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山東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司法鑑定收費行為,山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司法廳對山東省現行司法鑑定收費制度進行了修訂、完善和制定。

2021年12月14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司法廳以魯發改成本〔2021〕1058號印發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至 2025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司法廳
  • 發文字號:魯發改成本〔2021〕1058號
山東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司法鑑定收費行為,維護司法鑑定當事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山東省司法鑑定條例》《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鑑定收費是指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接受委託,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向委託人或當事人(以下簡稱“付費當事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經本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法開展司法鑑定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司法鑑定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平等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司法鑑定收費按照不同鑑定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管理。與人民民眾關係密切的部分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鑑定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實際成本併兼顧社會承受能力和司法鑑定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政府指導價司法鑑定項目實行目錄管理。
第六條未列入山東省司法鑑定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的司法鑑定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司法鑑定機構與付費當事人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鑑定事項難易程度、耗費的工作時間和費用、鑑定標的額等因素協商確定。
第七條 對認定為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 事項,收費標準由司法鑑定機構與付費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八條司法鑑定機構收取鑑定費,應當與付費當事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或者收費書面協定,載明鑑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方式、收費依據、退費條款、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九條司法鑑定機構與付費當事人簽訂協定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確需變更的,應當與付費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書面確認。
第十條司法鑑定機構因鑑定活動需要,異地實施鑑定、提取鑑定材料等發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相關費用,不屬於司法鑑定收費範圍,應當與付費當事人協商一致,由付費當事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條司法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不屬於司法鑑定收費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司法鑑定機構在實施鑑定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司法鑑定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司法鑑定實施過程中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與付費當事人按照雙方簽署的《司法鑑定委託書》或者收費書面協定的相關約定結算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有關規定,對法 律援助受援人減免司法鑑定費用。
第十五條司法鑑定機構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應當向付費當事人出具合法票據。司法鑑定機構向付費當事人收取的其他相關費用,應當提供費用清單或合法票據。不能提供費用清單或合法票據的,付費當事人可不予支付。司法鑑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司法鑑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任何公民和組織發現司法鑑定機構有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市場監管、司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八條因司法鑑定收費發生爭議的,當事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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