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特點是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營安排
- 定義: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特點是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特點是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特徵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徵:1.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2分類合營安排分為共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是為了規範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所制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第一章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概述 第二章 合營安排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第三部分 最新企業會計準則條文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準則第...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合營安排-漢英對照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合營安排-漢英對照》是一本圖書,作者是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
企業合營已成為中國經濟生活中一種重要的經營組織形式。合營企業是介於聯營企業和附屬企業之間的企業形式,指按契約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雖然投資企業對合營企業具有控制權,但是它不屬於投資企業的子公司。合營概念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中的規定:合營是指雙方或...
合營企業清算是合營企業解散後,結束其未了事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並分配合營企業剩餘財產等程式的總稱。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應在企業清算委員會的安排下進行。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由董事會提出,並報經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清算委員會組成後,要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五)場地使用費收入,應作為中外合營企業徵用土地的補償、拆遷、安置費用和建設廠外公共設施投資的專項資金,交當地建設銀行專戶保存。場地使用費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應每年從中外合營企業利潤分成中按規定的額度保證劃交。場地使用費收入由所在地方的城建部門會同建委、計委統籌安排使用,需要建設的廠外公共設施應按中外...
合資產權,是合資各方在合資企業註冊資本中各自擁有的投入資本份額。合資產權結構的安排,直接關係著合資各方在合資企業中的地位和職能,影響著合資企業的利潤分配及各方承擔的風險,所以,合資各方都很重視。中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規定: “在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應低於25%。”
2014年3月14日,財政部以財會〔2014〕16號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該《準則》分總則、重大判斷和假設的披露、在子公司中權益的披露、在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中權益的披露、在未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銜接規定、附則7章25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檔案...
39.6 估值技術 39.7 公允價值層次 39.8 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39.9 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39.10 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39.11 公允價值披露 第40章 合營安排 40.1 合營安排的概述 40.2 合營安排的認定和分類 40.3 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
1.與在子公司、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相聯繫的衍生工具,適用本準則。2.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有關投資性主體定義的企業,其根據該準則規定對子公司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適用本準則。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
寧波市原有企業同外商合營時,合營企業所需的職工,應先從原企業職工中錄用。未經錄用的職工,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另行安排工作。外方合營者經董事會同意,可保薦個別具有實際工作能力、適合企業需要的國內工程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為合營企業職工。第五條合營企業招用職工,由當地勞動服務公司介紹,或經勞動管理機關同意後...
在確定被投資單位是否為合營企業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一)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二)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
合營企業公開招收錄用本市在職職工時,被錄用職工的原單位應積極支持,允許流動。如有爭議,分別由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人事局協調、裁決。第五條本市整個企業同外商合營時,合營企業所需的中國職工應先從原企業職工中考核錄用;未錄用的職工,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另行安排工作。第六條合營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可以推薦個別...
第二條 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鼓勵、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立合營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
合營企業工會專職主席任職期間的工資和工資以外的經濟福利待遇比照中方副經理(副廠長)確定。合營企業工會專職主席(委員)不再擔任工會專職職務的時候,合營企業應當及時安排適當工作。第七條合營企業工會開展活動,一般不占用生產(工作)時間。合營企業工會和兼職工會委員開展工會活動,需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應當事先...
義務和責任,承包經營的方式和內容,承包經營收益的分配方式,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違約罰則,承包經營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對承包經營前合營企業的虧損或債務的責任,清產核資的原則和移交程式、計價辦法,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企業債務安全線,承包後對合營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
第 6 章 《企業會計準則第 40 號—— 合營安排》解析 6.1 新準則修訂變化 63 6.1.1 新準則適應範圍 63 6.1.2 同原有分類的比較 64 6.1.3 首次採用合營安排準則時的銜接辦法 64 6.2 合營安排的認定與分類 66 6.2.1 合營安排的認定 66 6.2.2 合營安排的分類 66 6.3 合營安排的...
第六條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解聘,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在其聘用契約期內,未經企業董事會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調動或撤換他們的工作。第七條參加合營的中方企業,除留在原企業繼續生產(工作)的職工外,未被合營企業聘用的,按企業富餘職工對待進行安排。第八條合營企業招聘的職工...
實施時間安排。■關於新政府補助準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新準則與舊準則的比較。■關於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準則 定義和範圍;條款與結構;變化與分析;重點條款解讀。■關於公允價值計量、合營安排、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 圖書目錄 部分 企業會計準則 政策導讀 一、關於新收入準則 二、關於新...
合營企業如有塵毒污染設施的,應執行《廣州市塵毒治理辦行試法》。第三十四條 合營企業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禁止安排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和懷孕、哺乳期女工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和繁重體力勞動。第三十五條 合營企業應參照執行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的,應按規定發給加班費...
自2007年8月《中級財務會計》(第3版)出版以來,財政部共發布了6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並自2014年1月起,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等新準則,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準則第30...
合營企業可以舉辦技工學校和訓練班,培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第四條 合營企業對於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也不宜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以解僱;但是必須按照勞動契約規定,由企業給予補償。被解僱的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管理部門另行安排工作。第五條 合營企業對於違反企業...
第十五條合營企業工會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第十六條合營企業工會協助企業組織職工業務技術培訓,鼓勵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現代先進技術和管理,提高職工的業務技術素質。第十七條合營企業工會協助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辦好...
《中國特殊企業會計準則研究》是2014年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內容簡介 《中國特殊企業會計準則研究》所研究的會計準則僅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租賃、所得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合營安排、企業合併、合併財務報表等,並沒有對所有的特殊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研究。《中國特殊企業會計準則研究》主要從三個...
第八節銜接規定264第七章合營安排<<<265 第一節合營安排準則概述265 一、制定背景265 二、合營安排準則的主要內容265 第二節合營安排的認定266 一、存在具有約束力的合營協定267 二、共同控制267 第三節合營安排的分類270 一、新舊準則關於合營安排分類的比較270 二、共同經營與合營企業的區分271 第四節合營...
合營企業可以舉辦技工學校和訓練班,培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第四條 合營企業對於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也不宜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以解僱;但是必須按照勞動契約規定,由企業給予補償。被解僱的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管理部門另行安排工作。第五條 合營企業對於違反企業...
(八)外匯資金收支的安排;(九)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十)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十一)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式;(十二)違反契約的責任;(十三)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式;(十四)契約文本採用的文字和契約生效的條件。合營企業契約的附屬檔案,與合營企業合...
第六條 合營企業未經企業工會委員會同意和上級工會批准,不得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的職工,其他組織也不得隨意將其調離工會。脫離生產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適當工作。第七條 合營企業工會的基本職責:(一)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