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稅法

古代稅法

中國歷代王朝徵收賦稅的法律、法令和條例。它規定納稅人的資格、稅種、稅率、稅額以及納稅期限等事項。

基本介紹

  • 書名:古代稅法
  • 類別:古代賦稅制度
歷代沿革,起源,戰國時代,秦始皇,漢代,魏武帝,唐初,唐中葉,宋初,北宋中葉,元代,明初,魚鱗冊,明中葉,清初,清中葉,總結,商稅種類,關稅,市稅,收稅目的,稅法終結,

歷代沿革

起源

中國賦稅制度起源甚早。《史記·夏本紀》記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說明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已有了徵收貢賦的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即以若干年收成的平均數作為徵收標準的一種定額貢納制度;助是借的意思,指借農奴或自由民的勞動力耕種公田的一種力役剝削制度。中國史學家陳登源考證“徹”的原始含義是:“通量土地之所入,而取之於民”,認為徹是按什一的比率徵收的實物租賦。儘管歷代經學家和現代史學家對此有種種解釋,但對於“貢助、徹”是西周以前的租賦制度的看法卻是一致的。西周時稅法已比較完備。《周禮·大宰》記載:“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余之賦”。這九種賦稅,既包括田賦、人頭稅,又包括商稅、貨稅。春秋時代,由於井田制日益瓦解,舊的奴隸制的剝削方式無法維持下去,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賦稅制度,如齊國的“相地而襄征”,魯國的“初稅畝”,楚國的“量入修賦”,都是按土地的多少、好壞而徵收差額賦稅。這對於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和新興地主階級勢力的壯大,起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戰國時代

由於戰爭的需要,各國更加重視賦稅的徵收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已掌握了政治權力,他們普遍採用地租的形式來剝削農民秦是具有代表性的《史記·商君列傳》載:“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謬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可見秦國進行了賦稅制度的改革,徵收的賦稅,不僅有田賦,還有戶賦。

秦始皇

統一全國後,進一步肯定和發展了已往的賦稅制度。公元前216年,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農民自報占有土地數,按定製繳納賦稅。秦田律規定“頃入芻三石,二石”,即每頃土地應向國家繳納飼草三石,禾稈二石。如果隱瞞土地,少繳或不繳租稅,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如果部佐已向農民徵收田租,而不上報,就以“匿田”論處。此外,秦王朝還徵收“戶賦”和“口賦”(即人頭稅)。

漢代

漢王朝建立後,承襲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賦”(《漢書·食貨志》)。漢律要求農民按田畝如實向國家報告應繳租額,報告不實或家長不親自報告,要罰銅二斤,還要把未報的農作物及賈錢沒入縣官。漢與秦所不同的是,漢初鑒於秦亡的教訓,被迫採取“休養生息”政策,漢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時規定十五稅一,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時改為三十稅一,後世多遵此制。但這並不能說明漢代人民的負擔輕,因為早期封建王朝對人民的征斂中,往往按丁口徵收,即重征人頭稅,大體在唐代中葉以後田賦才日居重要地位。漢王朝除征田賦外,還征“算賦”、“口錢”和“更賦”。算賦、口錢是人頭稅。漢高祖四年始為算賦,“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算”,賈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時減輕算賦三分之一,民賦四十錢。口錢是未成丁的人口稅。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國用匱乏,“民三歲以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三”;元帝(前49~前33在位)時令民七歲以上始征口錢,二十以上乃征算賦。更賦力役之徵。秦用商鞅之法,民每月服役於郡縣,另為更卒,又服役於中都官,號正率,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漢興因循未改,民二十而任徭役,至五十五而免,不去服役的可出錢,謂之更賦,一個月出錢二千。王莽曾評論西漢的賦稅說:“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鹹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

魏武帝

魏武帝初興,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法令:每畝粟四升,戶絹二匹、綿二斤,余皆不得擅興。晉武帝(265~290在位)統一後,於280年頒布《占田令》,規定:丁男(十六至六十歲)按五十畝繳田租,丁女按二十畝繳田租。如戶主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歲,六十一至六十五歲)按二十五畝繳租,為次丁女的不繳租。五十畝,收租稅四斛,即每畝八升。除田租外,還要繳納戶調,丁男作戶主的,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戶調折半交納。晉武帝死後,內亂即起,這個《占田令》並沒有得到長久實施。南朝賦稅苛重混亂。北魏實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主要內容是:十五歲以上的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二十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十畝,婦人五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的法令,規定一夫一婦每年交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十五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並建立“三長制”,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責三長清查戶籍、徵收租調和徭役。

唐初

北魏以後,相繼建立的北齊、北周、隋以及唐王朝的初期,都頒布過類似的均田令及租調法,唯辦法有所變更。唐初頒布的均田令規定:丁男(二十一歲為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畝,其中八十畝為口分田,二十畝為永業田。受田丁男,承擔交納賦稅和服徭役的義務。武德七年(624)頒布“租庸調法”,規定:每丁每年向國家交納租粟二石;調隨鄉土所出,每年交納絹(或綾、)二丈,綿三兩;不產綿的地方,即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還要服徭役二十日,閏月加二日;如無徭役,則納絹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調;加役三十天,租調全免。每年的額外加役,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天。租庸調法還規定依照災情輕重,減免租庸調的具體辦法。里正和州、縣官負責按上述法令授田、收田、征課賦稅。唐律規定,三事失一者,里正及州、縣官分別處以笞刑或杖刑;課稅違期不繳或擅自賦斂,利不歸國家者,也要處刑。

唐中葉

均田制基礎上實行的租庸調法,對唐王朝的興盛和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唐中葉,面臨安史之亂以來的財政匱乏和尖銳的階級鬥爭,統治者著手整理財賦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制定了兩稅法。兩稅法的實行是土地兼併改變了土地占有狀況在賦稅制度上的反映。安史亂後,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併”(《唐會要》卷85),以丁戶為本的租庸調法不再適用。兩稅法的主要內容是:①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徵收;②土著戶和客居戶,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包括田畝和雜貲財)的多少定出戶等;③兩稅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④租庸調和一切雜徭、雜稅全都取消,但丁額不廢;⑤兩稅依戶等納錢,依田畝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曆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準,均平徵收;⑥沒有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稅。兩稅法按田畝征地稅,按財產征戶稅,多少改變了課役集中在貧苦農民頭上的狀況。但是,在這種制度下,土地兼併不再受任何限制,加之貪官污吏的重征苛斂,正額之外,往往有名目繁多的附加,人民的負擔實際上有增無減。
兩稅法從按人丁課稅轉到按財產課稅,體現了賦稅的發展規律。同時,它將各種捐稅加以合併,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稅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宋代夏稅六月起征,得延至十月;秋稅十月起征,得延至次年二月。元代兩稅行於江南。明代夏稅不得超過八月,秋稅不得超過次年二月。清代上忙二月開徵,五月停徵;下忙八月開徵,十一月停徵。自宋以後,歷代王朝徵稅期限雖依照兩稅法,但其內容則又各不相同。

宋初

宋初,田賦一般是按照畝輸一斗的定額課取穀物,有的地區如江南、福建等地,則沿襲宋以前十國分立時的舊制,每畝每年納稅三斗,後來又改為夏稅納錢,秋稅納米,其每畝所納錢米之數各地也不相同。兩稅之外,還有“丁口之賦”和“雜變之賦”。前者是把五代十國各政權所曾徵收的“身丁錢捐”、“身丁米麥”、“丁口鹽錢”、“身丁錢米”之類沿襲下來的一個總名,後者則是把五代十國徵收的皮革、筋角、農具、鞋錢以及曲引等稅目沿襲下來,“以類併合”而成的一個總名,也叫做“沿納”。這兩者,都必須“隨同兩稅輸納”。此外,納稅戶還要輪流到各級政府去服差役。

北宋中葉

北宋中葉,土地兼併十分劇烈,廣大農民傾家破產、流離失所,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已發展到嚴重的程度,北宋統治集團中的一部分人感覺到,若不採取措施,改革政治,漢末張角和唐末黃巢“變置社稷”的事說不定又要發生。於是有王安石變法。其中,與賦稅制度有關的法令,有方田均稅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的主要內容是:對各州縣已經墾種的土地作一次清查,以四邊各千步作為一方,進行丈量。丈量後,先核定某戶占有土地若干,然後依照土地的高下、厚薄分為幾類,分別規定每畝的稅額。募役法的主要內容是:廢除前此依照戶等輪番到州縣政府應差役的規定,改為由州縣政府出錢募人應役。諸路州縣每年預計套用募役費用若干,由管內住戶照戶等高下分攤。原來輪流服役的人家所交納的,叫做免役錢;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品官形勢之家,以及女戶、僧道戶和未成丁戶,也都得依照戶等交納,叫做助役錢。在募役套用的正數之外,還要多收20%,叫做免役寬剩錢。遇到嚴重災荒時,便不向民戶徵收役錢,即以寬剩錢供募役之用。這兩項法令,與王安石的其他法令一樣,由於遭到豪紳大地主階層和守舊派官僚的反對,不久便被廢除。南宋統治集團,總是以大敵當前為藉口,進行苛酷的壓榨:夏秋兩稅,身丁錢米,以及名為和買和糴而實際是由納稅戶無償輸納的絹帛米粟等等,都較舊定額增加了五倍至七倍。

元代

元代的賦稅也很苛重。在北方,有“稅糧”和“科差”。稅糧又有丁稅和地稅的分別。元朝政府規定:丁多地少的納丁稅,地多丁少的納地稅。科差又分為“絲料”和“包銀”兩種,最初“絲料”是規定每兩戶科絲一斤,“輸於官”,每五戶科絲一斤,“輸於本位”。又規定每戶交納“包銀”四兩,以後徵收的數額又因時因地而有所變化。在南方,沿用南宋的稅法,主要是“稅隨地出”,秋稅征糧,夏稅征木棉、布絹、絲絹等物。

明初

明初,仿唐代的兩稅法,核定天下田賦,夏稅納以米、麥、錢、鈔、絹,秋糧納以米、錢、鈔、絹。夏稅秋糧均以米麥為納稅標準,稱為“本色”;按值折納他物稱為“折色”。其額數列於“黃冊”。黃冊即戶口冊,詳細登記各地居民的丁口與產業情況,每年由政府審查一次。

魚鱗冊

洪武二十年(1387),又經過普遍丈量土地,編制了魚鱗冊,詳細記載每鄉每戶土地的畝數和方圓四至,並繪成圖。自此以後,明朝政府即根據黃冊和魚鱗冊來限制人民的遷徙和進行賦稅徭役的剝削。如有脫漏戶口者,要處以杖刑;如不按期按量交納賦稅,要處以笞刑或杖刑;“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大明律》)。

明中葉

至明中葉,又創立了“一條鞭法”,其主要內容是:①各項複雜的田賦附征和各種性質的徭役一律合併征銀;②徭役中的力差改為以銀代役,由官府僱人充役;③徭役銀不按戶丁分派,而按地畝承擔;④以縣為單位,將全部徭役銀分配於一縣的田額上,平均負擔;改變了原來按里分攤的方法。這一賦稅制度,自嘉靖十年(1531)至崇禎十年(1637)約100年間,先後在各地推行。至晚明三餉遼餉、練餉、剿餉)加征,驟增重負,一條鞭法便遭到破壞。

清初

清廷入關後,宣布以明代的一條鞭法征派賦役,並免除一切雜派和“三餉”。但由於軍需頻繁,常常橫徵暴斂,雜派無窮。一條鞭法雖然把徭役銀挪向地畝征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康熙(1662~1722)時,人民的丁銀負擔極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納銀至四兩,甘肅鞏昌至八、九兩。農民被迫逃亡,拒絕交納丁銀,以至形成丁額無定,丁銀難收。

清中葉

於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1711)全國的丁銀額為準,以後額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聖世滋丁,永不加賦”。雍正(1722~1735)時,清朝政府又進一步採取了“地丁合一”、“推丁入畝”的辦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萬兩、丁銀三百三十五萬餘兩)平均攤入各地田賦銀中,一體徵收。從此,丁銀就完全隨糧起征,成為清朝劃一的賦役制度。

總結

從秦、漢到明、清,歷代封建王朝無不將地、戶、丁作為賦役徵調的對象,儘管賦、役征法不同,但實質都是一樣。從秦、漢起,就既收田租,又征戶賦、口錢;唐代的租庸調法,“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唐中葉實行兩稅法,合征地、戶兩稅,丁役銀併入兩稅之內,但不久兩稅外又征丁役;明代後期實行一條鞭法,將徭役銀攤入地畝,使當時複雜的賦役名目得以合併征銀,直至清代推行地丁合一,才結束了長期以來地、戶、丁分別徵稅的混亂現象,完成了賦役合併即人頭稅歸入財產稅的過程。歷代封建統治者,重視地、戶、丁賦役的徵調,重視這些方面的稅法或役法的制定;另一方面,也十分重視商稅、鹽稅、茶稅、礦稅、契稅等項稅收,而這些稅收在封建國家的經濟中日漸重要,以至於賴其生存。其中尤以商稅為要。

商稅種類

關稅

中國古代有關徵收商稅的法律也是相當發達的。主要包括市稅(市租)和通過稅(關稅)兩項。商稅始於西周。如前所述,西周“九賦”之一為“關市之賦”,即關稅和市稅。據《周禮·地官》記載,當時周王朝設“廛人”掌斂市,其稅目有布、布、質布、罰布、廛布等。以後歷代均征市稅。但通過稅變化較多。春秋以後各國統治者就開始徵收過境稅,大多是暴征。秦始皇統一中國(前221)後,廢除關稅,漢代也沒有關梁之徵。三國後又在水陸要道徵收通過稅,稱關津稅。唐代前期再次廢除關津稅,安史之亂後一度在江淮堰塘商旅經過處收稅,稱埭程;德宗(779~804在位)時又正式規定在諸津要道都會之所徵收財貨稅。錢每貫(千文)徵稅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稅。到宋代,商稅已成為國家重要收入。北宋時,市稅稱為住稅,通過稅則稱關稅,行者齎貨,每千錢課稅二十。明代在交通要道設立關卡,徵收通過稅。其初,關於課稅貨物之品目無明確規定,故各徵稅官任意徵稅,其結果一車一船一貨一物,無不徵稅。成祖永樂元年(1403)規定:凡軍民之家,嫁、娶、喪、祭時節送禮物,染練自織布帛及買已稅之物,或船隻車輛載運自己貨物,並農用之器、各處小民挑擔蔬菜、各處溪河小民貨賣雜魚、民間家園池塘採用雜果非興販者,及民間常用竹木蒲草器物並常用雜物、銅錫器物、日用食物,俱免稅。宣德(1426~1435)年間,始在長江和運河沿岸各地設立鈔關三十二處,徵收船料費;萬曆(1573~1619)後關卡增多,稅監四出,肆意掠奪,致使商旅絕跡。清沿明制,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主要徵收貨物稅,包括衣物稅、食物稅、用物稅、雜貨稅四項,於通過舟船之地,兼收船稅。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商品流通的頻繁,封建國家對關稅的管理越加嚴格。乾隆二十六至四十一年(1761~1776)編制了《欽定戶部則例》(見清代法規),以後歷代均進行編修。這部法典,實質上是一部封建經濟法規,其中“關稅”五卷、“稅則”二十九卷,對稅關的設定、每個稅關的稅額和稅率以及有關事項作了詳盡的規定。稅率以從價5%為標準,但各關各採用特定的稅率。規定各關每年按時解送其定額於中央,“關稅短缺令現任官賠繳”,若在限期內不能賠償時,免職,以其所有財產充賠償;尚有不足時,則及其責任於子孫。對於偷越關卡與各種漏稅行為都嚴加禁止,凡違反者,“照律治罪,貨物一半入官”;失職官弁一併議處。這些規定促使各關官弁以苛征為能事,附加稅往往多達正稅數倍。乾隆、道光年間,關稅每年總額達四百萬兩至五百萬兩以上,相當於當時中央財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

市稅

歷代封建王朝關於市稅法令之苛酷,較之關稅有過之而無不及。漢代重課商人,武帝元光六年(前129)令出算: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輕車以一算,商賈軺車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元狩四年(前119)始課稅於緡錢,商人緡錢二千而算;手作者緡錢四千一算。商人要將自己的資產及收入稟報於官,隱匿不稟報者及稟報不實者,均處以戍邊一年,緡錢沒收,密告者則償給其一半。晉室統一天下後,施行“散佑之制”,規定: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作成文卷,每一萬錢,官徵收四百錢,賣者納三百錢,買者納一百錢;無文卷者,從價徵收4%。宋、齊、梁、陳各代皆沿用此法。隋代商稅較輕。唐初,對市稅亦從輕徵收。唐玄宗(712~755在位)以後,商稅漸重,安史亂後肆意苛求,“借商”、“質錢”、“率貸”、“閱商賈錢”等變相徵稅名目繁多。宋代對於居者市鬻,課以“住稅”,稅率每千錢納三十。淳化三年(992)令各州以端拱元年(988)至淳化元年期間最高稅收額為“歲課”,凡達不到此額者,現任官吏要受到處罰。明初規定“商稅俱三十分稅一”和“凡物不鬻於市者勿稅”兩大原則,惟賣買田宅頭匹時,規定立契,除正課外, 徵收契紙銅錢四十文。這是契稅的原始形式。仁宗洪熙元年(1425),施行鈔法,乃課稅於市肆門攤;宣德四年(1429)將此稅增加了五倍。其後,稅率雜派不斷增加,加上胥吏勒索無度,廣大商人不堪忍受。明律嚴禁匿稅漏稅,商人如“不納課程”,按律“笞五十,物貨酒醋一半入官”(《大明律》)。清代鹹豐(1851~1861)以前的稅法,大抵因襲明代;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稅、當稅和牙稅等項。順治四年(1647)規定:民間賣買土地房屋者,由賣主依賣價每一兩納稅銀三分,官於其契尾鈐蓋官印以為證。雍正七年又將契稅每兩加征一分,以充科場費用。乾隆十四年又定契稅之法,嚴格契約的印製、填寫及保存,無“契尾”者,照漏稅律例論罪,並提高稅率,買契為9%,典契為4.5%。“牙稅”系征自牙行的一種特別營業稅。雍正年間規定,“牙帖”(經營牙行的執照)由戶部頒給,每五年發給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資本、賣買成績等,令納稅五十兩至一千兩不等,每年還要徵收一定的牙稅。“當稅”系當鋪的營業稅。順治九年制定典鋪稅例,規定各當鋪每年納稅五兩,康熙五年又規定當鋪徵稅制,依等級每年征銀五兩、四兩、三兩、二兩五錢,其後成為當稅的標準。雍正六年制定當帖規則,令納帖費,其額各地不同。以後產生種種附加稅,當稅亦漸增高,每年五兩者,至光緒(1875~1908)年間增至五十兩。

收稅目的

封建王朝徵收繁重的商稅,其意圖主要有二:一是抑制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以保護封建農業經濟,二是搜括財富以裕財政。

稅法終結

“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22頁)。中國古代稅法及其確立的賦稅制度,是建立在奴隸制經濟基礎或封建地主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是奴隸主階級或封建地主階級維護其統治的工具,是為當時的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歷代封建王朝的稅法規定,賦稅按田畝、戶等和丁口承擔。但是,對於地主來說,他們並不從事生產勞動,他們所繳納的稅,實際上是農民提供的地租的一部分,即所謂“稅出於租”。因此,歸根結底,賦稅是農民剩餘勞動的轉化形式,是地主階級農民階級的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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