵作用。及時總結、評估政策實施效果,確保政策資金髮揮應有的效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