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與機理:司法現象研究

《制度與機理:司法現象研究》,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謝佑平、陳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制度與機理:司法現象研究》
  • 作者:謝佑平、陳璽
  • 出版時間:2023年5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77975
  • 裝幀:精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司法不僅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程式性,也不可避免地會受到黨派等政治因素的影響而具有政治性。司法的政治性從根本上講是由其法律實施的屬性所決定。司法的政治性與中立性之間存在明顯的衝突與緊張關係,集中表現在司法構成、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等方面。在司法中講政治不僅要避免片面強調司法的職業性和專業性,而且應注重遵循司法規律與履行政治職能相結合,運用司法的方式解決政治爭議,防止講政治的“庸俗化”。政治體制的階級屬性、國家屬性和民族屬性決定了司法體制的本質、類型和特徵。西方各國的司法體制在法治觀念和分權學說的影響下形成了各自的特徵,深刻影響著司法官員的職業化管理、司法程式的設計以及司法效果的實現。與之不同,中國政法體制在黨的領導下形成了“條塊結合”的管理模式,在司法主體、司法依據和司法效果等方面展現出獨特的實踐特點。
從歷史角度考察司法與政治的關係不難看出,司法權逐漸從行政權中分離出來,成為一支獨立的國家權力以應對利益衝突與社會糾紛。處理司法權與行政權在目的和要求上的衝突,根本的方式是通過法律實現政治控權,將政治權力納入法治軌道,進而完成政治法治化的改革目標。域外國家在司法制度與政治制度的相互作用與發展中逐漸形成各自穩定的法治模式。這啟示我們,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法治理念是構建具體司法制度的指導思想,更加強調立法權與行政權對於司法權的積極配合與有效保障作用,並將司法權的重心逐漸向審判權傾斜。
司法超脫運行旨在應對風險社會帶來的現實挑戰。超脫後的司法表現出明顯的社會面向、實用考量與功利計算的特點,調適著傳統司法結構與現代司法需求之間的張力。然而,超脫運行不僅具有“相對性”,而且受制於司法的運行論規律和生成論規律。這意味著,司法相對超脫運行不得違背或曲解法律規範的固有內涵,杜絕偏私和不公的理念或方式,禁止濫用職權或越權裁判,避免職能與功能的擴張和錯位。同時,還須以社會存在的實際情況為前提條件,注重與司法政治的功能性融合,從而在司法框架內謀求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化。司法職業化不僅體現在專業性和倫理性方面,還需要輔之以配套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法官任職保障制度、監督制度、資格罷免制度和責任豁免制度。司法回應民意是民主社會的必然要求,但社會輿論在經過媒體報導之後,仍然潛藏著干擾獨立公正司法的可能性。為此,當以擾亂法庭秩序罪追究涉事新聞媒體的責任時,也需要明確其享有的抗辯事由,以便釐清爭議事項是否實質性影響法官裁判,以及對涉案當事人人格權利造成現實的緊迫危害。另外,控制審理程式往往涉及司法成本與效益的考量,這不僅體現在更改審判地點和延期審理等訴訟技術方面,也與如何確保陪審制度發揮應有價值密切相關。司法吸收民意代表參與需要提前考察陪審員適格問題,如果其決策依據被新聞事實所“污染”,應賦予訴訟參加人申請抗訴救濟的權利。經濟分析法學作為一門學科,所提出的理論假說為我們分析司法超脫運行提供了“坐標系”的參考方法,轉變此前的“往後看”為“向前看”,以及有助於通過理性選擇、成本—收益計算等形成追求經濟效率結果的裁判思路。司法在與社會的互動中逐漸產生了控制社會的運行邏輯,通過實施法律規則引起社會成員行為模式的變化,進而解決各種利益糾紛、維護社會安定和諧的局面,藉助法律制裁和落實司法責任控制違法行為並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這種控制社會的品質和效用具體由司法機關承擔,並體現為一種實用主義的司法哲學和裁判活動。
中國司法回應政治的方式首先表現在兩者間的三重邏輯關係:巨觀上司法的法律性與政治性之間的內在張力,進一步具象化為司法專業化與政治大眾化的衝突與協調,並蘊含在中國人民司法的法律傳統中。中觀上政法體制的形成歷史及其動態運作過程。微觀上以人民陪審制為代表的諸項訴訟制度的實際運作。其次,根據《法官法》相關規定和法律知識的固有特徵,中國法官需要掌握與其自身職業定位及職能相匹配的專業素養與裁判技術。通過運用證據規則並憑藉經驗質感認定案件事實,圍繞探求立法文本的規範意思來選取恰當的解釋方法,終實現事實、法律(規範)、公正價值在司法實踐層面的統一。後,人民法院在重大案件中應堅持黨的領導,踐行司法為民的政治原則,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從中國政法互動的歷史邏輯和經驗基礎來看,人民法院已然展現出一種服務大局的司法姿態,形成了以執政黨為主導推進建構法治的中國模式。
司法過度政治化帶來的弊端是容易造成司法權與行政權在功能層面上的紊亂,導致司法權無法發揮控制權力和保障權利的作用。為此,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著力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通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實現司法理念的重大轉型,在糾紛解決與權益保護的同時,藉助司法裁判執行公共政策和推行司法治理,以期將法律規範中蘊含的公正價值推廣到社會(和國家)層面。除區分抽象性司法解釋和指導性司法判例在定位、功能及條件等方面的適用差異之外,在司法裁判中還反映出以一種後果主義的論證方式追求社會效果的價值取向。作為司法領域的公共政策,制定刑事政策需要考慮合法性因素和意識形態因素。刑事政策具有彌補法律漏洞、維持社會秩序以及限制國家刑罰權的功能。除充分發揮吸納民意與裁判指引的初始作用外,刑事政策還作為一種獨立的手段參與到社會治理之中。司法政治性與司法專業性之間的衝突集中表現為司法行政化現象。大致包括上下級法院審判監督異化的縱向行政化問題和法院審判權與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混合的橫向行政化問題。因此,解決司法政治性與專業性之衝突、實現司法的“去行政化”的根本途徑在於,遵循司法運行的客觀規律,完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內部機構設定、調整職權分配。考慮到司法場域自有其獨特的語言風格及對話方式,同時,民意對於提高司法的透明度與公正性也起到難以替代的作用,因此,以“訴訟內外的時間界限”和“知識/身份的專業性”為標準,該書有選擇性地依次分析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新聞媒體監督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司法鑑定管理制度、專家輔助人制度、訴訟期限制度,終認為,司法應發揮制度特點以便提供一種理性論辯的機會和平台,通過發揮程式內救濟的優勢有針對性地吸納民意。司法職業從屬於社會分工的大背景、大環境,對於司法隊伍的建設也同樣需要區分不同的種類而有序展開。通過分流“事”而選擇“人”,在法官員額制改革的牽引下,探索符合職業特點的分類(離)管理模式;同時,最佳化、提高員額法官的薪酬結構及福利待遇,完善司法經費保障體制。司法責任個體化不僅符合職業化發展的外在趨勢,也是司法改革的內在要求。法官違法審判責任包括“故意違法責任”和“過失錯案責任”兩種類型,在追責過程中體現出“主客觀相一致”的判定邏輯。然而,這種追責思路在實踐中卻被異化為“錯案結果責任”的現象表明,有必要改採以“行為違法”作為追責依據。同時,肯定法官的相對豁免權及免責事由,並在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框架下整體性地構建懲戒、追責、免責的規範體系。此外,考慮將法官職業倫理責任作為第三種責任類型,並探索其適用的可能情形。

圖書目錄

一章 司法的政治性及其相關範疇 001
一、司法政治性的內涵和要求 001
1.司法的政治性 001
2.司法的政治性與中立性 004
3.司法中講政治的藝術 007
二、司法體制與政治體制的關係 011
1.司法體制與政治體制關係的基本理論 011
2.司法體制與政治體制關係的域外類型 015
3.司法體制與政治體制關係的中國樣態 020
三、法律的政治性及其對司法的影響 024
1.法律的政治性與司法構成 024
2.法律的政治性與司法不公 027
3.法律的政治性與司法腐敗 034
四、司法人員的意識形態與司法效果 038
1.司法人員意識形態的形成 038
2.域外司法人員的意識形態與司法效果 041
3.中國司法人員的意識形態與司法效果 046
五、司法行為與國家政策的互動關係 050
1.司法行為中國家政策的定位 050
2.司法行為遵循國家政策導引的原則 054
3.司法行為協調不同政策目標的方式 057
4.司法行為實現不同政策目標的途徑 060
第二章 司法與政治關係的歷史考察 065
一、司法現象的產生與國家政治的需要 065
1.利益衝突與社會糾紛 065
2.規範救濟與糾紛解決機制 070
3.“訟”的萌生與古代刑事司法的變遷 073
4.法律秩序與現代司法制度 078
二、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淵源關係 080
1.古代東西方法律制度的整體特點 082
2.古代東西方行政與司法合一的主要表現 084
3.古代中國行政與司法合一的社會背景 090
4.古代中國行政與司法合一的根本原因 096
三、司法目的與政治要求的衝突與協調 101
1.司法目的述要 101
2.司法目的與政治要求的衝突 103
3.司法目的與政治要求的協調 108
四、司法制度與政治制度相互作用的發展史 115
1.中世紀西歐司法制度與政治制度發展史——以法國、德國為分析對象 115
2.17世紀前後司法制度與政治制度發展史——以英國為分析對象 119
3.18世紀中葉至20世紀中葉司法制度與政治制度發展史——以美國為分析對象 125
五、國外司法與政治關係概覽與比較 131
1.英國模式 131
2.美國模式 133
3.法國模式 135
4.德國模式 136
5.比較與啟示 137
第三章 司法政治性的表現樣態與形式 140
一、司法體制的設計 140
1.當代英國司法體制 140
2.當代美國司法體制 145
3.當代法國司法體制 149
4.當代德國司法體制 153
二、司法人員的產生 157
1.英國司法人員的產生 157
2.美國司法人員的產生 158
3.法國司法人員的產生 160
4.德國司法人員的產生 161
三、司法政策的制定 164
1.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內涵 164
2.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定依據 170
3.刑事司法政策制定的主要樣式 175
四、訴訟規則的安排 180
1.英國刑事訴訟規則 180
2.美國刑事訴訟規則 183
3.法國刑事訴訟規則 186
4.德國刑事訴訟規則 191
五、司法行為的管理 194
1.法官培訓制度 194
2.法官職務晉升制度 198
3.法官懲戒制度 202
4.禁止或限制法官兼職制度 207
六、司法效果的評價 212
1.司法效果評價的基本範疇 212
2.司法效果評價的法理基礎 215
3.域外司法效果評價制度概覽 220
4.經驗與啟示 225
第四章 司法良性運行與司法的相對超脫 227
一、司法相對超脫與司法規律關係 227
1.司法超脫的基本意涵 227
2.司法相對超脫與司法的運行論規律 234
3.司法相對超脫與司法的生成論規律 239
二、司法職業化與司法政治化 243
1.司法職業化釋要 243
2.法官任職保障制度 245
3.法官監督制度 248
4.法官資格罷免制度 251
5.法官責任豁免制度 253
三、司法過程中大眾非理性因素的影響和避免 256
1.民意(眾)、媒體與司法 256
2.民意規制的三種模式 259
3.民意規制的“中間道路” 270
4.經驗與啟示 273
四、經濟全球運行規則對司法相對超脫於政治的要求 273
1.經濟分析法學的社會背景 274
2.經濟分析法學的理論假說 279
3.經濟分析法學的解釋思路 282
4.經驗與啟示 285
五、司法相對獨立於政治與人類社會進步和政治發展 287
1.司法與社會的互動關係 287
2.司法控制社會的運行邏輯 292
3.司法方法的社會解釋 296
第五章 中國司法回應政治的方式和邊界 302
一、中國司法與政治的邏輯關係 303
1.中國司法與政治邏輯關係的巨觀層面 303
2.中國司法與政治邏輯關係的中觀層面 309
3.中國司法與政治邏輯關係的微觀層面 316
二、中國司法人員的法律素養 322
1.事實認定與證據排除規則 325
2.司法證明與印證模式 330
3.法律適用與解釋規則 335
4.漏洞補充與類推適用 340
三、中國重大案件處理中應當遵守的政治原則 345
1.黨的領導 345
2.司法為民 350
四、中國司法的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 356
1.以2017年至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為分析樣本 356
2.服務大局的司法——兼論中國政黨推進型法治模式 358
3.能動司法與維護穩定 362
五、司法過度政治化的危害與防範 368
1.司法過度政治化的危害 368
2.司法政治化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370
3.司法政治化與司法職權配置 374
4.司法政治化與人權司法保障 377
5.司法政治化與司法人員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 379
第六章 中國司法政治性對司法改革的指引和要求 383
一、一元化政治體制下司法機關的角色定位 383
1.從《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到
《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 383
2.人民法院“法律角色”的兩種形態 385
3.人民法院“社會角色”的呈現方式 393
二、司法政治性與刑事政策 400
1.刑事政策的基本意涵 400
2.刑事政策的主要功能 403
3.刑事政策的形成依據 409
4.通過刑事政策的司法治理 413
三、司法政治性與司法專業性的衝突與協調 416
1.司法政治性與司法專業性的衝突 416
2.司法政治性與司法專業性的協調 422
四、司法民意吸收機制與公民參與的廣度和限度 437
1.人民陪審員制度 437
2.新聞媒體監督制度 451
3.人民調解制度 456
4.司法鑑定管理制度 461
5.專家輔助人制度 481
6.訴訟期限制度 486
五、司法政治性與司法隊伍建設 505
1.法官員額制度 506
2.司法輔助人員管理制度 510
3.法官職業保障制度 516
六、司法的集體決策機制與個體責任制改革 523
1.法官責任的基本類型與制度困境 526
2.責任承擔中“違法行為”的判斷依據 532
3.責任豁免的條件及理由 537
4.餘論:法官職業倫理責任的中國圖景 542
後 記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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