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業管理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合肥市物業管理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是為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實現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企業化,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結合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物業管理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 修正時間:1995年12月27日
  • 修正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性質:法規
修正時間,規定內容,

修正時間

1995年12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9號修正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實現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企業化,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是指已經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配套設備、設施和相關的場地。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對物業進行有償管理和其他與之相關的經營服務。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公司)是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並依法成立的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企業性經濟實體。
第三條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為本市物業管理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合肥市住宅小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小區辦)具體負責本市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資質審批工作。
第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須有明確的經營宗旨和管理章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一)自管、託管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高層樓宇、綜合樓不少於1幢的物業。
(二)具有10萬元以上註冊資金;
(三)有物業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五)有獨立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物業管理公司申報經營資質時,必須提交以下證件(原件或複印件)
(一)申請物業管理的報告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簡歷;
(二)申請經營資質的報告;
(三)物業管理章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書或聘用書;
(五)驗資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自管、託管物業的證明材料;
(八)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
(九)管理人員的物業管理或房地產管理專業培訓證書;
(十)其它有關檔案,資料。
第七條 市小區辦收到申請經營資質報告和有關證件後,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15日核心發《物業管理公司資質等級證書》。
第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按其人員素質、專業管理能力、資金以及管理物業面積,分為四個資質等級:
(一)一級資質標準
公司技術負責人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公司所有上崗管理人員全部持有專業崗位合格證書,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自管、託管物業面積10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擔本市各類住宅小區(組團)、高層樓宇和非住宅房屋的物業管理。
(二)二級資質標準
公司技術負責人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8人,公司所有上崗管理人員全部持有專業崗位合格證書,註冊資金30萬元以上,自管、託管物業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擔本市建築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組團)、30層以下的高層樓宇和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的其它非住宅房屋的物業管理。
(三)三級資質標準
公司技術負責人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有職稱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公司所有上崗管理人員全部持有專業崗位合格證書,註冊資金20萬元以上,自管、託管物業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擔本市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組團)、15層以下的高層樓宇和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其它非住宅房屋的物業管理。
(四)四級資質標準
公司技術負責人具有相關專業助理級以上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有職稱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公司所有上崗管理人員全部持有專業崗位合格證書,註冊資金10萬元以上,自管、託管物業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擔本市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組團)和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其它非住宅房屋的物業管理。
第九條 本市的物業管理實行招標投標制度。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按資質等級規定的經營範圍參加物業管理的投標,不得越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
未領取《物業管理公司資質等級證書》的物業管理公司,不得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物業管理公司資質等級證書》。遺失或損毀《物業管理公司資質等級證書》的,必須在市級以上報紙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小區辦辦理資質等級註銷手續,並重新申請資質等級,企業破產或其它原因終止業務時,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企業法人執照的同時,向市小區辦辦理資質等級註銷手續。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必須在變更後30日內,向市小區辦申請辦理變更《物業管理公司資質等級證書》手續。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應在資質審定二年後提出。市小區辦每年對全市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資質年檢,對達不到原有資質條件的,撤銷原有資質等級證書,重新審定等級。
第十四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未領取《物業管理公司資質等級證書》的物業管理公司或兼有物業管理業務的綜合性公司,必須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辦資質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按規定向市小區辦上報有關報表和資料。市小區辦每年對全市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和評比。
第十六條 物業業主不得將物業委託給無資質等級證書或不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
第十七條 外地來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向本市小區辦申請辦理註冊登記並按所接物業建築面積1元/m2的標準向市小區辦預交保證金後,方可在本市承接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收繳資質等級證書,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申請資質等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不接受資質年檢的;
(三)擅自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四)塗改、出租、轉讓、出借《物業管理公司資質等級證書》的;
第十九條 市屬三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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