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大字實用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大字實用版)》,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大字實用版)》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 出版時間:2023年6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78965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專業出版 出版機構專業,法律文本標準,內容準確詳實
編寫全面 標準理論闡釋,疑難實務解答,立體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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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易讀 大字雙色排版,條文要義提示,閱讀愉悅便捷
申請查詢合夥企業登記管理檔案,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被異議人具有不同看法,由此導致糾紛的,如何處理?
個人合夥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
退夥時間如何確定?
普通合夥企業的全體合伙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要承擔補繳義務嗎?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合夥企業的定義、基本形式及其本質特徵
  第三條 哪些主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四條 合夥協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第五條 訂立合夥協定、設立合夥企業應遵循的原則
  第六條 合夥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 合夥企業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第八條 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利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及應當提交的檔案
  第十條 企業登記機關審核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程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成立日期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變更須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章 普通合夥企業
 第一節 合夥企業設立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第十六條 出資方式
  第十七條 合伙人如何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八條 合夥協定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合夥協定效力和未約定事項、修改及補充合夥協定
 第二節 合夥企業財產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財產的範圍
  第二十一條 禁止清算前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第二十二條 合夥財產份額的轉讓
  第二十三條 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成為合夥企業的新合伙人
  第二十五條 合夥財產份額的出質
 第三節 合夥事務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同等執行權利及委託執行
  第二十七條 監督執行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報告義務、其行為所產生的收益歸屬與虧損承擔及不執行事務合伙人對企業的知情權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執行事務的異議權和撤銷權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的表決方法
  第三十一條 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事項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的禁止經營行為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 合夥企業聘任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節 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
  第三十七條 保護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清償債務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超過應承擔比例後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行使抵銷權和代位權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自身債務的清償及對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強制執行
 第五節 入伙、退夥
  第四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
  第四十四條 新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定約定合夥期限時合伙人自願退夥情形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定未約定合夥期限時合伙人自願退夥情形
  第四十七條 對合伙人違反法律規定退夥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法定退夥情形
  第四十九條 除名退夥
  第五十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後其財產份額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 退夥結算
  第五十二條 財產份額退還辦法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分擔合夥企業債務
  第五十四條 退夥人分擔合夥企業虧損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第五十五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定義、適用範圍及適用法律
  第五十六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
  第五十七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合伙人責任
  第五十八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合夥企業債務的合伙人按照合夥協定的約定,對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替代賠償措施
第三章 有限合夥企業
  第六十條 有限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的法律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夥企業合伙人人數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定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的出資形式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期繳納出資
  第六十六條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
  第六十七條 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
  第六十九條 有限合夥企業利潤分配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第七十一條 允許有限合伙人同業競爭
  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出質其財產份額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
  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時,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或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清償
  第七十五條 有限合夥企業解散及類型變通
  第七十六條 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況下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七十七條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法定退夥
  第七十九條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夥
  第八十條 有限合伙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終止時,有限合伙人資格的繼承
  第八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退夥後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二條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式
  第八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後責任承擔的變化
  第八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後的責任承擔
第四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情形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如何確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合夥企業清算人的職責
  第八十八條 合夥企業債權申報程式
  第八十九條 合夥企業剩餘財產的分配
  第九十條 合夥企業解散後編制清算報告和辦理註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 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伙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權利和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時普通合伙人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提交虛假檔案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合夥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分支機構無照經營、合夥企業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以及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占合夥企業財產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合伙人擅自處理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合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或者合夥協定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條 清算人未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清算報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清算人牟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清算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合伙人的違約責任及合伙人履行合夥協定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一百零四條 行政管理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民事賠償優先原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 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適用本法
  第一百零八條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九條 施行日期
附錄 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2020.5.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9.1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2021.7.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2.3.1)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20.12.14修訂)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2014.8.19)
 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2020.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1.9.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12.23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12.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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