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約定原因而使得各合伙人解除合夥協定,合夥企業終止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夥企業解散
- 出處:經濟法概論
合夥企業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約定原因而使得各合伙人解除合夥協定,合夥企業終止活動。
合夥企業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約定原因而使得各合伙人解除合夥協定,合夥企業終止活動。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定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協定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定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分類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在2006年8月27日...
1、變賣企業資產;2、確認清算損益、支付清算費用;3、收回債權、清償債務;4、分配剩餘資產。因為現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資產,所以合夥企業在清算時,通常需將資產全部變賣,然後再加以分配。合夥企業資產的分配順序如下:1、償付合伙人以外的債權人債權;2、償付合伙人債權;3、按資本餘額分配剩餘資產。上述合夥企業的...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條...
合夥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第四章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第二十二條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
杭州謙壹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於2020年11月0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董海鋒。2021年12月,杭州謙壹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發生工商變更,企業狀態從存續變更為註銷,註銷原因為決議解散。發展歷程 2020年11月04日,杭州謙壹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成立。2021年12月,杭州謙壹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原合伙人退夥(retirementofinitialpartner)原合伙人退夥是指原合伙人從合夥企業抽回屬於他(或她)的資本,退出合夥企業的行為。定義 原合伙人退夥(retirement of initial partner)從法律上說,原合伙人的退夥導致原合夥企業的解散,新合夥企業建立,合伙人之間的經濟關係發生變更。合伙人需徵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或根據...
(二)合夥協定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五)合夥協定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應當提交檔案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三)...
合夥企業解散情形包括: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夥協定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等。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情形包括:投資人決定解散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解散情形包括: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等 2.強制解散。通常分為行政決定解散與人民法院判決解散。行政決定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銷...
2.合夥企業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是在合夥協定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合夥企業協定中若規定了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那么就確定了合夥企業不會永遠經營下去。另外,新合伙人的加入或原合伙人的退出都有可能導致合夥企業解散,因此持續經營的會計假設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修正的方法是:第一,在合夥企業解體之前的正常經營過程...
第七十五條 有限合夥企業解散及類型變通 第七十六條 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況下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七十七條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法定退夥 第七十九條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夥 第八十條 有限合伙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終止時,...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200...
如公司解散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合夥企業解散情形包括: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夥協定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等。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情形包括:投資人決定解散等。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解散,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
【一個自然人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匯總納稅】【一名合伙人同時參與幾個合夥企業】二畫 【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二十日內登記】【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入伙】【入伙與退夥】三畫 【上市公司】【個人合伙人納稅申報機構】【個人合夥企業】【...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解散,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有限合夥與普通合夥同在 從以上對有限合夥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有限合夥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轉為普通合夥企業。雙重責任形式並存 有限合夥由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
第二章 普通合夥企業 第一節 合夥企業設立 第二節 合夥企業財產 第三節 合夥事務執行 第四節 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 第五節 入伙、退夥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第三章 有限合夥企業 第四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附錄 1.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新合夥企業法實用手冊》由 中國工商出版社2007年出版,作 者曹德斌,張小奕。內容簡介 本書在2006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修訂案)》的基礎編寫而成。全書共分七章內容,涉及一般規定、合夥企業的登記、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與一般的民事契約關係不同的是,在一般契約關係中,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厲害關係是對立的,而法人合夥協定當事人之間是鑒於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建立一個利益共同體,因此相互之間存在平行的利益關係。其五,法人合夥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投資是合夥企業進行合夥經營和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沒有共同出資,也就談...
第十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條合夥企業經營期限 年。第四十八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一)合夥協定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願繼續經營;(二)合夥協定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五)合夥協定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第二章 普通合夥企業 第一節 合夥企業設立 第二節 合夥企業財產 第三節 合夥事務執行 第四節 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 第五節 入伙、退夥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第三章 有限合夥企業 第四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部分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關於《...
對於有限合夥企業而言,規範與約束全體合伙人的核心法律檔案就是有限合夥協定(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LPA),它直接確定了LP與GP的權利和義務,以及LP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與GP如何承擔自己的責任。與規範與約束有限合夥企業運行的其他法律檔案相比,諸如認繳意向書和補充協定等,LPA是“憲法性檔案”,是其他所有法律...
第二,有書面合夥協定。合夥協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合夥協定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改變的;(四)經營範圍改變的;(五)認繳出資額改變的;(六)合伙人的名稱、類型、類別、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比例改變的;(七)其他應當辦理變動登記的情形。第七條 有限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註銷登記:(一)解散、清算並註銷的;(二)因出資企業轉讓財產份額、...
商譽法是將投資額與權益額的差額視作新人給合夥企業帶來的商譽,或原合夥企業本身存在商譽,故應將此商譽在企業確認,本在合伙人資本中分配。其理論依據是新人入伙時,從法律實質上看是原合夥企業解散,新合夥企業產生。此時持續經營假設下所使用的歷史成本原則已不再適用,而應考慮用現時價值對企業資產進行計價。主要特徵...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解散並清算結束後,不辦理註銷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第三十二條 合夥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設立 第三章 合夥企業財產 第四章 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第五章 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 第六章 入伙、退夥 第七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