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計算機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Computer Industry Association
- 區域:上海
- 屬性:非營利性經濟類社團法人
- 成立時間:1988年5月
- 業務範圍:計算機
協會簡介,會長信息,會長,副會長,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行業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歷年來申請加入上海市計算機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累計達550個。根據市府辦公廳“推動現有行業協會的改革和調整”的精神,協會正在對原有的會員單位進行整理,並積極發展新會員。
協會宗旨是為會員服務;加強會員與國內外企業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會員與政府、各社會群體之間的關係;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行業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
協會擁有廣泛的會員資源,會員構成中包括企業類:硬體製造(如聯想、方正、清華同方、達豐、英順達、富士通等)、軟體開發(如寶信軟體)、網路維護、電子商務、系統集成、列印耗材、計算機技術服務、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置等(其中系統集成上海市6家擁有一級資質的企業中4家 是協會會員);學校類:上海市各大專院校的計算機院系、計算機培訓機構;科研機構類:如中科院上海分院、華東計算技術研究所、上海計算技術研究所、中科院 上海中科計算技術研究所等;園區賣場類:如浦東軟體園、紫竹科技園、白貓科技園、南京徐莊軟體園、賽博電腦廣場、宏圖三胞等。
協會承擔政府交辦的各項職能,進行“上海市工程系列計算機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已落實執行的有市司法局授權的“上海市計算機行業協會司法鑑定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編寫的《行業示範契約文本》、《計算機維修示範契約文本》等兩項示範契約文本;市物價局委託制定行業指導價格、市統計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的工作、 市勞動局委託進行新職業開發和培訓,市技術質量監督局委託制定行業相關的地方標準。已經實施的地方和行業的技術或產品標準如再生電腦、列印耗材等。協會積極促進內地和台港澳地區、國內與國際的行業交流,已與3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長期的聯繫,先後接待和組織上百次國際交流活動。
會長信息
會長
姓名 | 宋健海 | 出生年月 | 1965年9月 |
籍貫 | 浙江省 | 民族 | 漢 |
政治面貌 | 中共黨員 | 國籍 | 中國 |
工作單位 | 寶信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職 務 | 副總經理 |
職稱 | 教授級工程師 | 學 歷 | 研究生 |
學位 | 博士 | ||
工作經歷: 1983.09 -- 1987.07 北京科技大學學生; 1987.07 -- 1992.08 寶鋼自動化部計算機系統維護開發技術人員; 1992.09 -- 1994.11 寶鋼系統開發部工程師; 1994.12 -- 1998.04 寶鋼計算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師; 1998.05 -- 2000.12 寶鋼計算機公司系統一部副經理,經理;高級工程師; 2001.01 -- 2002.01 寶信軟體公司鋼鐵事業部系統開發一部經理; 2002.02 -- 2004.12 寶信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鋼鐵ERP事業部總經理; 2005.01 -- 2006.12 寶鋼分公司大客戶經理(兼管流程製造業產銷管理系統業務協調)、兼MES軟體事業部總經理;教授級高工 ; 2007.01 -- 2010.10 寶信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專項副總經理; 2010.11 -- 至今 寶信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高級副總經理 |
副會長
黃岳嶸
高 級工程師,上海東亞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在上海市計算所第五研究室工作。 1996年11月任上海海德技術發展公司負責人; 1998年11月任上海海德眾業技術創新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在擔任海德眾業公司總經理期間,通過四年的發展,使公司註冊資本翻了兩番,銷售產值超過一 億,連續三年被認定為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同時榮獲了國家火炬計畫獎,上海市中小企業創新基金,上海科技企業創新獎等近二十多個獎項。 2002年7月至今,任上海市計算所副所長。目前在上海計算所的主要工作是分管企業經營管理。同時兼海德眾業公司董事長、上海申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監事、 上海華虹計通智慧卡系統有限公司監事等職務。 曾榮獲上海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上海市第十一屆團代會特邀代表、上海市新長征突擊手、上海市實施發明成果優秀企業家等榮譽稱號;目前也是盧灣區科技企業聯 合會理事長、盧灣區青聯委員。
游小明
現任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華東計算技術研究所)所長兼黨委副書記,兼上海華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擁有通訊與電子系統碩士和工商管理碩士雙碩士研究生學歷。在通信網路、軟體、信息安全及保密等方面也有較深造詣,先後獲得“中國軟體行業傑出青年”、“中國信息安全十大領軍人物”、中國“十大MBA”、“第二屆亞洲管理創新十大傑出人物”、“成都市十大傑出青年”、四川省“五四青年獎章”等眾多榮譽稱號,任全國中央企業青聯委員、四川省青聯常委、成都市青聯常委、成都市政協委員,中國信息產業商會安全分會副理事長、西南財大MBA聯合會副理事長、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會員。
傅育熙
教 授、博士生導師,祖籍四川, 1962 年生於北京。 1982 年開始就讀於同濟大學計算機系, 1988 年獲工學碩士學位。同年由國家教委公派到英國曼徹斯特大學計算機系深造, 1992 年獲得博士學位。 1993 年擔任曼徹斯特大計算機系研究助理,參與歐共體項目“ CLICS-II ”的研究。 1994 年 1 月起在上海交通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系工作,現為上海交通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系系主任、軟體學院院長、上海高校軟體理論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計算機學會第 七屆理事會理事、中國數學會數理邏輯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 2001 年至 2005 年教育部高等學校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委員、上海市計算機學會理事、理論與人工智慧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Asian Association for Foundation of Software (AAFS) 理事。傅育熙教授專注於理論計算機科學的研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國內及國際學術會議及刊物上發表論文近 60 篇。曾擔任 1998 年第七屆全國青年計算機學術會議論文集(上海科技文獻出版社)主編, 2001 年編譯出版了《程式設計語言的設計與實現》(電子工業出版社)。傅育熙教授曾負責擔任 10 余個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研究,多次獲得部級、國家級獎勵資助,是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
王克勤
現任協會秘書長。曾擔任上海微電腦廠副廠長、中外合資上海捷揚電腦電訊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華鴻電腦電訊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交大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徐佩莉
曾 在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四師三十七團九連擔任班長、排長;曾在華東紡織工學院擔任教師、學生指導員、黨總支副書記、宣傳部副部長、組織部副部長、部長;曾在 中國紡織大學擔任黨委副書記;曾在上海市婦聯擔任副主席;曾在上海市計算技術研究所擔任黨委書記;曾在上海第二工業大學擔任黨委書記;曾被評為市三八紅旗 手、市勞動模範.
章玉宇
1992年畢業於復旦大學數學系,2006 年獲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學位。現任上海長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市計算機學會常務理事,上海市計算機行業協會理事,上海青年聯合會第九界委 員,上海市國家保密局信息安全保密科學技術專家,上海市政府採購諮詢專家。畢業後一直從事行業套用的研發工作,主要參與開發的項目有: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 分行網路中心安全系統、電子證券交易系統、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個人外匯買賣系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新版外匯交易系統、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系統、國家科技部 “十五”攻關計畫“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示範工程 ”上海商業電子商務服務平台、上海市高速公路交通監控和聯網收費結算中心工程、集中式電子交易平台、中國 銀聯轉接系統、“寬頻互動IPTV終端”、 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加油IC卡工程網路系統、SiTV上海互動電視項目、基於知識驅動的語音助理信息推送服務平台關鍵技術研究、巴士股份RFID公車輛運 營管理系統、滬杏科技圖書館視頻中心等。
曾經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同城清算項目獲1995年上海市經委頒發的新產品成果二等獎;中國工商銀 行4700仿真儲蓄、對公一體化系統獲1996年上海市經委頒發的新產品成果三等獎;電子證券交易系統獲1999年上海市科委頒發的三等獎;SAPCIS 商業電子商務單證交換平台2003年獲市優秀新產品三等獎。2003年度“長江計算機(集團)公司技術創新突出貢獻獎”。
戴以惠
1995年10月至2001年11月,在中科院北京科海電子集團上海科海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公司總部配貨中心主任、分公司經理、副總經理;2001年11月至2006年11月,上海科海電子為配合二板上市,與豪斯投資公司資產重組,成立上海科海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擔任大客戶經理、副總經理;2006年11月至今,原上海科海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轉制,發展成立上海科海豪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其擔任總經理。
汪伯申
1986年畢業於上海師範大學外語專業,2001年 進修後畢業於東亞國際學院,獲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現任上海百聯電器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華聯家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中國家電協會副會 長、華聯家電診所所長、上海交電家電行業協會技術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計算機行業協會技術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畢業後於1977年進入上海電子音像公司第二修理部從事修理工作,先後擔任公司英語翻譯、業務部副經理、經理、家維公司副經理。2000年5月競聘擔任上海家維家電器材有限公司總經理。2003年出任上海華聯家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2003年9月又兼任華聯集團家用電器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此外,汪伯申同志還為企業先後贏得了上海市文明單位;物價計量信得過單位金獎;中國保護消費者權益服務信譽滿意示範單位;全國2001年實施用戶滿意工程先進單位;上海市重契約、守信用單位;上海市十佳品牌榜首——“華聯家電診所”等榮譽稱號。本人也獲得由中國家用電器維修協會頒發的中國家用電器服務維修突出貢獻金獎。
趙翔
現任聯想集團上海分區總經理。2000年畢業於浙江大學外經貿學院獲經濟學碩士。同年進入聯想(上海)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先後在中國華東、中國區總部北京、、馬來西亞擔任銷售、產品戰略運營等工作。2010年回國負責聯想上海地區業務。
蔡建波
上海友喜國際高科技園區位於上海松江工業區內,基地南面緊貼滬杭高速,西臨滬松公路,北靠滬青平高速公路東臨嘉金高速公路。上海友喜國際高科技園區重視根據區位優勢和市場需求進行科學的功能定位。以松江工業區這一研發、生產、貿易、辦公、金融中心等為區域背景,綜合利用高質量的基礎科研設施和高效的信息資源條件,著手打造國際化、現代化、商務化、人性化的多功能工業園區。
蔡建波先生熱心社會公益事業,關心社會團體工作,除在企業任職外,他還擔任了松江區政協委員、松江區外地投資企業協會溫州分會執行會長等社會職務。為促進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經濟交流做出了突出貢獻。
富傑
理想集團公司成立於1999年,它依靠中國電信精品網路資源,定位於電信與IT產業融合的ICT服務商形象,致力於中國IT產業發展,為社會信息化、企業信息化和家庭信息化提供全方位、專業化的套用集成服務。我們主要從事信息系統集成、套用軟體開發、軟硬體產品研製、增值業務運營、IT外包服務等五大類業務。公司現有員工500多人,客戶覆蓋電信、政府、金融、證券、製造、化工、菸草等多個行業,擁有全國性的行銷渠道和運維服務體系。
中國電信上海理想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總經理兼黨總支副書記 富傑
個人經歷:2006.11—2008.11任上海市電信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
2008.11—至今任中國電信上海理想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兼黨總支副書記
協會章程
上海市計算機行業協會章程
(2011年3月2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計算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OMPUTE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C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精神組建。本會面向計算機行業,包括計算機製造、計算機行業內的企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校。不受部門、所有制限制,是計算機行業及相關產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主要活動範圍在中國境內。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協助政府、幫助企業”的指導思想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開展工作,保障行業公平競爭,在政府和企事業之間發揮橋樑和協調作用,促進上海市計算機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向全體會員宣傳貫徹政府各項方針、政策、法規。向政府提供本行業發展的現狀及方向,反映本行業和會員的願望、要求和建議,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計算機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的方面的信息,利用刊物等載體向會員傳遞。及時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行業情況調查、市場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政策、信息,市場導向。
(三)總結交流本行業各單位改革、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推進企業現代化進程,做好企業契約信用評價、行業名牌產品的推薦工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溝通國內外相關企業和市場信息交流、促進中外企業合作;
(四)廣泛開展學術、技術交流,開展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組織本行業國內外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五)維護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促進制訂行規行約,推動市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六) 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相關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七)根據行業需求制(修)訂本行業行業標準、服務標準、技能資質的考核標準及行業自律標準等,並推動其貫徹執行。積極參加社會產品質量監督活動;
(八)提高企業的產品質量水平,提供ISO-9000系列、3C等認證的諮詢,為會員單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九)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十)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十一)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專業培訓、人才交流、編輯出版、會展招商、標準制訂、中介諮詢、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七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協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通過協會向政府反映意願、求得幫助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四)保守行業秘密;
(五)為協會工作提供支持,充分發揮企業在行業中的積極作用;
(六)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會員如對理事會的出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理事人數應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四) 決定協會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關於代理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改選。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狀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聘請支持協會工作的、在行業內有深遠影響力的社會人士、專家為協會的顧問、名譽會長;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果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任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定的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四)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所取得的收入除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協會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於分配。
第三十五條 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六條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應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一發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予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九條 本會每年進行第三方會計機構的財務審計,審計應合格;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會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若有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會員大會前,理事會對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進行審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十五日內,報業務主觀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觀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24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