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干達議會

烏干達議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紀初。1920年,英國發布一道樞密令,成立由總督主席的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uncil)。最初只有歐洲人,1926年有第一位亞洲人加入,1945年有3位非洲人加入,1955年共有委員60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干達議會
  • 法律:《公民權法》
  • 時間:1961年
  • 人物:Obote
簡史,選舉與產生,職能,議長和副議長,各類委員會,常設委員會,臨時委員會,論壇,議會會議制度,議會立法程式,議會黨團,議會辦事機構,

簡史

1961年,根據新的《公民權法》,保護地進行首次直選,結果非洲人在立法委員會中獲多數。Kiwanuka領導的民主黨占多數,Obote領導的烏干達人民大會黨(人大黨)組成反對派,Griffin總督任第一任議長。
1962年初舉行烏干達全國大選,人大黨獲得37席,民主黨24席,布乾達王國通過間接選舉選出21名代表。由此組成國民議會(National Assembly)。布乾達與人大黨結盟,組成聯合政府,奧博特任總理。民主黨組成反對黨。該政府領導烏干達於1962年10月9日取得獨立。根據1962年《獨立憲法》,烏干達當年底選舉產生獨立後第1屆國民議會(National Assembly)。
1966年5月廢除《獨立憲法》。1967年實施《共和憲法》,仍然實行多黨制,規定大選中獲得最多數的政黨組建政府,原國民議會成員繼續任職5年。這樣組成了烏干達第2屆議會。但根據《共和憲法》進行的選舉從未進行。1971年1月發生阿明軍事政變,1971年至1979年議會中止。
1979年推翻軍政府前,在坦尚尼亞的莫西(Moshi)成立了全國顧問委員會(National Consultative Council),作為臨時議會。最初30人,後擴大為120名成員,是烏干達第3屆議會。1980年12月全國大選,人大黨獲勝,民主黨成為反對黨。由此建立第4屆議會。
1985年7月27日人大黨政府被兩位奧凱洛將軍推翻,議會中止。
1986年1月26日,全國抵抗運動掌權,發布第一條《法律文告》,由全國抵抗運動/抵抗軍38名歷史成員組成的全國抵抗運動委員會(NRC),與穆塞韋尼總統一起享有立法權。全國抵抗運動委員會成為烏干達第5屆議會。1989年2月,除古盧地區外,舉行全國選舉,擴大全國抵抗運動委員會。古盧最後也進行了選舉。全國抵抗運動委員會擴大至270人,分別為:38名歷史成員、149名縣代表、19名市代表、20名指定成員、34名地區婦女代表。1991年3月15日新設立4個地區,1993年5月5日成立一個新地區,全國抵抗運動委員增加5名婦女代表。後來,還分別增選5名青年和3名工人代表。
1988年,全國抵抗運動委員通過《憲法委員會條例》,成立由21名委員組成的憲法委員會,負責起草新憲法。1993年12月,委員會向總統遞交了《憲法草案》。同年,全國抵抗運動委員通過《制憲會議條例》成立臨時選舉委員會。1994年3月舉行制憲會議代表選舉。制憲會議於1995年9月22日通過新憲法(稱《1995年憲法》)。根據1995年《臨時選舉委員會條例》,成立新的臨時選舉委員會,於1996年5月7日舉行第一次總統直接選舉,當選總統於當月12日就職。接著,臨時選舉委員會立即組織議會選舉,組成了烏干達第6屆議會。
《1995年憲法》對議會選舉有明確規定,並正式稱為“議會”(Parliament of Uganda)。從此,總統和議會每5年大選一次。2001年產生第7屆議會。2006年成立第8屆議會,任期至2011年大選結束。
議會大樓坐落於議會大街16—18號,有350 個房間。大樓於1956年12月18日由總督Andrew Cohen奠基,1958年開始修建主樓。1962年10月5日,奧博特在議會大樓入口處奠基獨立門(Independence Arch)。

選舉與產生

(一)選民:《1995年憲法》規定:
(1)每個年滿18歲的烏干達公民有投票權。
(2)選舉前要進行選民登記。只有經過登記的選民才能參加投票。
(二)負責機構:大選和全民公決由選舉委員會組織。選舉委員會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和5名委員組成,均由總統任命,議會批准。選舉委員會成員任期7年,僅可以連任一次。議員、各地區地方政府委員會成員、政黨執委、政府官員不得擔任選舉委員會成員。選舉委員會完全獨立,不接受任何個人或部門的指揮或控制。
(三)候選人:候選人由各黨派提名,也可以獨立候選人參選。競選議員者不得擔任公務員。如2006年1月12日至13日為第8屆議會選舉提名時間,公務員必須在1月12日前辭職才能參選。《1995年憲法》第80條規定,議員候選人必須:
(a)是烏干達公民;
(b)是登記選民;
(c)至少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
同時,下列人員不得參選:
(a)精神失常;
(b)負責選舉工作者;
(c)傳統或文化領袖;
(d)被判或宣布破產者;
(e)被判死刑或超過9個月刑期而不能以罰款保釋者。
地區政府委員會成員當選議員後須辭去委員職務。
(四)議員的選舉:《1995年憲法》規定,議會由下列議員組成:
(a)由選區直接選出的議員;
(b)每個地區1名婦女議員;
(c)軍方、青年、工人、殘疾人議員;
(d)副總統和部長如果沒有當選議員,就成為沒有表決權的當然議員。
議會任期是大選後首次會議開始後5年。每5年對前3類議員數量調整一次。
直選議員按簡單多數票由各選區選出。根據議會事先確定的議員名額,全國分為相應數量選區,每個選區產生1名議員。選區由選舉委員會劃分,每個縣至少1個。各地區儘可能根據人口比例劃分。但根據地理、交通等條件可有所高低。每次人口普查結果公布後12個月內調整選區。
第8屆議會由2006年2月23日大選產生,同年5月16日、17日宣誓就職。共332名議員,包括:215名選區代表、79名地區婦女代表、10名烏干達人民國防軍代表、5名青年代表、5名殘疾人代表、5名工人代表、13名當然議員。
(五)選舉時間:
(1)議會屆滿前30天內應舉行議員大選。
(2)出現議員空缺時,議會Clerk要在出現空缺10天內書面通知選舉委員會,60天內舉行補選。
(3)大選前6個月不舉行補選。
(4)每個當選議員要舉行2次宣誓,誓言載於憲法。
(5)除了宣誓外,未宣誓的議員不得參加議會會議或投票。

職能

(一)通過法律。
(二)通過稅收立法等政府工作政策措施。
(三)考核政府政策和行政,包括:1由議會有關委員會對方案進行立法前審查;2對各種開支目的和數量進行審查;3確保公共資金使用的透明和負責;4監督政府計畫和項目的落實。
(四)就總統國情咨文提出的議題進行辯論。
(五)對總統提出的人事任命進行審批。

議長和副議長

議會設議長和副議長各1名,均由議員選舉產生。首席法官或其指定的法官主持議長選舉,議長主持副議長選舉。
議長和副議長職權相同,包括:1擔任議會委員會、任命委員會、事務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2主持議會所有會議,確保遵守《程式法);3確保辯論遵守《程式法》;4作為立法機關領導,在法人關係中代表議會;5經與總統磋商後,可以宣布議會休會;6可以通過公告在烏干達國內指定地點和時間召開議會會議。
下列情況下議長或副議長須讓位:(a)出任公職;(b)出任部長;(c)書面向議會書記(Clerk to Par liamcnt)辭職;(d)放棄議員資格:(e)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支持通過決議要求其辭職。

各類委員會

議會設3類委員會:常設委員會、臨時委員會、特別委員會(Standing,Sessional and Select committees)。常設委員會在整屆議會任期內都工作,臨時委員會由在每次議會開會時成立,職能與常設委員會相似。副總統或部長不能參加常設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如果其中某個委員會成員出任副總統或部長,應立即退出委員會。各委員會通常按比例由各黨派黨鞭指定的20名議員組成,包括獨立議員。

常設委員會

1.任命委員會(Appointments Committee),負責審議總統提名的任命或其他任命。委員會會議由議長或副議長召集。通過的任命由委員會主席向議會報告,報告不再辯論。
2.準則、權利與風紀股長會(Committee on Rules,Privileges and Discipline),在議會要求下,委員會:(a)對蔑視議會或侵犯議會權力的控訴進行調查,並向議會提出適當建議;(b)因議長或議會要求考慮執行紀律,並向議會匯報;(c)評估法規並提請議會修訂;(d)就成員或其他委員會提出的修訂要求進行研究並向議會提供建議;(e)負責議會指派的其他任務。
3.公共賬目委員會(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負責審查審計後的決算。委員會主席由反對黨成員出任。
4.預算委員會(Committee on Budget),職能:(a)審查初步預算估計和巨觀經濟規劃和計畫,並向議長提出建議;(b)審查國家預算,提出修改,並向有關委員會通報;(c)負責議會指定或法律要求的國家預算其他事務。各常設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主席是當然成員。
5.國民經濟委員會(Committee on National Economy),審查、研究、考察國民經濟相關的任何事項,金融或議會要求的其他事項。對所有貸款協定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6.機會均等委員會(Committee on Equal Opportunities),根據性別、年齡、殘疾人等考慮機會均等問題。
7.政府擔保委員會(Committee on Government Assurances),職能:(a)在議會審查各部長或其他政府代表提出的擔保、利益和約定,匯報其落實情況;(b)評價落實中的延誤和採取行動的可能;(c)負責議長指定的其他事務;(d)對已經落實的進行時效評估報告。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反對黨成員出任。
8.有關委員會、管理局與國有企業委員會(Committee on Commissions, Statutory Authorities and State Enterprises),職能:(a)審查這些單位的報告和審計過的決算,並根據獨立和效率原則,確定是否管理有效、符合商業原則和商務準則;(b)審查國有公司和企業或其他機構的收支;(c)審查法人或機構收支;(d)監督各部門運營狀況。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反對黨成員出任。
9.地方政府賬目委員會(Local Government Accounts Committee),負責審查地方政府部長向議會提交的審計決算。由21名成員組成,由各黨派黨鞭指定,並包括獨立議員。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反對黨成員出任。
10.愛滋病委員會(Committee on HIV/AIDS),職能:(a)協調議會愛滋病有關活動,與烏干達愛滋病委員會共同控制愛滋病傳染;(b)核查愛滋病政策,監督和評估政府、地方政府和其他機構有關活動;(c)審查有關議案並提出建議;(d)與烏干達愛滋病委員會和衛生部合作,提出有關議案和動議。
11.科技委員會(Committee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職能:(a)研究討論科技議案並提出建議;(b)提出科技議案;(c)監督和評估從事國家科技發展的公共機構和其他單位活動;(d)審查和研究國家科技發展;(e)審查、建議和監督國家科技發展預算。
12.事務委員會(Business Committee),負責安排每次會議事務。委員會成員包括:(a)議長;(b)副議長;(c)政府事務領袖;(d)反對黨領袖;(e)政府總黨鞭或其指定人士;(f)反對黨總黨鞭或其指定人士;(g)其他黨鞭;(h)議長決定的獨立議員;(i)所有委員會主席為當然成員。委員會主席由議長或副議長擔任。

臨時委員會

1.信息與通訊技術委員會(Committee on Information,Science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受議會委託負責審查信息與通訊部的活動和計畫。
2.國防與內政委員會(Committee on Defence and Internal Affairs),受議會委託審查(i)國防部;(ii)內政部;(iii)警察;(iv)監獄的有關活動和計畫。
3.基礎設施委員會(Committee on Physical Infrastructure),受議會委託審查(i)土地、住房與都市發展部;(ii)工程與交通部;烏干達土地委員會、烏於達全國道路局等其他半官方機構活動。
4.性別、勞動與社會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on Gender, Labour and Social Development),受議會委託審查性別、勞動與社會發展部活動。
5.財政、計畫與經濟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on Finance,Planning and Economic Develop ment),受議會委託審查財政、計畫與經濟發展部活動和計畫。
6.社會事業委員會(Committee on Social Services),受議會委託審查(i)教育與體育部;(ii)衛生部;烏干達管理學院、烏干達愛滋病委員會、衛生服務委員會、教育服務委員會等部門和半官方機構的活動。
7.外交委員會(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受議會委託審查(i)東非共同體;(ii)駐外使團;(iii)雙邊、多邊和政府間關係等活動。
8.總統事務委員會(Committee on Presidential Affairs),受議會委託審查(i)總統辦公室;(ii)總統府;(iii)副總統辦公室;(vi)總理辦公室;(v)國內安全局;(vi)國外安全局等機構的活動和計畫。
9.法律與議會事務委員會(Committee on Legal and Parliamentary Affairs),受議會委託審查(i)司法與憲法事務部;(ii)法務部;(iii)議會委員會;(iv)烏干達土地改革委員會;(v)選舉委員會;(vi)烏干達人權委員會;(vii)司法服務委員會;(viii)公訴委員會;(ix)法律發展中心;(x)政府監察署等部門的活動和計畫。
10.公職與地方政府委員會(Committee on Public Service and Local Government),受議會委託審查(i)公職部;(ii)地方政府部;公職委員會、地方政府財政委員會等部門的活動和計畫。
11.農牧漁業委員會(Committee on Agriculture,Animal Industry and Fisheries),受議會委託審查農業、畜牧業與漁業部及其下屬部門和半官方機構的活動。
12.自然資源委員會(Committee on Natural Resources),受議會委託審查(i)能源與礦產開發部;(ii)水利與環境部的活動和計畫。
13.旅遊、貿易與工業委員會(Committee on Tourism,Trade and Industry),受議會委託審查旅遊貿易工業部的活動,以及烏干達旅遊局、烏干達出口促進局、烏干達國家標準局、烏干達野生動植物局、烏干達野生動植物教育中心、烏干達工業研究所、管理培訓與諮詢中心等部門。

論壇

1.東非議會(The East African Legislative Assembly);
2.烏干達婦女議會協會(Uganda Women’s Parliamentary Association);
3.世界銀行議會網烏干達分部(The Parliamentary Network on the World Bank Uganda Chapter);
4.烏干達兒童問題議會論壇(Uganda Parliamentary Forum for Children);
5.和平論壇(AMANI Forum),是大湖地區和平論壇(由烏干達、肯亞、坦尚尼亞、盧安達、蒲隆地、尚比亞議員組成,總部在奈洛比)的烏干達分部,AMANI是斯瓦希里語“和平”的意思;
6.非洲議員反腐網(African Parliamentarians Network Against Corruption);
7.議員合作社儲貸協會(Parliamentarians Cooperative Savings and Credit Society Limited)。

議會會議制度

每屆議會任期5年,分為多個全會。全會是議會的歷年,由議長在國家預算報告前幾天宣布開始。此後,議會每周至少開會3次,一年約130周。一般情況下公共假日不開會。
議會由議長主持。議長不在時,由副議長主持。
議會法定人數為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除憲法和其他符合憲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外,提交議會決定的任何問題由出席議員多數票表決通過。如果投票正反票數相等,動議就不能通過,主持人沒有優先權或決定權。
議會通過委員會和全體會議工作。在新一屆議會開始時成立常設委員會,在每次全會開始時設立臨時委員會,同時還設立特別委員會和特設委員會,處理不同事務。委員會組成和指導原則及職能由憲法和議會程式法規定。所有議會委員會向全會提交報告和建議。議會各項事務交給相關委員會研究前向全會作介紹。
新一屆議會選舉產生後,總統應該在上屆議會屆滿7天前宣布新議會首次會議地點和時間。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會,由議長宣布何時在烏干達境內何地舉行。議長在與總統磋商後可以宣布休會。由三分之一以上議員簽名可提出召開臨時會議,議長在接到請求後21天內應召集議會開會。

議會立法程式

議會的法律草案稱提案(bill),可以由議員、部長或議會各委員會提出。
一項提案在提交相應委員會審查時稱為一讀,經過三讀後才能成為議會法案(act)。書記將法案送交總統,得到批准後成為法律。總統在接到法案後30天內應該批准,或退回議會重審,或書面通知議長拒絕批准。總統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答覆,可當作默認,法案即成為法律,而不需總統批准。
法案退回議會後,議會應重新審議,一旦通過,要再次提交總統批准。如果總統2次退回,而議會第3次通過,在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支持下,不須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
總統拒絕批准法案的情況下,議會可以重新審議,通過後提交總統批准。總統再次拒絕的情況下,由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支持,即可成為法律,而不需總統批准。

議會黨團

烏干達有大小政黨近50個,已註冊登記的32個,主要有全國抵抗運動、民主變革論壇、烏人民大會黨、民主黨、保守黨、正義論壇等。各類選舉也主要在抵運和其他5個主要反對黨間競爭。
第8屆議會議員組成:抵運212名,民主變革論壇38名,人大黨9名,民主黨8名,正義論壇1名,保守黨1名,獨立議員40名,軍方議員10名,當然議員13名。
執政黨抵運和反對黨都在議會組成黨團,主要領導:議長塞坎迪、副議長卡加達均為抵運成員,政府事務領袖為總理恩西班比(當然議員),政府(Chief Whip)黨鞭米格雷科。反對黨領袖為民主變革論壇的Ogenga Latigo擔任,反對黨黨鞭為該黨的Wadri kassiano。人大黨黨鞭(Whip)JOkello Okell,民主黨黨鞭Issa Kikungwe。黨團在每個全會期間內黨鞭召集有關議員會議,提出提案。任何重大議題都首先在黨團內部討論。
反對黨還在議會內部組成了影子內閣,負責監督從總統到各部委的事務和活動。

議會辦事機構

根據憲法規定,議會設立一個議會委員會,負責議會的組織和戰略指導。委員會主席由議長擔任,另有7名成員:政府事務(Business)領袖、反對派領袖、財政計畫與經濟發展部長以及從議員中選舉產生的4名委員。議會委員會職能:1.負責議會就職人員的任命、晉升和處罰;2.負責議會就職人員的任期、條件、職序、培訓和鑑定;3.提供議會報告服務;4.提供議會有效運作所需的其他人員和設施;5.準備每財政年度收支;6.向議會提議或由議會批准準定議長和議員的津貼和待遇。
《1997年議會管理法》對議會的組織和管理、雇員及報酬進行了規定。議會管理由議會書記(Clerk)負責。議會書記辦公室成立於2003年,由1位書記和2位副書記組成,後兩者分別負責法律工作和行政工作。議會書記為事實上的執行長。
法律事務副書記負責5個部門:預算辦公室、書記辦公室、立法和法律工作辦公室、官方報告處、圖書館和研究處。行政工作副書記 負責4個處和 2個辦公室:財務與行政處、警衛處、信息與通訊技術處、人力資源處、計畫與開發協調辦公室、公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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