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增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每月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參加長期低息儲蓄而推行的一項強制性社會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義務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增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廣州市駐本市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在上述單位工作的固定職工和契約制職工。 職工個人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職金及其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統一管理、定向使用、社會監督的原則。 住房公積金用於解決職工住房建設的資金融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條 職工須繳存公積金,單位須為職工繳存公積金。
第六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代市政府行使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決策職能,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措施,審定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審查批准住房公積金預算、換算。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委託中國建設銀行增城市支行(以了簡稱市建行)代理承辦增城市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和收支結算業務。 市建行應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查詢憑證,單位和職工可以憑證查核住房公積金本息金額,市建行對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金額在每年的6月30日結算,並向職工送交結算清單。
第八條 承辦銀行應積極開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幫助提高幹部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九條 凡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上述範圍內的離退休職工可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十條 職工每月各按本人工資的5%繳存;所在單位按同等數額為職工繳存。 工資總額由下列6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個人的勞動報酬。
(二)計件工資,指對己做工作按市場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三)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四)津貼為和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和物價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十一條 職工個人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扣,連同單位為職工繳存部分,應在發放工資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全額存入市建行個人住房公積金專戶,市建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到市房改辦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房改辦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列入預算解決;企業單位計入成本;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比照全額預算單位和企業單位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在費用中列支。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存款人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時,其調出單位應負責向調入單位辦理公積金分戶帳結轉關係。
第十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改辦理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繳獲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市房改辦的審核檔案到市建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設立手續。
第十七條 公積金繳存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破產、解散或撤銷等情形,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向市建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註銷繳存登記,市建行應及時按規定辦理結轉手續。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封存。變更、註銷、結,市建行須在每年6月底。12月底二次累總送市房改辦備案,住房公積金的支付須經市房改辦批准。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使用與提取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由市財局會同市房改辦統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進行前款行為時,可以向市房改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房改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市房改辦批准後,提取屬於本人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戶儲存本息餘額尚不足時,可以申請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餘額,但需徵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如放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計畫的,必須自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起6個月內,將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原開戶銀行。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本條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不足,可以按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申請。
第二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房改辦批准後,可以一次全額提取屬於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本息。
(一)因工作需要調離本辦法實施範圍的;
(二)經批准移居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的;
(三)辦理離、退休或病退手續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五)戶口遷出本市的。
第二十三條 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其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除符合第二十二條外,在重新就業前,所在單位須通知市房改辦辦理帳戶封存手續;重新就業後,所在單位亦須通知市房改辦辦理解封原公積金帳戶或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存款人在存款期內死亡的,其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本息結存存款由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繼承後,可以一次性全額支取。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在保證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和市財政局批准,可以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市房改辦於市建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作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市房改辦的管理費用及建設廉租房的補充資金。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監督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行使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監督職能,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應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審計。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必須報告市政府。
第二十八條 職工或其所在單位認為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於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市建行或房改辦覆核,覆核單位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與法規有牴觸或未包含法規規定內容的,按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