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關於核定司法鑑定臨時收費標準的通知

《河北省物價局關於核定司法鑑定臨時收費標準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物價局關於核定司法鑑定臨時收費標準的通知
  • 發文字號:價行費〔2006〕36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4日
檔案全文
司法廳、各設區市物價局:
為規範司法鑑定服務收費行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司法鑑定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辦價格〔2006〕883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將我省司法鑑定臨時收費標準批覆如下:
一、司法鑑定臨時收費標準見附屬檔案。附屬檔案所列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本標準適用於經省司法行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活動。偵察機關根據偵察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三、司法鑑定收費實行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司法鑑定機構在其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鑑定,如確需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鑑定的,其費用由鑑定機構支付,不得向委託人另行收取。
四、司法鑑定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使用稅務發票。
五、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應持省司法行政機關核發的鑑定機構登記證到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憑《收費許可證》辦理稅務登記後,方可收費。除附屬檔案中規定的項目及標準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
六、經司法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確定的援助性鑑定項目,各司法鑑定機構在收取鑑定費時應給予減免優惠。優惠減收額在不低於規定標準40%的幅度內由司法鑑定機構自行確定。
七、各司法鑑定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自覺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
河北省司法鑑定臨時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單位 收費標準 備註
一、活體檢驗、鑑定 元/人次 100—200 掛號、檢查、檢驗按醫療收費標準另收
二、屍體檢驗、鑑定
1、屍表一般屍體 元/每具 100
輕度腐敗 元/每具 200
中度腐敗 元/每具 300
高度腐敗 元/每具 400
2、局部解剖一般屍體 元/每具 200
輕度腐敗 元/每具 300
中度腐敗 元/每具 400
高度腐敗 元/每具 500
3、全部解剖一般屍體 元/每具 400
輕度腐敗 元/每具 500
中度腐敗 元/每具 600
高度腐敗 元/每具 700
三、毒物、藥物等檢驗
定性檢驗 元/每個樣品 50—100
定量檢驗 元/每個組分 100—150
一氧化碳定量 元/每個樣品 50
四、物證痕跡檢驗、鑑定
血跡(血型系統) 元/例 100
毛髮(血型系統) 元/例 100
骨骼(血型系統) 元/例 100
精斑(血型系統) 元/例 100
組織(血型系統) 元/例 100
病理 元/案 300
指紋、槍彈、工具等痕跡 元/份 100—200
五、精神病司法鑑定 精神病司法鑑定按類收費,每例鑑定只能按一類標準收費,不得分解項目重複收費
法定能力鑑定 元/例 600—800
精神損傷程度鑑定 元/例 1000—1200
智慧型障礙鑑定 元/例 800—1000
六、親子鑑定
父母一方確定的鑑定 元/例 2400
單親鑑定 元/例 3200
父母雙方皆疑的鑑定 元/例 4800
隔代親緣鑑定 元/一人份材料 2400
七、省政府指定醫院人身傷害重新鑑定 元/例 900
八、省人身傷害專家委員會覆核鑑定 元/例 2000
九、省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覆核鑑定 元/例 2300
十、文書鑑定 元/件 40—100
十一、司法會計鑑定 按冀價經費字〔1999〕第53號檔案規定執行
十二、建築工程質量鑑定 按冀價經費字〔2002〕第6號檔案規定執行
備註:1、精神病司法鑑定、省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覆核鑑定收費標準不含排除器質性病變檢查的費用,排除器質性病變檢查按相應醫療收費標準收取;
2、省政府指定醫院人身傷害重新鑑定、省人身傷害專家委員會覆核鑑定收費標準不含鑑定人員、專家以外的其它醫療檢查費用,如需進行醫療項目檢查按醫療收費標準收費;
3、上述收費標準不含出庭費和異地調查取證費,如需出庭按每人次100元收取,異地調查取證費雙方協商確定。
4、因鑑定機構原因造成原鑑定項目有遺漏,需原鑑定機構補充鑑定的不得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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