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發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和《法務部關於做好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01>126號)精神,結合軍隊實際,現就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問題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00二年一月九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法務部、解放軍總政治部
通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通知
關於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03-07-01 09:09:47
如下:
第一章
一、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由總政辦公廳負責,具體工作由總政司法局在法務部的指導下承辦。軍隊各大單位的組織工作,由政治部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由司法辦公室承辦。
第二章
二、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考試內容、考試日程按法務部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章
三、凡符合國家法務部規定報名條件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軍官(警官)、文職幹部、職員幹部和士官,均可在軍隊司法行政部門報名參加考試。駐偏遠地區部隊的考生,在地方報名、考試更為便利的,經所在單位政治部門批准,也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地點報名考試。非軍隊現役人員不得在軍隊報名。
第四章
四、軍隊考區原則上按大軍區分片設定,考場一般設在各大軍區機關所在城市,並選擇便於上級機關、社會、新聞媒體監督的場所。考區內各總部直屬單位、各軍兵種和武警部隊所屬單位報考人員,均在駐地所在的大軍區機關報名並參加考試。具體工作在總政司法局的指導和管理下,由大軍區政治部牽頭並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實施。不符合法務部規定的考區設定條件的,或因特殊情況需要另設考區、考場的,由總政司法局商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司確定。
第五章
五、軍隊考場的監考工作由大軍區政治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司法辦公室具體實施,屆時法務部或總政司法局派出巡考員臨場督察。考試過程中,各軍隊考區應邀請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參與監考工作。監考工作應高度重視、嚴格要求,確保不出問題。考試結束後,試卷由總政司法局按規定統一交送法務部指定地點和機構。
第六章
六、軍隊考生應試輔導教材的訂購、組織考前培訓、報名費標準及繳納辦法以及其他與考試有關的具體問題,由總政司法局按法務部的規定另行通知。 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是國家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組織軍隊人員參加考試是加強軍隊政法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主動協助軍隊做好有關考務工作,軍隊各級政治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嚴格執行司法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定,確保考試順利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二00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