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議會
組織結構及會議制度
1.執行局
執行局包括
議長和兩位副議長,須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選舉產生,如果兩輪投票過後,仍沒有達到三分之二,則在第三輪相對多數即可。議長負責協調執行局的活動,任命辦公室高級官員,組織起草國民議會的有關草案,主持全會的討論。
2.常設委員會
除立法職能外,常設委員會負責監督政府行為,在行政管理、公共社會和合營經濟等社會各領域跟蹤、評估政府政策執行情況,形成信息報告上交國民議會,在全會上展開討論,要求部長出席回答詢問。常設委員會委員的任命在每年二月的季會上進行,每個委員會人數不少於12人。執行局成員不可在常設委員會中任職,但可列席委員會會議。
國民議會共設8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
司法與人權法委員會,
農業、畜牧業、環境和市鎮發展委員會,
財政、經濟事務和計畫委員會,
國防和安全委員會,
良政和私有化委員會,
政治、行政事務和對外關係委員會,
教育、青年、體育、文化和新聞委員會,
社會事務、難民遣返和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3.全體會議
全體會議每年三個會期,分別開始於2月、6月和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每個會期不超過3個月。特別會議由國民議會議長或議會成員絕對多數要求召開,會期不超過15天。
議員選舉與議員制度
1.選民資格
選民須滿 25歲,擁有蒲隆地國籍,可以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由獨立選舉委員會裁定是否具有候選資格。
2.議員身份
議員任期內不得擔任其他任何公職,一旦接受布政府或國際組織的公職任命,須辭去議員席位。
3.議員的豁免權
(1)言論免責權:議員不得因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發表的意見或者所投的票而受到追訴、搜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2)人身不可侵犯權: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享有不可侵犯權,非經所屬議院的批准,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輕罪案件而受到追訴或逮捕。在議會的非會議期間,非經所屬議院辦公廳的批准,議員不受逮捕,但已經提起的訴訟或者已經確定的判決除外。
職權
1.監督權
(1)口頭提問:所有希望對部長進行口頭提問的代表先向國民議會議長提交主題,執行局在將口頭提問的問題提交副總統48小時後安排提問時間。
(2)書面提問:書面提問由議長通知政府,部長應在隨後的1個月內給出答覆。
(3)調查委員會:議會可建立一個針對公共部門、集體企業的管理進行檢查的調查委員會,該委員會不得超過10位代表,由執行局任命,但須事先通報法務部長。調查委員會須在設立之日起6個月內將報告提交給國民議會議長,該報告將刊登在議會公報上並在即將召開的全會上公布。
對外交往
布國民議會與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家的議會建立了廣泛的聯繫,主要合作夥伴有:比利時議會、法國議會、非洲聯盟泛非議會、各國議會聯盟、歐洲議會對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島國國家集團、議員全球行動聯盟、法語國家議會等。截至目前沒有與外國議會建立定期交流機制。
參議院
組織結構及會議制度
執行局包括
參議長和兩位副參議長,任期相同,但不能來自同一種族。在就任和任期結束時,執行局成員須向最高法院申報個人財產情況。
執行局的職權如下:對內對外代表參議院、主持參議院的討論、決定參議院的組織情況和服務功能等。
執行局每周一開會,討論的決定要全體或三分之二票通過。
2.擴大執行局
擴大執行局由執行局3位成員加上5位常設委員會主席構成。在議會會議期間,擴大委員會每周一召開會議,由參議長主持,就參議員感興趣的問題進行討論。
五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
(1)政治、外交、國防和安全委員會,
(2)機構、司法、權利和基本自由委員會,
(3)經濟、財政和預算委員會,
(4)社會、教育、衛生、青年和文化委員會,
(5)行政、地方分權和機構監督委員會,
4.全體會議
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政府的有關報告,聽取議案的有關說明,對報告和議案進行充分討論,提出修正意見,最後投票通過。全體會議每年三個會期,分別為2月、6月和10月開始的會期,每個會期3個月,休會1個月,即5月、9月和來年1月為休會期。一般情況下,會議沒有出席人數的限制,但就某一草案投票時,須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出席。
5.常設委員會會議
常設委員會會議比較靈活,在議會會議期間由委員會主席或參議長召開。政府成員須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但無權表決。每次常委會會議須建立一個議案材料,由參議院備檔。
選舉與議員制度
1.選民資格
選民須滿35歲,擁有蒲隆地國籍,可以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由獨立選舉委員會(CENI)裁定個人是否有候選資格。
2.參議員身份
為確保參議院的獨立性,參議員任期內不得擔任其他任何公職。參議員一旦接受布政府或國際組織的公職任命,須辭去議員席位。當參議員辭職後,獨立選舉委員會從該議員所代表的省選出接替者。
3.參議員的豁免權
(1)言論免責權:議員不得因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發表的意見或者所投的票而受到追訴、搜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2)人身不可侵犯權: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享有不可侵犯權,非經所屬議院的批准,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輕罪案件而受到追訴或逮捕。在議會的非會議期間,非經所屬議院辦公廳的批准,議員不受逮捕,但已經提起的訴訟或者已經確定的判決除外。
職權
1.立法權
(1)參議院有權在憲法確定的領域提出議案:公民的基本義務,政治、行政和司法組織,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財政和遺產問題,企業國有和私營化,教育和科研製度,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勞動、社會保障和工會權利等。
(2)參議院有權修改法案,但無權對有關財政的議案提增加開支的修正案。如果政府和議會存在分歧,由憲法法院裁決。
2.監督權
自阿魯沙協定簽署以來,憲法賦予參議院特殊的種族和地區平衡監督的權利。
常設委員會接到監督政府行為的任務後,在各個領域展開調查,在全會上邀請相關部長進行辯論,並有權經全會投票表決同意後組建專門調查委員會,但設立時段不超過6個月。參議員可以用三種提問方式從政府方面獲得信息,即書面提問、口頭無辯論提問和口頭有辯論提問。
參議院有權對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議長就所有問題,尤其是立法程式問題提出建議。
政府要職在被總統任命後須經參議院批准方能生效,這些部門有:國防和安全部門的主要領導、省長、大使、巡視官、最高司法會議成員、最高法院成員、憲法法院成員、總檢察長、檢察總署的法官、抗訴法庭和行政法庭主席、抗訴法庭總檢察長、商業和勞動法庭主席、檢察長等。
對外交往情況
參議院日常接待一些來自外國議會或非議會性質團組,並根據情況派團出訪。2008年共派出各類出訪團組60個。參議員出訪,一般由執行局討論,參議長簽字通過,典禮局負責具體手續的辦理。布參議院共有11個友好小組,包括法國、比利時、葉門、南非、蘇丹、加拿大、摩洛哥、德國、美國、盧安達、布吉納法索等,截至目前尚無對華友好小組,也沒有與外國議會建立定期交流機制。
議會立法程式
在議會會議期間提交的法律草案或法案在國民議會(或參議院)登記,在全會上公布,閉會期間提交的議案被公布於議會公報上,國民議會(或參議院)根據內容將議案送往相關的委員會,或成立特別委員會進行處理。共和國總統或政府在國民議會最終通過前可以隨時撤回法律草案。被國民議會拒絕的議案一年內不得被重新提出。
委員會指定一名起草人進行研究工作(包括通過諮詢、調研、聽證會等方式),草擬出一份報告,並在議會全體會議上就該報告作有關說明。如需要,政府成員須列席委員會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但無權表決。最後委員會根據起草人的草案建議或修正意見向議會建議通過,否決,或修改。委員會成員通過舉手或投票表決,將結果寫入報告,在全體會議開始前印發給代表。提交委員會的修正案應作為報告附屬檔案一併印發。
全體會議上,起草人就該委員會的總結報告作有關說明,全體代表進行審議。如委員會對報告的建議是通過,則全體代表對報告進行審議,修改,形成新的報告;如建議是否決或沒有結論,議長要求所有代表在審議結束後立即表決,第一種情況,如果否決沒被通過,則繼續審查報告;第二種情況,國民議會進行裁決,其拒絕即表示對該報告的否決。
普通程式:
草案和建議同時被送往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執行局。由國民議會進行一讀,國民議會議長提交參議院,後者對其進行審查,經至少三分之一代表同意,7日後形成接案報告。參議院可以決定:沒有必要修改草案或在10天后通過修改好的草案。如果草案被修改,參議院提交國民議會決定通過或否決(全部或經參議院修改的部分)。如果參議院10日內沒有作出決定或者是對議案沒作修改,國民議會議長將於48小時後交由共和國總統來頒布。
如果二讀時,國民議會通過了新的修改,草案將被再次提交參議院,對修改作出決定。參議院自議案送達之日起5日後,可無修改通過,亦可對草案修改後通過。如果草案再次被修改,參議院提交國民議會,後者最後決定通過或修改。
立法程式圖解:
普 通 法 程 序
| 特 別 法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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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一讀) 國民議會接受檔案=提交參議院
| 國民議會(一讀) 國民議會接受檔案=提交參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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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一讀) (1)參議院不要求對檔案進行審查 參議院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參議院通過檔案,不作任何修改 =通過 (2)參議院修改=提交國民議會進行二讀
| 參議院(一讀) (1)參議院通過檔案,不作任何修改 =通過 (2)參議院修改=提交國民議會進行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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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二讀) (1)國民議會通過檔案,不作修改 =通過 (2)國民議會修改檔案=提交參議院二讀
| 國民議會(二讀) (1)國民議會通過檔案,不作修改 =通過 (2)國民議會修改檔案=建立一個兩院代表人數相等的混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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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二讀) (1)參議院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參議院同意國民議會表決意見 =通過 (2)參議院修改=提交國民議會進行三讀
| 混合委員會階段 (1)混合委員會制定一個兩院都接受的檔案 =通過 (2)混合委員會沒有達成一致,無法形成共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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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三讀) 國民議會最後宣布通過或修改法律草案
| 共和國總統可要求國民議會在三讀時最後表決或宣布草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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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法律:被議會通過的法律由總統自提交之日起30日內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