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企業財權的暫行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企業財權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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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5]40號
【發布日期】1985-07-05
【生效日期】1985-07-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企業財權的暫行規定
(1985年7月5日昆政發〔1985〕4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委辦局(公司):
為了更好地調動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的積極性,搞活經濟,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經市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全市國營工交、基建、物資、商業、文化企業及主管部門在擴大財務處理許可權方面作如下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規定內容

一、固定資產出租及有償調撥的審批許可權
企業有權把多餘、閒置的固定資產出租和有償轉讓,其中屬於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高、精、尖設備在出租或轉讓時,要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出租轉讓所得的收益,只能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二、固定資產報廢的審批許可權
固定資產報廢,單項原值在十萬元以下的,由企業上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十萬元以上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報廢的機器設備,其實物除可供改制利用的外,全部移交市財政局物資處處理。
三、固定資產大修理的審批許可權
工交企業單項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在十萬元以內的,由企業自定;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內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二十萬元以上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商業企業單項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在五萬元以內的,由主管公司或縣區局審批;五萬元以上的由公司或縣區局核實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對於少數大修理基金提取比例偏低、入不敷出的企業,經過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適當提高提取比例。
四、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審批許可權和留用比
固定資產的折舊率和折舊額,應按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扣除淨利殘值後計算提取。企業主管部門有權按照國家規定,分別核定企業的折舊率和折舊額,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資金,70%留給企業作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使用,任何主管部門不得截留。其餘30%按以下原則處理:第一批中央、省屬下放機械工業企業、食品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原值在一百萬元以下的企業,以及經市政府批准承認的四十一個小型工交企業免予上交,留企業使用,視同財政撥款,不交納交通能源基金。其它企業仍上交市財政局,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縣區屬國營工交企業的折舊基金,市財政不集中,原則上留給本企業使用。縣區財政是否集中一部份(不得超過30%)作為全縣區工業的技術改造調劑使用,由縣區政府自定,報市財政局備案。
五、自有資金的使用許可權
企業可將留成所得的資金,按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分別建立生產(業務)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並有權自行支配使用。第三項基金可以同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結合起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可用於技術改造、設備更新、開發新產品、治理三廢等。
企業用自有資金,自籌“三材”進行技術改造,不論投資大小,只要不涉及原材燃料綜合平衡的項目,由企業自定,報主管部門備案。
在國家批准的控制限額內,投資在五十萬元以下的生產性基建項目,在資金和“三材”自籌的前提下,由企業自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暫時不用的生產發展基金,可以按自願互利的原則,通過合營、聯營、補償貿易、借貸、入股等形式,向企業外投資,以利把資金用活。聯營企業實現的利潤,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進行分配,各企業再按規定的納稅辦法向所在地區納稅。
六、營業外支出的審批許可權
企業發生國家規定範圍內的一般性營業外支出由企業自行列支;各項損失(如停工損失、削價損失、新產品試製失敗損失、自然災害造成的非常損失、呆帳損失等)的列支,應報主管部門審批,超過國家規定範圍以外的營業外支出,由主管部門核實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七、財產損失的處理許可權
固定資產毀損短缺金額在五萬元以內,原因已經查明,責任清楚的,由企業根據財務制度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由企業查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流動資產(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自製半成品、產成品)以及專用物資的毀損短缺,按以下原則處理:
(1)定額內短缺金額在三萬元以內以及超定額短缺金額在一萬元以內的,由企業查明原因,按財務制度規定自行處理。
(2)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內的定額內短缺以及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內的超定額短缺,由企業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工商銀行備案。
(3)十萬元以上的定額內短缺以及五萬元以上的超定額短缺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工商銀行審批。
國營商業批發企業的商品、物資(不含糧食)毀損短缺金額在一萬元以內,現金短少在三百元以內的;另售企業商品、物資毀損短缺在三千元以內,現金短少在一百元以內的,由主管公司和縣區局查明原因,按財務制度規定審批,並報市財政局、商業局備案。超過上述規定金額的,由主管公司和縣區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商業局審批,同時報市財政局備案。
八、關於技術開發有關資金的列支問題
企業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製,以及購置樣品、樣機、測試儀器、電子計算機、技術資料等費用開支,在五萬元以內的可以一次或分期攤入產品成本。
企業經過批准生產的新產品,在兩年內可按該產品銷售收入的1%提取新產品試製費,用於繼續開發新產品。
九、企業可以從留利中提取5%
作為廠長(經理)基金,用於獎勵合理化建議和小改小革等開支。
昆明市財政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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