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是國資委第2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國資委
規定印發,規定全文,

規定印發

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資發產權規〔2020〕2號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
《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已經國資委第2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 資 委
2020年1月3日

規定全文

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管理,及時、準確、全面反映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下同)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出資企業)對有限合夥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及其分布狀況進行登記的行為。
前款所稱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通過股東協定、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定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情形。
第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分為占有登記、變動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四條 出資企業通過出資入伙、受讓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應當辦理占有登記。
第五條 占有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名稱;
(二)成立日期、合夥期限(如有)、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經營範圍;
(五)認繳出資額與實繳出資額;
(六)合伙人名稱、類型、類別、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比例、實繳出資額、繳付期限;
(七)對外投資情況(如有),包括投資標的名稱、統一信用編碼、所屬行業、投資額、投資比例等;
(八)合夥協定;
(九)其他需登記的內容。
第六條 有限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變動登記:
(一)企業名稱改變的;
(二)主要經營場所改變的;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改變的;
(四)經營範圍改變的;
(五)認繳出資額改變的;
(六)合伙人的名稱、類型、類別、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比例改變的;
(七)其他應當辦理變動登記的情形。
第七條 有限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註銷登記:
(一)解散、清算並註銷的;
(二)因出資企業轉讓財產份額、退夥或出資企業性質改變等導致有限合夥企業不再符合第二條登記要求的。
第八條 出資企業負責填報其對有限合夥企業出資所形成權益的相關情況,並按照出資關係逐級報送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確認後完成登記,並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多個出資企業共同出資的有限合夥企業,由各出資企業分別進行登記。
第九條 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應當在相關情形發生後30個工作日內辦理。出資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更新上一年度所出資有限合夥企業的實繳出資情況及對外投資情況等信息。
第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建立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工作流程,落實登記管理責任,做好檔案管理、登記數據匯總等工作。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情況進行核對,發現企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登記或登記信息與實際情形嚴重不符的,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 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本地區的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