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議會

摩洛哥議會

摩洛哥議會摩洛哥立法機構。1956年建立。根據現行憲法,議會實行兩院制,由眾議院參議院組成。議員的權責由國家賦予,其投票權須由本人行使,不得委託他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摩洛哥議會
  • 屬於摩洛哥立法機構
  • 時間:1956年
  • 制度兩院制
概況,簡史,議會歷史沿革,地位,與國王的關係,與政府的關係,與憲法監督機關的關係,議員選舉,產生,

概況

兩院制通過不同的選舉方式,產生以不同方式代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眾議院議員325名,通過直接普選產生,任期5年。參議院議員270名,通過各方代表組成的選民團間接選舉產生,原則上任期9年,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
議會曾經歷從一院制到兩院制,從任命到選舉產生議員的過程。

簡史

摩洛哥議會體制經歷了“一院制”到“兩院制”多次反覆。1956年至1959年,摩洛哥成立了諮詢國民議會,有76名議員,全部由國王任命。主要職責是對國家預算以及國王所要了解的問題提出意見,並可通過議長向內閣大臣提出質詢。1963年至1965年,摩洛哥獨立後首次選舉產生了兩院制議會。眾議院144席,由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120席,由間接選舉產生。1970年至1997年,議會改為一院制。1970年9月成立了首屆代表院,有議員240名,直接和間接選舉各占一半。1975年5月,因國內動亂,哈桑二世宣布解散代表院。1977年10月組成第二屆代表院,1996年9月通過修憲和全民公投,決定於1997年重設參議院,恢復兩院制。

議會歷史沿革

第1屆議會
1963年11月至1965年4月
兩院制:眾議院:144名成員,直接普選產生,任期4年;參議院:120名成員,間接選舉產生,任期6年。
第2屆議會
1970年10月至1971年12月
一院制(自1970年起):240名議員,其中:90名直接普選產生。90名由市鎮參議員選民團選舉產生。60名由社會行業協會選舉產生。
第3屆議會
1977年11月至1983年7月
一院制:267名議員,其中:三分之二直接普選產生。三分之一間接選舉產生,議席在不同社會行業代表選民團中分配。在1980年5月30日的立憲全民公決後,議員任期從4年延長到6年。
第4屆議會
1984年10月至1992年8月
一院制:306名議員,其中:204名直接普選產生;60名由市鎮參議員選民團選出;42名由不同社會職業人士選民團選出。任期延長2年。
第5屆議會
1993年10月至1997年8月
一院制:333名議員,其中:222名直接普選產生;111名間接選舉產生。
第6屆議會
1997年12月至2002年4月
兩院制:眾議院:325名成員,直接普選產生,任期5年。參議院:270名成員,間接選舉產生,任期9年;每3年改選三分之一。
第7屆議會
2002年10月至2007年9月
2002年9月舉行議會換屆選舉,更換了眾議院325名議員。任期5年。
第8屆議會
2007年10月至2012年
2007年9月舉行議會換屆選舉,更換了眾議院325名議員。任期5年。

地位

與國王的關係

摩洛哥憲法規定,國王有權要求對兩院的任何方案和法律草案進行二讀。國王須以函件形式提出這一要求,該要求不得被拒絕。對於二讀後未被兩院中任何一院三分之二多數議員通過的草案,國王可頒布詔令,將議案或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決。全民公決的結果對所有人具有約束力。
國王在與兩院議長和憲法委員會主席協商並告知全民後,有權下詔令解散兩院或者其中任何一院。在本屆議會解散後的3個月內,必須選舉出新議會。在新議會產生前的3個月中,國王除履行憲法賦予他的權力之外,還履行議會的立法權。新議會組成後一年之內,國王不能解散議會。
國王應在通知兩院後才能發布對外宣戰。

與政府的關係

摩洛哥政府對議會負責。議會通過審議批准年度財政法、國家預算、規定國家機構預算用途、質詢等方式對政府行政管理實行監控。
憲法規定,首相在眾議院面前,代表政府對施政綱領或付諸表決的提案負責。眾議院可撤銷對政府的信任,或拒絕政府的提案。但不信任案的成立或否決提案須經眾議院絕對多數投票通過。對信任案的表決只能在提出之後3天進行。不信任案一經通過,政府即應該集體辭職。
眾議院可通過彈劾追究政府的責任。彈劾案動議要求至少四分之一眾議員聯署方可受理,並要求以絕對多數通過。對彈劾案的表決只能在提出後3天進行。彈劾案一經通過,政府即應該集體辭職。如果眾議院曾提出彈劾政府,在此後1年內眾議院不得再受理其他彈劾政府的動議。
參議院可對政府提出警告案或彈劾案。警告案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參議員聯署,須提出之後3天進行表決,要求絕對多數通過。警告案由參議長立即通告首相。首相須在6天內針對警告表明政府態度。政府聲明後將進行辯論,不須表決。
彈劾案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參議員聯署方可受理,要求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對彈劾案的表決須在提出之後3天進行。彈劾案一經通過,政府即應該集體辭職。如果參議院曾提出彈劾政府,在此後1年內參議院不得再受理其他彈劾政府的動議。

與憲法監督機關的關係

摩洛哥憲法委員會對選舉議會成員和全民公決的合法性進行裁定。此外,議會兩院的《組織法》及所有程式規則在頒布實施前均須提交憲法委員會,對其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經憲法委員會確認與憲法精神相符後,方可頒布實施。同樣,所有法律在頒布之前,也可由國王、首相、眾議長、參議長或者任何一院四之分一以上的議員提交憲法委員會,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
憲法委員會將在1個月之內對上述議案作出裁定;但如果情況緊急,可應政府請求,將審查時限縮短為8天。如憲法委員會扣押議案,頒布期限將推延。
憲法委員會的任何決定,不允許異議,各有關當局、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均須遵照執行。

議員選舉

摩洛哥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享有公民權和政治權利,非現役軍人、非國家武裝力量成員、沒有犯罪行為的摩洛哥男女公民(包括加入摩洛哥國籍滿5年的入籍者)均為選民。至選舉之日年滿23周歲的選民有被選資格。眾議院議員經直接普選產生,任期5年。參議員經間接選舉產生,任期9年,每3年改選三分之一。2006年12月5日,眾議院通過選舉法補充、修改草案,規定出生並居住在外國的摩洛哥僑民有權進行選民登記,有權在摩境內行使選舉與被選舉權。

產生

眾議院議員在全國範圍內採取簡單多數制、直接選舉產生,共325名,任期5年。在兩次大選之間出現的議席空缺要在6個月內通過補選產生。眾議院常設局成員按黨團代表比例選舉產生,任期1年。
參議院議員由地方行政機構、各行業協會和薪俸階層代表組成的選民團間接選舉產生,共270名;其中,五分之三由各地區地方行政機構選民團選舉產生,另外五分之二由各地區行業協會和薪俸人員代表選民團選舉產生。參議院議員任期9年,每3年改選其中的三分之一。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改選時,通過抽籤的形式確定。每次改選後,同時選出常設局成員。常設局成員按黨團代表比例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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