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司〔2018〕142號
各市司法局:
《山東省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司法廳
2018年11月13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司法鑑定人助理行為,培育司法鑑定人後備力量,推進司法鑑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山東省司法鑑定條例》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96號)、《法務部關於印發〈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規範〉的通知》(司發通〔2014〕49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備案的司法鑑定人助理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鑑定人助理,是指經司法鑑定機構(或其設立單位)正式聘用、從事司法鑑定輔助業務的人員。
在司法鑑定機構內從事行政事務、日常管理等工作的人員,不屬於本辦法所稱司法鑑定人助理的範圍。
第四條 司法鑑定人助理應當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備案,並在審核備案的輔助業務範圍內,從事司法鑑定輔助業務。
第五條 司法鑑定人助理的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行業管理與鑑定機構內部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審核備案
第六條 司法鑑定人助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
(二)具有高等院校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
(三)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司法鑑定輔助工作需要;
(四)受司法鑑定機構聘用從事司法鑑定輔助業務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
(一)曾被吊銷《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或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被取消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的;
(二)所在司法鑑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未滿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信息表;
(二)身份證、學歷證書的複印件;
(三)勞動契約或聘用協定等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進行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應當由所在鑑定機構向設區的市司法局或有管轄權的縣(市、區)司法局提交擬備案名單和相關材料。有管轄權的縣(市、區)司法局初審後,報設區的市司法局審核備案。設區的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備案。符合條件的,列入司法鑑定人助理名單,備案姓名、執業機構、輔助業務範圍等信息;不符合條件的,通知鑑定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設區的市司法局應當分別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前,將已備案管理的司法鑑定人助理名單報省司法廳備案。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人助理要求備案變更執業機構、輔助業務範圍和其他事項的,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司法鑑定人助理變更執業機構的,經原執業機構簽署意見,由新聘鑑定機構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按管轄許可權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取消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
(一)司法鑑定人助理的勞動聘用契約終止、解除的;
(二)司法鑑定人助理在鑑定機構中不再從事司法鑑定輔助工作的;
(三)司法鑑定人助理申請《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獲得批准的。
對於所在鑑定機構終止後六個月內未變更執業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助理,設區的市司法局應當取消其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已成為司法鑑定協會會員的,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人助理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鑑定指導,輔助司法鑑定人辦理鑑定案件;
(二)在司法鑑定人指導下草擬鑑定意見,並在鑑定意見底稿上署名;
(三)接待、解答有關司法鑑定業務諮詢;
(四)參加專業研究、學術交流和學術團體活動;
(五)參加專業培訓,接受專業教育;
(六)參加司法鑑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七)對所在司法鑑定機構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八)觀摩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
(九)參與委託方依法組織的現場勘查和模擬實驗;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司法鑑定人助理從事司法鑑定輔助業務期間,視同司法鑑定工作經歷。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人助理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技術操作規範;
(二)按照鑑定指導人要求做好鑑定輔助工作;
(三)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參加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五)自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和所在鑑定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六)只能受聘於一個鑑定機構從事司法鑑定輔助業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司法鑑定人助理不得獨立辦理鑑定案件,不得在鑑定文書上署名,不得以鑑定人身份出庭作證。
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人助理在從事助理工作期間,應當在司法鑑定人的指導下,做好以下輔助工作:
(一)輔助司法鑑定人做好送檢材料的接收、提取、標識、檢驗、保存、處置等工作並做好記錄;
(二)輔助司法鑑定人對檢材進行檢驗或對活體進行檢查;
(三)輔助司法鑑定人完成司法鑑定文書初稿的起草和司法鑑定文書的校對、製作等工作;
(四)輔助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業務檔案的歸檔工作;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指派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者五年以上司法鑑定工作經驗,且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行業處分的司法鑑定人,指導司法鑑定人助理開展輔助活動;
(二)制定司法鑑定人助理管理制度,規範司法鑑定人助理輔助行為;
(三)組織司法鑑定人助理學習政治和業務知識,定期進行業務輔導,提高司法鑑定人助理綜合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
(四)與鑑定人助理建立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係,簽署勞動契約;
(五)建立司法鑑定人助理考評檔案,對鑑定人助理進行定期考核,詳實記載司法鑑定人助理辦理司法鑑定輔助業務的數量和質量、司法鑑定業務技術能力評價、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
(六)及時推薦具備相應條件的鑑定人助理申報專業職務任職資格和司法鑑定人資格;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司法鑑定人助理的審核備案;
(二)對司法鑑定人助理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技術操作規範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司法鑑定人助理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四)組織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對司法鑑定人助理的管理職責主要由設區的市、有直接管轄權縣(市、區)司法局承擔。
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後,可以申請成為司法鑑定協會會員,接受協會監督,享有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九條 司法鑑定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司法鑑定人助理在輔助業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直接管轄的市級或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書面投訴,受理投訴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司法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司法局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協助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等欺詐手段,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的;
(二)放任或縱容司法鑑定人助理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
(三)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的;
(四)不按照本辦法要求對相關事項備案的。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鑑定人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其輔助業務活動,取消助理備案:
(一)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司法鑑定人助理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超出備案範圍從事司法鑑定輔助業務活動的;
(四)不遵守司法鑑定機構規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職責,經教育批評仍不改正的;
(五)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因上述事項被取消備案的人員,不得再次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