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國家司法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法務部關於國家司法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由法務部發布於2017年,通知中嚴格規定了司法考試的收費標準,並加強司法考試收費方面的監督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國家司法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 公布單位:法務部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將司法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調整上繳中央財政的司法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
根據對組織實施司法考試成本測算和當前物價水平,從2017年起,法務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收取的司法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每個考生30元調整為每個考生50元,全額繳入中央財政,支出按照批准的預算及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安排使用。
二、從嚴合理核定各地司法考試考試費收費標準
各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做好司法考試考試費標準核定工作,商請價格、財政部門核定考試費標準,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考試成本和考生人數等因素,按照國家考試費標準的相關規定,在考試費標準上限內從嚴合理核定。各地核定考試費標準要符合工作實際需要,符合目前執行的考試費收費標準,充分考慮社會和考生的承受能力,確保最大限度減輕考生負擔,確保考試經費對考試工作的有效保障。考務費之外收取的考試費標準已達到規定標準上限的,考試費標準不得再作調整。各地考試費標準在價格、財政部門核定後,報法務部備案,向社會和考生公布。
三、加強對司法考試收費和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各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批准的考試費收費標準,嚴格執行收費公示、收費票據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費用,嚴格執行收費單位情況和收支狀況報告制度。各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應嚴格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將司法考試考務費按時全額上繳中央財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上繳。司法考試經費要結合實際做好預算,做到長遠規劃、合理安排、規範使用,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擠占、侵占等違規行為。要厲行節約,發揮經費使用最大效益,研究制定科學的經費分配和管理辦法,重點向基層傾斜、向困難地方傾斜、向創新和提高工作質量的項目上傾斜。要建立和完善司法考試收費工作的內部監督機制,經常性地開展自查活動,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違反相關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受到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行政處分,涉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對司法考試收費工作的組織領導
司法考試收費工作涉及考生利益,政策性強,為社會所關注。各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是紮實做好本次司法考試收費標準調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做到思想認識到位,組織領導有力,精心安排部署,工作嚴謹細緻,崗位責任明確,做好風險防控,加強督查督辦,壓力層層傳導,健全完善問責機制。為做好今年司法考試收費工作,各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要將與價格、財政部門擬定的考試費標準方案報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審核。各地要通過媒體做好考試收費的政策宣傳解讀,做好輿情引導,為今年司法考試順利進行創造必要條件。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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