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成本

司法成本是指除了審判成本、訴訟成本外,還應當包括整個司法活動中各個司法機關、當事人等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類資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成本 
  • 定義:除了審判成本、訴訟成本外,還應當包括整個司法活動中各個司法機關、當事人等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類資源
  • 類型:經濟術語
內容,比較,

內容

司法成本是獲取上述司法收益所消耗的法院資源,包括了物資成本(設定機構和機構運轉的成本)和人力成本(供養法官和工作人員的費用)。法院人力資源支出,是司法成本中的最主要部分。辦理案件量大,能滿足社會的需求,法律的功能發揮得好,花費的人力、物力成本少,審判效率就高;反之,則司法效率低。所以司法效率的價值內涵就是司法訴訟過程的經濟合理性和訴訟結果的合目的性.通過最佳化配置司法資源和設計訴訟程式最大程度地實現訴訟目的,滿足國家、社會和個人對正義、秩序和自由的追求。核心含義是司法資源的節約和有效利用。
廣義上的司法成本是指法律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組織成本和直接、間接支出的總和,包括國家撥付法院和檢察院的預算經費、法律宣傳教育費用,司法監督的投入,以及司法審理(訴訟)成本等。狹義上,司法成本是指公民、組織等購買司法正義的價格,包括案件當事人為進行訴訟而耗費的金錢、時間、精力和無形的精神負擔。

比較

司法成本與效率問題已經進入了研究者和各級法院的視野,成為司法決策中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隨著理論與實踐的不斷豐富,司法成本問題已經從時間成本擴展到物質成本,又從物質成本擴展到包括精神成本在內的綜合成本研究。
對於司法成本的分類已有多種。比如將司法成本分為私人成本和公共成本,比如分為財政成本、時間成本、人力成本等。從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的績效評估標準來看,時間成本一直是司法效率中最重要的因素,人力成本也占有一定地位。有的法院也開始計算審判工作的財政成本,如案均耗資。可見,目前受到重視的還只是一些可以量化的成本,而另外一些不宜量化的成本尚未有獲得其應有的地位。不過,尤其應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僅要考慮經濟成本,更要考慮開展司法改革本身所需付出的制度成本,需要區分社會轉型期人民法院付出的特定成本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所需付出的成本
對於司法效率問題,同樣需要有一個初步的認識。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儘可能合理、節約的司法資源,取得對社會公平和正義最大限度的保障,以及對社會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應以實現司法公正為前提,不僅要提高個案效率,更要實現司法的社會效益;不僅需要科學的制度,更要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應從動態的、相對的、不斷發展變化的,而非靜止的、絕對的、一成不變的角度來理解司法效率;不僅要最佳化人民法院內部的司法資源,更需要在黨的領導下有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形成全社會的合力。
因此,司法成本與司法效率研究既是在為司法活動算“經濟賬”,更重要的是為司法活動算“法治賬”。只有把“經濟賬”和“法治賬”結合起來,司法成本與效率問題才能找到真正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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