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登記指南》是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登記而制定的行業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夥企業登記指南
- 類別:指南
- 類型:企業
- 特點:合夥
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分支機構,年度檢驗,
設立登記
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定:
(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應提交檔案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合夥協定應當載明的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八)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應提交檔案
(一) 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檔案:
(三)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1.變更名稱的,還應提交《公司名稱變更通知書》。
2.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或者關於產權的證明或說明)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4.變更經營範圍的,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後申請變更登記。
5.變更合伙人的,應當提交新合伙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變更經營期限的,應提交相關材料。以年為單位的經營期限的起止時間的確定列印,應當將終止時間提前1日標註。
註銷登記
◎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可進行解散的情況
(一)合夥協定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定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定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應當提交檔案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合夥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公章。
分支機構
應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檔案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夥企業公章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年度檢驗
合夥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等檔案,接受年度檢驗。企業登記機關對合夥企業提交的年度檢驗檔案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
年檢時間
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業登記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合夥企業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最遲不得超過3月15日。
提交檔案
年檢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工商執照正、副本等檔案。分支機構年檢,應持合夥企業工農業執照複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