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是
台灣日治時期歷時最久、規模最大的政治運動,要求在
台灣單獨設定擁有立法權、預算審查權的“台灣議會”。從大正10年(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
帝國議會提出請願,到昭和9年(1934年)1月30日最後一次提出,共歷時14年,提出請願15次(大正13年提出2次)。
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發生於二十世紀上半葉,是由
新民會開始發起,向日本帝國議會要求台灣設定擁有自治
議會的運動;這場運動是
台灣對於
日本之統治,從武力反抗轉變為近代式政治運動的第一個標誌,也是台灣在
日治時期歷時最久、規模最大的政治運動。這場運動源於1918年的六三法撤廢運動。
林呈祿認為如撤廢六三法,則無異於接受當局的
內地延長主義政策,有損於台灣的特殊性和獨立性。受其主張影響,運動的方向遂由撤廢六三法,轉為請求設定台灣議會。運動的訴求是:基於日本立憲政治的精神,應設定台灣議會,將台灣總督府的立法權交還給人民。
從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帝國議會提出《台灣議會設定請願書》、由
林獻堂領銜、旅日與在台民眾178人聯名簽署起,到1934年9月2日決議停止為止,運動共歷時14年,期間提出請願15次。最初的參與者以東京的台灣留學生為主。至第三次請願運動籌備時,成立了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從而被台灣總督
田健治郎以妨礙安寧社會秩序為由禁止,釀成
治警事件。其後,運動得到了日本輿論的支持與台灣民眾的同情,參與人數邁向高峰。不過在1931年
台灣民眾黨被迫解散後,由於失去支持團體,加上
軍國主義的壓制,運動在1934年正式宣布中止。
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對台灣造成重大影響。包括建立了台灣民眾的法治觀念,也確立了對憲政精神的追求。而台灣總督府為了因應運動,亦成立了總督府評議會,並在1935年讓州、市、街、莊議員半數改由民選,是為台灣
地方自治的誕生。不過其以合法合憲的方式進行體制內抗爭的路線,並不能顛覆殖民統治的權力關係,故台灣始終難以脫離被殖民的境遇,而得到該有的平等對待。
發起背景
六三問題
日本在
甲午戰爭取得對台的統治權後,一開始並未做好殖民準備,故請來英、法兩國的顧問前來提出建議。但在遭逢武力反抗的情況下,原始構想被打亂。1896年3月底,日本政府遂依據
台灣總督府的要求,由帝國議會通過《關於應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俗稱《六三法》。
六三法的實施,使得台灣雖然名義上是日本領地,但實際上卻成為日本的殖民地。日後雖經“三一法”和“法三號”的修正,使台灣的立法體系逐漸被編入日本的體系中,但依舊不能享有日本內地(日文中對日本本土的稱呼)的民主成果。而由於該法每到有效期限將至時,就被送進帝國議會要求順延,每每引發爭論。最後日本政界雖將法三號定為無期限限制,使爭議告一段落,但對台灣的知識分子而言,“六三問題”與切身權利相關,需尋求解決方案。
自治主義思潮
自1905年到1925年間,日本受到海外思想的影響,加上1918年原敬政友會內閣的成立,在思想政策上自由化,於是產生了政治乃至社會、精神層面的民主運動,是為“大正民主思潮”。
而同時,美國總統
威爾遜在1918年1月發表“
十四點原則”,其中民族自決的思想風行,日本當局遂重新檢討治台政策,改派文官總督,採行同化主義,改善教育政策,使台灣人民智慧型及視野皆有所提升。當時,台灣青年因為本地缺乏高等教育,赴日留學蔚然成風,日本普選運動風潮正盛、朝鮮爆發
三一運動爭取獨立、中國也有
五四運動的興起,在
東京的台灣留學生身處其中,深深嚮往民主主義與民族自決思想的影響,也激起了民族意識的覺醒。
六三法撤廢運動
台灣知識分子視《六三法》為總督府獨裁之依據,在爭取民族自決運動的過程中,遂將撤廢《六三法》視為主要任務。從1914年開始,
林獻堂、
蔡培火、
林呈祿、蔡式谷和鄭松筠等東京的台灣留學生,一方面透過
台灣同化會的參與,尋求日方同情者的支持,一方面更組織啟發會(後改為
新民會)從事廢除運動。並在其機關刊物《台灣青年》、《台灣》中發表文章爭取台灣人的政治、法律權利。1920年11月《六三法》期滿前,時任台灣總督的
田健治郎說出“本島現況尚未至能達廢棄本法的程度。”後,當月28日,新民會200餘名會員即在曲町區
富士見町展開示威。
然而《六三法》的撤廢運動有其局限,參與者往往主要訴求集中對經濟、政治和社經地位的平等,意味著若獲得公平對待,可能不會從事民族運動。
明治大學畢業的林呈祿就指出,此一運動否定了台灣的特殊性,變相承認了“內地延長主義”。1920年12月15日,他在《台灣青年》第5號上發表的文章已有以“設定台灣議會”取代“撤廢《六三法》”的思考。
林呈祿的主張影響了日本留學生的想法,但他的“完全自治”主張被蔡培火認為不太可能,於是提出“設定民選議會”的構想。1920年(大正九年)年底,在林獻堂的裁決下,《六三法》的撤廢運動告終,轉向以台灣議會請願為共同目標。
請願理由
在第一次請願書中,即說明
了請願之
理由:
因為台灣情況特殊,不同於日本國內,有特別立法之必要。
日本是立憲國家,台灣在其統治之下,也要享有立憲政治之待遇。
目前
台灣總督同時掌握立法權及行政權,違反憲法精神,應將
立法權還給人民。
經過
1921年1月30日,在
林獻堂的領導下,有近200名的台灣留學生和有識之士完成連署,向日本國會請願,要求設立擁有特別立法權和預算審議權的民選台灣議會。以後就年年請願,到1934年,一共提出15次請願。
第一次請願,日本的參眾兩院都不接納。林獻堂本人一時頗為猶豫,考慮是否要繼續下去。但不久京都大學教授山本美越撰文大加讚揚,為此運動帶來意外的鼓舞。另一方面,在台灣也引起熱烈的反應,認為不但能激發台灣同胞的政治覺醒,更可以促使當局檢討它的政策。因此,當林獻堂等請願代表回台時,受到熱烈的歡迎。1921年10月,
台灣文化協會成立,表面上標榜“促進本島文化”,實際上就是議會請願運動的幕後單位。
第二年有512人參加連署,由林獻堂領銜,向日本國會作第二次請願,未被採納。
台灣總督府對這個運動的疑忌加深,迫林獻堂等8人退出。
1923年,
蔡培火、
蔣渭水等人籌組“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返台後,積極招募會員,作第四次的請願。這時候,台灣總督府極為惱怒,於當年12月16日,對請願分子進行全島性大檢肅,共有99人被搜查或扣押。結果,蔣渭水等18人被起訴。有7人分別被判3或4個月的徒刑。其餘6人被判600元的罰金,5人無罪。
這次事件激起民眾關心政治的熱潮,林獻堂再出來領導,通過文化協會在全台各地辦演講會,大事宣傳。第六次請願時,有700多人連署。第七次請願時更有近2000人連署。第八次更有2500人參加連署。不過日本國會依舊不予理會。
1927年,文化協會左右兩派分裂。受共產主義影響的左派控制文化協會,公開聲明反對台灣議會請願運動。右派成立
台灣民眾黨,繼續全力推動台灣議會請願運動和地方自治改革運動。儘管人事上有所變動,台灣民眾對於請願運動的支持並沒有改變,第九次到第十二次請願,都有一兩千人簽名。而且言論升高,出現要求制定“台灣憲法”及設定自治議會的論調,參與者對於請願運動的前景充滿信心。
1931年2月,台灣民眾黨被禁。當年8月,蔣渭水去世。情勢逐漸對請願運動不利。不久,
“九·一八”事變發生,
法西斯主義抬頭,一時之間,所有的自由主義、
民族主義,統統都被壓制下去。在第十四次請願時,日本眾議院就有人指稱請願運動的動機是出於“
民族自決”、“希望台灣獨立”,不但極力反對,更要求總督府壓製取締。
林獻堂等人在第十五次請願後,鑒於時局動向和國會對請願案的敷衍,對請願運動的前途大感失望。1931年9月2日,在台中召開會議。會中無異議通過中止請願,並登報正式宣告中止這項運動。
請願內容
在第一次請願時提出的《台灣議會設定請願書》中,指出了請願四項重大的意義:
一、台灣情況特殊,不同於日本國內,有特別立法之必要。 二、日本是立憲國家,台灣在其統治之下,應享有立憲政治之待遇。 三、台灣總督同時掌握立法權及行政權,違反憲法精神,應將立法權還給人民。 四、設定台灣議會,台灣的特別立法與預算審核,改由台灣議會進行。不過,在台灣議會的定位上,地位是不斷下滑的。依林呈祿在治警事件法庭中的陳述,台灣議會是獨立於日本
帝國議會之外,以台灣為範圍,掌有立法權與預算權的殖民地特別議會。不過在第二回請願的理由書中卻有所退縮,將施行於台灣的法律,又分為“日本台灣共通性質之立法事項”,以及“將實際上帝國議會所不能代辦之有關台灣特殊事情”,前者的制定樣仍歸給帝國議會,僅後者歸給台灣議會。
對於日本國會議員而言,台灣議會的許可權、選舉方式、稅收分配等等細部規劃均付之闕如,具體輪廓不明確。統治當局更直指,若設定與帝國議會擁有同樣權力的議會,即為變更憲法條文中將議會明定為“貴族院與眾議院”之條文,只能由天皇發動,不可由人民請願權提出。面對這種指控,林呈祿與蔡炳耀在1924年的第五次請願中,提出一份“釋明書”,挑明:
“請願人等,並非要求在台灣設立掌有立法全權之議會,其用意不外要求獲得對台灣行政費預算之審議權及根據台灣特別之民情風俗,參與地方性法規之審議權,要之其許可權即等於日本國內之地方議會而已。”
台灣議會原為擁有台灣立法全權的殖民地特別議會,後變為僅限於特別情事立法的議會,最後許可權僅等同於日本內地的地方議會而已。
歷次請願運動
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自1921年起,到1934年止,十四年之間共向日本帝國議會請願十五次,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志》中將其分為三期:從運動開始到台灣文化協會的分裂(1921年-1926年)為統一戰線時代,總計有七回請願;1927年至1930年是戰線分裂時代,發動了第八回至第十一回總計四次請願;1931年至1934年間的第十二回至第十五回請願則是沒落期。
統一戰線時代(1921年-1926年)
前二回行動與台灣內部反應
1920年底至1921年初,在決定展開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後,在東京
神保町中國基督教青年會館中,開始接受請願書的簽署,由於籌備時間倉促,簽署者多為東京的台灣
留學生。在1921年3月21日提交議會審查,兩院卻同時以“不採納”回應。請願雖然失敗,但此一訊息引起台灣本島的熱烈反應,
蔣渭水甚至帶頭召集人馬,在台北為返台的林獻堂等人舉行盛大歡迎會,表現最為熱切。不過,在一片贊同聲中,也有少數的反對者。像
辜顯榮本身是總督府評議會的評議員,視主張自由平等者為叛逆、台灣議會設定運動妨礙台灣的發達與進步;
林熊征、
李延禧、
許丙則認為一國內不能有兩個議會,請願運動是破壞日台融和的離譜行為,所以三人甚故意捐錢給《台灣》雜誌,試圖將其改變為學術刊物;鄭肇基與吳子瑜則是基於個人好惡而反對,多針對林獻堂進行人身攻擊;
林烈堂則是認為當時非從事政治活動的時機,因此屢屢私下勸止。惟這些聲音相當微弱,而且主要反對者辜顯榮又被視為“御用紳士”,一般人並不理睬,所以也未受重視。
台灣總督府對於請願運動相當側目,
田健治郎總督向林獻堂、蔡惠如、林呈祿、蔡培火等人要求放棄運動未果後,1922年8月起正式開始彈壓,讓活動大受打擊。像林獻堂即在親友勸阻、銀行藉故催討債務,以及總督府特工謠言分化造成東京同志不諒解的情況下,在第三回請願中不再領銜簽署。不過,由於此一運動依然屬合法進行,總督府這樣的壓迫,仍無法將運動的力量根除,於是在1923年,產生了針對請願運動更加全面的反擊行動-“治警事件”。
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與治警事件
由於來自台灣
總督府的壓力,運動參與者深感成立組織的必要,於是在籌備第三回請願時,蔡培火與蔣渭水等人決定組織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1923年1月16日,由石煥長向台北市北警察署提出政治結社報備。在台北州警務部佐藤部長勸其自動撤回申請未果後,2月2日第一次大會即遭政府以違反《治安警察法》之名禁止。
同盟被禁後,運動參與者依然發起了第三回請願,蔡培火、蔣渭水和陳逢源在赴日期間與東京台灣青年會成員商討後,將同盟會本部從台北改為東京,由林呈祿向東京的早稻田警察署申請建立成功。此舉造成台灣總督府的不滿,1923年12月16日,多名運動參與者遭大規模搜察、扣押與起訴,史稱
治警事件。最後蔣渭水、蔡培火、蔡惠如、林呈祿、石煥長、
林幼春與陳逢源六人遭判刑三到四個月不等。
治警事件造成台灣民眾的恐懼,事件發生後的第四回請願和審判開始前的第五回的請願,簽署人數均大減。連同遭到初步壓制的第三回,是運動的挫折期。不過,治警事件在日本被媒體報導後,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反而受到媒體、官員、學者和青年的支持。在法庭辯論中,擔任被告律師的法學博士
清瀨一郎、永山章次郎皆指出本運動無違憲的情事。
東京帝國大學的法學部教授末弘嚴太郎,也在《台灣民報》撰文支持,甚至1923年3月23日《
大阪每日新聞》的社論,都直指總督府的行為是“無理態度,是不賢明的措施”。輿論的支持使運動洗去違憲的疑慮,加上總督府的壓迫行動引起民眾同情,也讓原本已淡出的林獻堂重新出面領導運動,激發了民眾參與的熱情,反而成為本運動發展的新里程碑。
第六至八回的熱潮
第五回請願雖然受到挫折,但介紹議員神田正雄、田川大吉郎分別在1924年的9月和12月25日來台考察,給運動帶來鼓舞。第六回在文化協會的大事宣傳下,出發、抵日、歸台演講都受到盛情歡迎;第七回,因治警事件入獄的蔣渭水、蔡培火等人假釋出獄,在各地投入宣傳;至第八回時簽署人數更到達2,470人的高峰。日方則一再以政府委員不出席的方式杯葛。在民眾已逐漸認識設定台灣議會的必要,以及運動合法性受到確認、總督府干涉力道減弱的情況下,請願運動遂蓬勃發展起來。
本期運動時間表
次數 | 請願書 提出日期 | 連署人數 | 議會會期 | 介紹議員 | 委員會 上呈日期 | 備註 |
---|
1 | 1921年 1月30日 | 林獻堂等 187人 | 第44次 | 江原素六 | 2月18日 | 田總督說明/不採擇 |
田川大吉郎 | 3月21日 | 不採擇 |
2 | 1922年 2月16日 | 林獻堂等 512人 | 第45次 | 江原素六 | 2月13日 | 賀來總務長官說明/不採擇 |
田川大吉郎 清瀨一郎 | 3月27日 | 田川介紹議員說明/不採擇 |
3 | 1923年 2月22日 | 蔡惠如等 278人 | 第46次 | 山脅玄 | 2月12日 | 馬場法政局長說明/不採擇 |
田川大吉郎 清瀨一郎 | 3月12日 3月19日 | 田川介紹議員說明/不採擇 |
4 | 1924年 1月30日 | 林呈祿等 71人 | 第48次 | 山脅玄 | | 1月31日眾議院解散、貴族院停會,故未能提出 |
田川大吉郎 清瀨一郎 |
5 | 1924年 7月5日 | 蔡培火等 233人 | 第49次 | 山脅玄 | | 未列入議程 |
清瀨一郎 神田正雄 | 7月14日 7月17日 | 兩介紹議員說明/審議未了 |
6 | 1925年 2月17日 | 林獻堂等 782人 | 第50次 | 山脅玄 渡邊暢 | | 未列入議程 |
清瀨一郎 神田正雄 | 3月9日 3月16日 3月18日 3月20日 3月23日 | 兩介紹議員說明/審議未了 |
7 | 1926年 2月9日 | 林獻堂等 1990人 | 第51次 | 渡邊暢 | | 未列入議程 |
清瀨一郎 神田正雄 中野寅吉 | 3月1日 3月10日 3月17日 3月19日 | 清瀨、神田兩介紹議員及黑金拓務局長說明/不採擇 |
戰線分裂時代(1927年-1930年)
台灣文化協會的分裂
台灣文化協會(簡稱文協)在1921年成立,由於其中成員多為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的領導,日人甚為忌憚,故林獻堂簽訂備忘錄,約定文協不能介入政治。不過成員仍以個人名義從事政治運動的籌組工作。治警事件中,被提起抗訴的18名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成員,均是文協幹部;文協演講的內容,也與此運動的訴求有關,足見文協支持台灣議會請願運動的事實。
1927年1月3日,台灣文化協會由連溫卿等
左派份子掌握,半數會員退會形成分裂。文協會員參與請願運動聯署的人數,從第九回的101人到第十五回的5人有明顯的減少。7月10日,退出者在迭經爭論後成立
台灣民眾黨,繼續領導台灣議會請願運動。而新的台灣文化協會則在第九回請願時提出反對聲明,斥其為台灣解放的障礙。
第九至第十一回請願 第九回請願運動由台灣民眾黨擔當,蔡培火、蔡式谷先後在二月、四月赴日。兩人會合後在4月23日到達東京,當天晚上台灣青年會為他們舉辦歡迎會,出席的左傾學生卻在會場上表示反對,對贊成運動的講話加以辱罵干擾,使雙蔡悄然退席。而就在前一天,分裂後的新文協也發表聲明斥責該運動為解放台灣的障礙。第十回,為因應左派反對,參與者在台灣大肆宣傳,但在日本的活動則一切從簡,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這兩次請願仍被日方以拖延的方式,形成“審議未了”的結局。第十一回起,運動同志改變方略,方式力求簡化,並且決定在未受議會拒絕前,仍應繼續徵求簽名。
本期運動時間表
次數 | 請願書 提出日期 | 連署人數 | 議會會期 | 介紹議員 | 委員會 上呈日期 | 備註 |
---|
8 | 1927年 1月20日 | 林獻堂等 2470人 | 第52次 | 渡邊暢 | | 未列入議程 |
1927年 1月19日 | 清瀨一郎 神田正雄 | 1月31日 2月21日 2月28日 3月7日 3月14日 3月18日 3月23日 | 兩介紹議員說明/審議未了 |
9 | 1928年 4月25日 | 林獻堂等 929人 | 第55次 | 渡邊暢 | | 未列入議程 |
林獻堂等 2050人 | 清瀨一郎 神田正雄 | 5月4日 5月6日 | 兩介紹議員說明/審議未了 |
10 | 1929年 2月16日 | 林獻堂等 1932人 | 第56次 | 渡邊暢 | 3月22日 | 不採擇 |
神田正雄 土井椎太 | 3月4日 3月11日 3月20日 | 兩介紹議員說明/審議未了 |
11 | 1930年 5月2日 | 林獻堂等 1314人 | 第58次 | 渡邊暢 | | |
1930年 4月28日 | 田川大吉郎 清瀨一郎 | 4月28日 5月6日 5月12日 | 5月12日由武富參與官說明/不採擇 |
沒落期(1931年-1934年)
1930年8月,台灣民眾黨復因左傾的蔣渭水與蔡培火“殖民地自治”兩派路線的爭執,分裂為民眾黨和
台灣地方自治聯盟。不過兩派仍支持此一運動,因此第十二回請願時,出現北、中、南各出現兩個請願書索取處的情況。在本回請願後,台灣民眾黨於1931年2月18日被迫解散、同年8月蔣渭水病逝,請願運動在喪失支持團體,也使得第十三次請願大受打擊。
第十四回請願開始,台灣內外情勢丕變,
自由主義和
民族自決主義兩大運動基本理念,被新崛起的
軍國主義壓制,運動參與人員對前景益發悲觀。1934年9月2日,林獻堂等29人在討論後,依陳逢源的提議發布了請願運動中止聲明書,本欲再向台灣總督府提出的“台灣統治意見書”則在當局警告下停止。次年4月1日,總督府公布台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開放一半議員為民選,地方自治聯盟內部出現主張解散的聲音。1936年8月15日,在林獻堂多次主張改組為政治結社未果後,由楊肇嘉宣布解散。
本期運動時間表
次數 | 請願書 提出日期 | 連署人數 | 議會會期 | 介紹議員 | 委員會 上呈日期 | 備註 |
---|
12 | 1931年 2月12日 | 蔡培火等 1381人 | 第59次 | 渡邊暢 | 3月9日 3月13日 | 3月9日武富政府委員說明/不採擇 |
田川大吉郎 清瀨一郎 | 2月18日 2月25日 3月4日 3月24日 | 審議未了 |
13 | 1932年 6月3日 | 林獻堂等 2684人 | 第62次 | 渡邊暢 | 6月7日 | 堤政府委員說明/不採擇 |
清瀨一郎 清水留三郎 | 6月6日 6月10日 | 6月6日堤政府委員說明/審議未了 |
14 | 1933年 1月31日 | 林獻堂等 1491人 | 第64次 | 渡邊暢 | 2月20日 3月6日 | 不採擇 |
1933年 2月6日 | 林獻堂等 1859人 | 清瀨一郎 清水留三郎 | 3月6日 3月7日 3月10日 | 清瀨介紹議員說明/不採擇 |
15 | 1934年 2月6日 | 林獻堂等 1170人 | | 渡邊暢 | 2月15日 | 生駒管理局長說明/不採擇 |
清瀨一郎 清水留三郎 | 3月23日 | 不採擇 |
日本各界反應
基督徒
日本基督教會對於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提供了許多支援。1917年,請願運動中的要角蔡培火認識了
植村正久牧師,並在1920年4月,於植村主持的富士見町教會受洗。之後,蔡培火透過植村的關係認識諸多日本政界的人脈,而這些人脈也成為了請願運動中的介紹議員。除了介紹議員之外,植村正久尚對台灣人的政治運動提供了諸多的支援,包括出借富士見町教會作為政治演講會場、為台灣言論機關奔走,以及派教會代表慰問治警事件中被捕人士,並協助延請辯護律師。
江原素六、田川大吉郎兩位議員則是富士見町教會的教友,在第一次請願中分別擔任貴族院和眾議院的介紹議員,其中只要有議席就擔任介紹議員的田川大吉郎,更是對此運動最熱心者。田川與台灣頗有淵源,1883年14歲的田川曾進入長崎外國語學校學習中文,在
甲午戰爭中擔任中文口譯;1895年撰寫的《台灣統治策》曾獲《大阪朝日新聞》徵文比賽第三名;1896年接受台灣第三任總督
乃木希典之邀赴台,擔任過《台灣新報》主筆。他認同英式殖民政策,主張應使島民自治,同化於19世紀之文明。因此,他根據台灣也應實施立憲主義精神的理由,支持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林呈祿在起草請願書時,很可能就接受過他的指點。
無教會主義的虔誠基督徒、東京帝國大學教授
矢內原忠雄,則是來自日本學術界的聲援者。他基於《
路加福音》第四章中,耶穌初次傳道所讀的
以賽亞書之精神,對殖民問題希望能實現“被虐待者得解放、沒落者的上升、自由獨立者和平的結合”之理想。在1926年4月親自抵台考察政經社會實況後,1928年起陸續發表論文,1929年出版《帝國主義下之台灣》分析日本帝國主義對台人的壓迫,甚至為蔡培火的《與日本本國民書》作序。以他的專業,表達對此一運動的認同。
基督教本身由於教義與日本國體論有所矛盾,其普世性、
博愛主義也使信徒對殖民地人民較少歧視心態。再加上西方傳入的基督教在日本代表了一些“
現代性”,與台灣知識分子反抗運動中的“文化啟蒙”目的相同,早期的日本基督徒也較傾向
自由主義、
國民主義。種種因素結合下,使得台灣人的政治反抗運動,在日本基督教中得以找到盟友。
共產黨
日本共產黨領袖佐野學曾在1923年3月,由
東京青年會出版的《台灣》4卷3期上,發表《台灣議會の設定を助けよ》一文,指出這是台灣人民走向自決的第一步,呼籲支持本運動。但1927年,日共認為這個運動傾向獨立,故加以反對。佐野學本人的立場也在1933年被捕時大轉變,譴責共產主義運動,並認為殖民地獨立和
民族自決等
布爾喬亞觀點已過時,台灣應受日本統治,以享有相等的經濟利益和相等的權利。
殖民政策學者
日俄戰爭後,日本的殖民政策學在學術圈中成立,至山本美越乃集大成。在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以山本為首,包括泉哲及稍後的矢內原忠雄、細川嘉六等學者,出現批判日本殖民政策的潮流,且益發強烈。這些學者的論述,是被統治民族在殖民地統治的框架內,以合法的辯證內藏含有民族意識的政治要求。包括田川大吉郎等自由主義議員擔任請願介紹的行動,都可以由這些學者提供理論上的根據。
山本美越乃在1914年起在
京都大學擔任殖民政策的講座,在朝鮮發生
三一運動後,山本在1920年出版的教科書《殖民政策研究》里,主張統治方針由同化主義轉向自治主義。基於此一觀點,在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發起第一回請願後,他即表態支持。不過,山本亦反對“極端的自治主義”,認為給予殖民地自治的權能就“如同為將來獨立做準備”,“與殖民地領有的目的不相容”,所以需要適當地限制。
在第二回請願運動中,宣傳用的《台灣議會設定請願理由》中即引用了山本的主張,除援用法國殖民失敗的例子做為印證外,亦說明何以不透過《眾議院選舉法》的施行要求中央參政;1921年5月,在第44回議會終了時,朝鮮
閔元植提出“在朝鮮施行眾議院選舉法”、台灣則有議會設定請願運動,山本在評論兩項運動時,便認為台灣議會的設定時期尚早,但理論上較佳。1922年,山本首次赴台觀察後,對台灣人知識階層的評價提高,因此到了1925年的論文中,更拿掉了“時期尚早”的保留,直接表態支持台灣議會。
泉哲任教於
明治大學與
京城帝國大學,作為一名殖民政策學者,他同時也對國際法有所研究,是以對殖民政策的分析,相對於其他殖民政策學者頗有獨到之處。而他長期在私立的明治大學講學,使其相較於官學研究體制的學者,更具有廣泛的視野與民主主義內涵。他對殖民地統治方針的主張,是基於
人道主義、民主主義以及人種民族平等主義構成,不止主張殖民地自治,更提倡
聯邦制理論作為殖民地未來的願景,甚至在最終理論上主張殖民地放棄論。
林呈祿、鄭松筠、蔡式谷、葉清耀、
彭華英等等活躍於台灣政治運動的核心分子,皆是於泉哲任教的明治大學法科畢業,因此他跟台灣留學生有密切的交流。泉哲是《台灣青年》、《台灣》等刊物上發表文章最頻繁的日本人;在請願運動開始後,泉哲公開地表示支持,亦經常受邀出席記者招待會,並鼓勵運動者以穩健的方式進行活動。他也長期發表文章,為運動提供學術理論支援,在《台灣議會設定請願理由書》中主張“於統治上便利之場合則模仿本國制度,不利之場合則採用特別制度,為臨機應變的本國本位主義”,其中即可見到泉哲理論的影響。
內地延長主義者
1919年朝鮮的三一運動使得日本的殖民政策遭受空前的質疑,當時田健治郎正好出任台灣總督,改採漸進式的“
內地延長主義”,以“日台融合”、一視同仁為方針。在大正民主志士的知識份子中,對殖民地政策的問題思考,大多數均和日本政府的改革方向一致,並主張政治待遇的改革要激進,其中代表者包括
中野正剛與植原悅二郎。
中野正剛是
早稻田大學畢業,曾任東京
朝日新聞記者、東方持論社主筆,1920年5月起連任8之眾議員。他站在“激進的內地延長主義”與“民本主義式的帝國主義者”的立場,對民族歧視的情況嚴厲批評,並主張應廢除“法三號”,對台灣采同情的態度。他在1919年8月組織改造同盟,包括植原悅二郎、對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情示同情的
永井柳太郎、介紹議員神田正雄都是其中成員。植原悅二郎認為應撤廢殖民地的特別統治制度,由帝國議會直接管這些“新領土”。所以他在治警事件發生時,對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遭鎮壓一事表示抗議,但在第49次會議,運動要求他支持時,卻遭到了拒絕。
另外,主持“大日本平和協會”的
阪谷芳郎也是內地延長主義的支持者。他擔心台灣會和朝鮮一樣要求獨立,因此表示在承認日本統治主權的前提下,任何改革方案他都會鼎力相助。他不同意另設台灣議會,而是主張使台灣人獲參政權,選出代表參加帝國議會。
影響
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長達14年,雖然失敗,但是對台灣社會有很大的影響。
1、這個運動喚起台灣同胞在政治、社會乃至於文化方面的意識,像“
三權分立”、“議會政治”、“國民權利義務”等近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觀念,在台灣社會上廣泛流傳;
2、這個運動所提倡的自治主義,肯定台灣的特殊性,有助於台灣同胞拒斥日本的
同化主義政策,但也奠下往後的政治運動以台灣為本位的基本立場。
法治觀念的建立
1920年代初期,日本的法典已是繼受西方法治觀念而制定的。台灣在日本統治下,法律經1920年代初期的改革,亦伴隨著日本內地法的施行而引進了更多的西方民主式法律。
這種法律雖然被日本化、殖民地化,基本上仍是建基於西方民主精神的法治架構中,台灣人民的法治觀念的養成過程中,亦已漸形浸染於民主素質。台灣的殖民當局在統治過程中,亦充分體認與遵守“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像1923年的治警事件中,地方法院法官即宣判台灣政治異議分子無罪,已見司法獨立。1927年的台灣民眾黨,也是在法治保障下成立。在西方法治觀念的形塑下,不但知識份子對台灣施行法治政治意念的高漲,一般人民的法治觀念亦在知識階層的助播散種下,形成日常生活中的一種習性。
憲政精神的追求
1912年的日本在
大正天皇即位後,開始護憲運動,天皇不再擁有絕對專制的地位,開始了以憲法成為最高規範位階的“大正民主時代”。日本雖成為立憲國家,但殖民總督在台灣的權力違反憲政常軌,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便根據日本欽定憲法所賦與臣民的請願權而來發動。
在歷年推動議會設定的請願書中,明白指出治台的第一要務,是必須參考世界民主的潮流以及知曉台灣的民心趨向,所以依據殖民母國的“立憲政治”來對台灣施行憲政的推展與改造,是最重要也最必須急速進行的。這種訴求,反映出台灣人民對總督專制的不滿,對憲法有漸次認知、對憲政體制的民主有所欲求。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的
三權分立,以及各類自由權的保障等等西方憲政體制的架構,還有了議會政治、普選等民主之相關模式,皆由台灣知識份子吸取和轉移到島內。這種對憲政體制的期盼就算曆經1930年代後的戰時體制、
皇民化運動的改造,依舊無法磨滅。當戰後
陳儀治台時發布“訓政”宣告,使台灣人民對“祖國”想像的寄望落空時,便埋下了日後全台流血衝突的因子。
地方自治的誕生
台灣議會設定請願運動由於獲得不少日本議員、學者的支持發聲,撥弄了殖民者內部的矛盾。為了牽制請願運動,加上來自日本帝國議會的壓力,台灣總督府在1921年6月成立總督府評議會,在重要施政的部分,形式上諮詢台人的意見。1926年,時任日本首相的
若槻禮次郎在眾議院表示表示“台灣不久應該漸漸要達到自治的狀態”,在統治權力構圖上一度軟化。
1935年,在後起的“
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持續努力下,3月3日日本眾議院通過實施“台灣地方自治”的經費預算案;日本政府亦隨即公布州、市和街莊制改正案,並於11月22日實施“台灣地方自治改正案”,半數的州、市、街、莊議員改由民選產生,每四年改選一次,並在1935年舉行第一次市街莊協定會選舉,亦是台灣歷史上第一次選舉。雖然這樣的地方自治僅有半套,仍是運動推動之功。
批評
日本帝國議會中,無論是當時的執政黨
立憲政友會還是最大反對黨
憲政黨,實際上都是採取內地延長主義。在請願運動的初期,毫不掩飾殖民地自治的要求。然而介紹議員為緩和請願委員會的氣氛,往往讓請願宗旨朝內地延長主義進行妥協,暴露出“台灣議會”要求有其內在弱點。
由於法律、制度皆掌握在殖民者手中,運動者謀求以合法合憲的方式進行體制內抗爭,並不能顛覆殖民統治權力關係,無法掌握改革的主導權。所以情勢和緩時,還可以要求台灣議會、殖民地自治,但在軍國主義抬頭時,就只能擁有打對摺的地方自治選舉。同時,運動參與者挪用殖民者論述的策略,畫地自限地將台灣人的自我圖像畫為落後的、有待教化的民族;冀求喚起殖民者良知、主動釋放權力,對台灣人平等以待的做法,等於一味仰人解放,自然難以脫離被殖民的境遇,得到平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