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合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一般應根據固定資產的原價和分類折舊率採用直線法平均計算。企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或改變折舊方法時,要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合營企業計提折舊時,應當先估計其殘值,把它從固定資產的原價中減去,其餘額為使用年限中應攤銷的全部數額。按照要求,殘值應以固定資產原價的10%計算。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固定資產最短折舊年限分別為: 房屋、建築物為20年; 機器設備及其他生產設備(包括火車、輪船)為10年; 電子設備和運輸工具(火車、輪船除外)為5年。合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提足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合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帳務處理比較簡單。企業每月計提折舊時,借記“製造費用”或“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合營企業通過折舊提取的這部分資金並不專戶存儲,它同企業的其他經營資金一起,參加企業內部資金周 轉。合營企業需要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時,可以通過編制資本支出計畫來籌集資 金。這樣,企業的資金就可以相互挪用,不需要貫徹專款專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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