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辭解》是2008年4月企業管理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徐永前。本書對《合夥企業法》概念及相關內容作了簡要解釋,並對法律條文引用予以註明,以表明其法律依據。
基本介紹
- 書名:合夥企業法辭解
- 頁數:336頁
- 出版社:企業管理;
- 出版時間:2008年4月1日
圖書信息,作者簡介,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ISBN: 9787801979278, 7801979273
條形碼: 9787801979278
尺寸: 22.8 x 16.8 x 2 cm
重量: 522 g
作者簡介
徐永前,山東諸城人。1967年生,1989年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律系,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現受聘擔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聯合導師,北京工商大學和中國企業聯合會培訓中心客座教授。先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與律師資格。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北京市優秀律師。
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教育委員會委員,民事委員會民商法律高級講師團副團長、副主任委員、商事主體治理論壇主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
著名風險投資、國企改制、公司治理、破產重組與企業併購法律專家。提出並倡導了產權改革中的主協調律師制度,積極倡導世界各國破產法中大多採用的管理人制度。主持過數十家大型特大型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重整,併購交易、主輔分離、股權激勵、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等操作實務,擅長處理公司法律事務、代理重大公司訴訟。
著有《風險投資法律實務》、《BOT項目融資法律實務》、《經營者持股與股票期權計畫的規範設計》、《職工持股制度與主協調律師制度》等。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指南》編審,《改制分流100問》副主編。主編《公司法辭解》、《企業破產法辭解》、《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辭解》、《國企改革法律報告》、《新公司法100問》、《新企業破產法100問》、《新合夥企業法100問》、《農民專業合作社法100問》、《物權法100問》、《勞動契約法100問》、《規範改制與產權交易100問》。律師實務論文曾連續多次獲國家或省部一等獎。
內容簡介
《合夥企業法辭解》主要內容:為了幫助廣大讀者及企業投資經營人員學習理解《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概念,我們組織編寫了這本《合夥企業法辭解》。選入《合夥企業法辭解》的主要是《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檔案所涉及的辭彙,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有些檔案發布於《合夥企業法》修訂前,故其規定可能與修訂後的法律不盡一致,請讀者在使用時加以留意。同時,由於《合夥企業法》修訂後,有些檔案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如對合夥企業徵收合伙人所得稅的規定等,原擬待這些檔案修改後一併輯入《合夥企業法辭解》,後考慮法律實施在即,而上述檔案修改尚無明確期限,故《合夥企業法辭解》只能先行出版,上述內容待修改時再加以增補。
目錄
一畫
【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制】
【一個自然人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匯總納稅】
【一名合伙人同時參與幾個合夥企業】
二畫
【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
【二十日內登記】
【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入伙】
【入伙與退夥】
三畫
【上市公司】
【個人合伙人納稅申報機構】
【個人合夥企業】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
【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
【及時了結未了結業務】
四畫
【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不予核准的處理】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利】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監督權】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合伙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的責任】
【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不能擅自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專門技能】
【專業服務機構】
【專業服務機構對合夥制的適用】
【專業知識】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國合夥企業的發展】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協定範本》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章程範本》的通知】
【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
【書面合夥協定】
【公平原則】
【公益性事業單位】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
【分支機構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分支機構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合夥企業的合夥期限】
【分支機構登記應提交的檔案】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
【分配財產和分擔虧損】
【辦理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檔案】
【辦理削減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辦理退夥結算】
【辦理職業保險】
【雙重徵稅】
【引起合夥企業解散的原因】
【無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書面人伙協定】
【認繳】
【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與有限合夥】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
【以對合伙人的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以全部財產清償債務】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以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須經其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以色列合夥企業法】
【以勞務出資】
【以勞務出資的評估辦法】
【以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以實物出資】
【以智慧財產權出資】
【以貨幣出資】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
五畫
【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代表合夥企業參加仲裁活動】
【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活動】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出資方式】
【出資期限】
【出資數額】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事由的退夥】
【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Fl內】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外國人開辦合夥性專業服務機構】
【外國個人在中國境內參與設立合夥企業】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或參與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參與設立合夥企業】
【對入伙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他人執行事務提出異議】
【對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
【對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財產與合法權益的保護】
【對合夥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對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協商不成的】
【對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
【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主體的限制】
【對法律結構作重要調整】
【對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進行擅自處理】
【對繼承人進行合伙人身份轉變】
【對資產負債表作虛假記載】
【平等原則】
【必要的生產經營場所】
【未了結事務】
【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
【未在名稱中標明“有限合夥”字樣的責任】
【未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的責任】
【未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字樣的責任】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退夥】
【未依照規定報送清算報告的責任】
【未依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
【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出質無效】
【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債權】
【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夥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夥業務】
【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合夥業務】
【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夥企業或其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夥業務的責任】
【民事行為能力】
【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由一個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
【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
【由全體合伙人協商非貨幣出資價值】
【由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由數個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
【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檔案】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檔案】
六畫
七畫
八畫
九畫
十畫
十一畫
十二畫
十三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