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院組織法

參議院組織法,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的組成部分。1875年2月24日法國國民議會通過。該法規定了參議院的人員組成,議員的選舉和任職方式;參議院與眾議院共同行使創議並制定法律之權,但財政法案應事先在眾議院提出並通過,然後轉交參議院表決通過;參議院有權否決眾議院通過的議案;參議院可以組成最高法院,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審判共和國總統及部長犯罪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參議院組織法
  • 通過時間:187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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