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上海市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本市司法鑑定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當事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鑑定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司法鑑定程式通則》《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文號:滬司行規〔2023〕6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司行規〔2023〕6號
各區司法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各司法鑑定機構: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司法鑑定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當事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鑑定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司法鑑定程式通則》《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鑑定收費是指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接受委託,在訴訟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由司法鑑定機構向委託人或者當事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司法鑑定機構是指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
第三條 司法鑑定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平等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司法鑑定收費按照不同鑑定項目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五條 與人民民眾關係密切的部分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鑑定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司法鑑定項目實行目錄化管理,納入目錄的司法鑑定項目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納入目錄的司法鑑定項目的具體收費由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在不超過政府指導價的範圍內協商確定。
第六條 對目錄內屬於疑難、複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案件(認定標準見附屬檔案),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在與委託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政府指導價規定的收費標準3倍(包含本數)的幅度內收取。
第七條 未納入目錄的司法鑑定項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協商司法鑑定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司法鑑定工作的成本;
(二)司法鑑定工作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當事人的承受能力;
(四)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六)相近司法鑑定項目的收費標準。
第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書面確認鑑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退費情形、爭議解決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實施疑難、複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服務過程中,邀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的,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另行支付的外,專家諮詢費原則上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承擔。委託人同意另行支付專家諮詢費的,應當書面確認。
疑難、複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醫療損害司法鑑定案件,不得另行收取專家諮詢費。
第十條 司法鑑定實施過程中,因委託人或者當事人原因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經與委託人協商一致,可以根據實際已經發生的工作量酌情退還費用。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屬於司法鑑定收費範圍,其費用收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協商據實另行收取,並書面確認:
(一)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在本市提取鑑定材料發生的交通費;
(二)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到異地實施鑑定、提取鑑定材料發生的交通、住宿、誤餐等費用;
(三)司法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住宿、誤餐及誤工損失等費用。
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委託人付費;由當事人付費的,應當在司法鑑定委託書上註明。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司法鑑定人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或者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司法鑑定機構向委託人或者當事人收取其他相關費用,應當提供費用清單或者合法票據;不能提供費用清單或者合法票據的,委託人或者當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受援人減收或者免收司法鑑定費用。
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司法鑑定費用。
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執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機構的司法鑑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方法以及其他與收費相關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因司法鑑定收費發生爭議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或者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有違規收費行為的,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住所地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鑑定收費的監督檢查。
對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違規收費行為,由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終止。
附屬檔案:上海市關於疑難、複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案件認定標準
附屬檔案
上海市關於疑難、複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案件認定標準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疑難、複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案件:
1. 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
2.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或者涉及巨額民事訴訟的案件;
3.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省(直轄市、自治區)檢察院及其分院、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委託的鑑定案件;
4. 涉及多門學科的醫療損害鑑定案件;
5. 需要實驗室特殊檢驗的鑑定案件(僅限資質認定項目);
6. 二次以上的“死亡原因鑑定”案件和其他三次以上的重新鑑定案件;
7. 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後仍存有較大爭議的鑑定案件;
8. 從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發生到委託鑑定之日五年以上的鑑定案件。
二、界定是否屬於疑難、複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案件需由司法鑑定機構作出,並在司法鑑定委託確認書中註明。承擔疑難、複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司法鑑定案件的司法鑑定人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職稱。
三、司法鑑定機構在受理疑難、複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案件並按照相關規定收取鑑定費用時,應當書面告知委託人並經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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