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業產權轉讓暫行辦法

《合肥市企業產權轉讓暫行辦法》在1988.10.10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企業產權轉讓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0.10
  • 實施時間:1988.10.10
第一章 產權轉讓的原則,第二章 產權轉讓的範圍和形式,第三章 企業兼併的程式,第四章 產權轉讓的組織領導,第五章 有關規定,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產權轉讓的原則

第一條 企業產權轉讓必須堅持優勝劣汰,自願互利,有償轉讓,有利於發展生產力和提高巨觀經濟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產權轉讓的範圍和形式

第二條 企業產權轉讓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區和部門的企業之間進行。允許企業轉讓全部產權,也允許企業轉讓部分產權;允許一家企業兼併數家企業,也許數家企業合股兼併一家企業;允許國外企業購買兼併本市企業,也允許本市企業購買兼併國外企業。
第三條 兼併的對象,主要是以下幾類企業;
(1)要求被兼併的企業;
(2)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企業;
(3)長期經營性虧損或虛盈實虧的企業;
(4)沒有發展前途的企業。
第四條 產權轉讓的主要形式:
1、企業兼併。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購買或承擔債務的方式取得被兼併企業的全部產權(包括所有權和經營權)。主要形式有:
(1)購買式兼併,即兼併企業出資購買被兼併企業的產權;
(2)承擔債務式兼併,即兼併企業以承擔被兼併企業債務為條件,接收被兼併企業的資產;
(3)組合式兼併,由兩個以上的企業組合成一個新的企業,重新確定法人代表;
(4)控股式兼併,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它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併。
2、法人承包(以轉讓經營權為主)。優勢企業以法人資格承包劣勢企業,被承包業仍然保留法人地位,法人代表由承包企業的法人代表兼任。

第三章 企業兼併的程式

第五條 企業兼併的雙方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草簽兼併意向書。
第六條 企業兼併的雙方須將兼併意向書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同意,報各自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由兼併企業提出兼併可行性報告,由審計局對被兼併企業資產和債務進行清理核實,登記註冊。
第八條 在產權管理機構和產權市場尚未建立之前,由市體改辦會同市經委、計委、財政局、稅務局、工商銀行、勞動局、工商局、審計局、總工會根據全市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的要求,認真審議兼併可行性報告,資產債務核實報告,以及兼併協定書文本。
第九條 企業兼併經市體改委批准後,再正式簽訂兼併協定書。協定書內容包括:兼併形式、資產和債務處理、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職工安置、利益分配等。協定經公證(或鑑證)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兼併生效後,隨即並帳,對外統一核算,統負盈虧,並向市工商局、稅務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四章 產權轉讓的組織領導

第十一條 企業產權轉讓工作由市體改委負責,下設辦公室,由市有關部門抽人組成,具體組織實施。 兼併雙方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企業兼併,努力做好兼併過程中的各項工作和兼併後企業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積極創造條件建立產權管理機構和開放產權市場,有組織有計畫地在產權市場進行產權轉讓的公開交易活動,為企業兼併行為的科學化、經常化、規範化創造條件。

第五章 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被兼併企業的債權債務,自兼併協定書籤字之日起,全部由兼併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被兼併企業原按產品供應的平價原材料、燃料、動力以及各種補兼併後仍生產原產品的,供應計畫應隨之劃轉。
第十五條 產權轉讓費的來源及管理。企業產權轉讓費應根據資產價值、土地使用費、債務及其它因素確定。 產權轉讓費的來源主要有企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以及由企業發行的債券、股票。 兼併發生的產權轉讓費,被兼併企業屬全民所有制,暫由財政局管理;被兼併企業屬集體所有制,暫由被兼併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產權轉讓費只準用於支持相同所有制企業的兼併和技術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兼併企業實行資金分帳制。用企業自有資金購買的產權歸企業所有;用銀行貸款購買的產權歸屬應根據還貸資金來源確定。
第十七條 法人地位。從兼併協定書籤字之日起,被兼併企業法人地位消失,原法人代表資格自行消失,企業領導班子自行解體。
第十八條 職工安置。被兼併企業全體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隨建制轉入兼併業,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兼併,職工身份不變,各種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被兼併企業職工的退休統籌費用由兼併企業支付。
第十九條 承包企業在承包期內兼併或被兼併,承包指標原則上不作變動,按合併後的指標統一考核兼併企業,被兼併企業承包契約隨即終止。實行工資總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兼併後要重新核定掛鈎基數和比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體改辦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實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1988年10月10日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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