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4日
- 發布單位: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十一條 自由職業者符合《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憑相關材料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第十二條 自由職業者符合《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可...
與軍隊團級以上建制單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建立人事關係的文職人員及軍隊專業技能崗位文職人員,按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防範信貸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操作規定(試行)》...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積金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對職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業務管理。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台州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管理。第...
第四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按《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委託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委託人及所在...
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第三條 本市區、縣住房公積金運用中心(以下簡稱區、縣公積金中心)受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業務委託具體承辦個人繳存者繳存、提取和使用...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第九條以1993年以前標準價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夫婦雙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單位應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一)夫妻雙方工齡之和滿65年且在職的,從夫妻工齡和滿65年第二個月起建立住房...
職工沒有還清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十四、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按照委託貸款協定的規定,嚴格審核借款人身份、還款能力和個...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四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玉環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二)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單位進行處罰;對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還貸...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應當相同。第十二條 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個人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免繳,單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於單位擅自提高...
為了促進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勵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範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 為本市住房...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椒江分中心 1 2、記載管理範圍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等情況;3、審核管理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轉移;4、受理管理範圍內職工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申請,負責貸款審核和貸款後管理;5、負責管理範圍內...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個人及所在單位與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關係,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本地或異地購買具有所有權的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
第五條 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第六條 職工有要求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查詢、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
第四條 職工繳存的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消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條 職工所在單位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到中心...
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單位及其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在職職工,均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條職工...
第五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 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七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
在職職工是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契約、勞動契約或雖未簽訂契約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八條 單位辦理住房...
職工個人也應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第六條 單位...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規定的範圍內可由單位自行提高。第十四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20%。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單位繳存比例。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增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1] ...
第九條 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按《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執行。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長春...
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可參照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在職職工,指在上述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員)以及有工作單位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
審核無誤後,到存取專櫃辦理繳存手續。採用轉帳方式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單位應當簽訂轉帳協定,每月按協定規定辦理轉帳手續。第二十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規定的當年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均應當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和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積金,是指職工在職期間,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存入職工個人公積金帳戶。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