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固定資產

合營企業固定資產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生產設備等。按照上述法規的要求,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分成三類; 一是房屋、建築物; 二是火車、輪船、機器設備和其他生產設備;三是電子設備和運輸工具。這是根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不同而進行的分類。中外合營企業會計制度,根據固定資產的自然屬性,結合其用途,對上述分類進行了擴展,具體分成五類:(1)房屋及建築物。(2) 機器設備。(3) 電子設備。(4)運輸工具。(5) 其他設備。

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應按原價 (歷史成本)登記入帳。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以投資時合營各方議定的價格作為原價; 購進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費用等作為原價; 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的原價,還應包括安裝費用; 國外進口設備的原價,還應包括按規定支付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等; 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以製造或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實際支出作為原價; 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所發生的能夠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支出,應調增固定資產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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