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選舉

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選舉

1912年至1913年舉行的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選舉,是辛亥革命後資產階級及其政黨效法資本主義國家,推行資產階級議會政治的一個重要步驟,也是近代中國第一次比較完整意義上的議會選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選舉
  • 舉行時間:1912年12月10日至1913年2月10日
背景,選舉辦法的制定,國會組成和議員定額,選舉資格和流程,選舉權,選區、選舉流程和投票點,投票規定,選舉過程,各政黨的競選活動,投票率,選舉亂象,開票和爭議訴訟,選舉結果,國民黨的選舉勝利,黨爭在第一屆國會的延續,對選舉的評價,

背景

選舉辦法的制定

1912年3月8日,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並於3月11日公布實施。《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本約法施行後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1912 年5月7日,北京臨時參議院議決國會採用兩院制。8月10日,臨時參議院制定的《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參議院議員選舉法》《眾議院議員選舉法》《籌備國會事務局官制》公布。此後又分別公布了兩院議員選舉法施行細則,為第一屆國會選舉做好了法律準備。

國會組成和議員定額

《國會組織法》共22條,規定採取兩院制,即分別設立參議院和眾議院,以期“調和”。參議院議員共274名,由22個省的省議會各選10名,蒙古、西藏、青海、中央學會、華僑選舉會分選27名、10名、3名、8名、6名。眾議院議員共596名,由各省人民按照每80萬人一名的比例直接選舉產生,每省最少有10名,蒙古、西藏、青海的人數與參議院議員相同。但由於民國肇建,無力進行全國人口普查,因此議員名額實際上是按照前清諮議局額數的三分之一為標準。在參眾兩院的職權方面,規定在憲法制定前兩院共同行使臨時參議院職權,在職權上實際並無差別。
第一屆國會參議院(共274名)、眾議院(共596名)議員定額
-
江蘇
安徽
江西
浙江
福建
湖北
湖南
山東
參院議員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眾院議員
46
40
27
35
38
24
26
27
33
-
山西
河南
陝西
甘肅
四川
廣東
廣西
雲南
貴州
參院議員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眾院議員
28
32
21
14
35
30
19
22
13
-
吉林
黑龍江
新疆
蒙古
青海
西藏
中央學會
華僑選舉會
參院議員
10
10
10
10
27
3
10
8
6
眾院議員
16
10
10
10
27
3
10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學會的8名參議院議員最後未能選出。該學會原擬直屬於教育總長,由“國內外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三年以上畢業者互選”而成,以研究學術、增進文化為目的。但中央學會在組織和互選階段產生大量糾紛和爭端,最終未能正式成立,其議員選舉亦不了了之。因此,第一屆國會參議院實際議員定額為266名。

選舉資格和流程

選舉權

此次國會議員選舉對於選民的性別、財產及文化程度等方面作出了限制。《眾議院議員選舉法》和《省議會議員選舉法》規定,在選舉區內住滿2年以上、年滿21歲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男子,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有選舉權:(1)年納直接稅2元以上;(2)有價值500元以上之不動產者(蒙古、西藏、青海選民可計算動產);(3)有國小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當於國小畢業以上學歷者。
上述條件(1)中的“直接稅”實際上是直接套用了日本選舉法的規定,理論上分田賦、所得稅、經營稅三種,但當時中國並不存在所得稅和經營稅,因此所謂直接稅僅限於地丁漕糧。條件(2)中規定的不動產僅限於土地、房屋、船舶三類。條件(3)中的相當於國小畢業以上資格者,包括前清生員以上和“畢業於六個月以上之各種傳習、講習、教習等所,簡易、速成、預備等科,並曾在國小以上學校充當教員一年以上者(體育教員除外)”兩類。
另外,行政、司法官員,警察,軍人不具有選舉權;吸食鴉片者也不具有選舉權。
對於選舉權的上述限制,存在重大的局限性。首先,它反對實行普選制。只有男性享有選舉權的規定,無視了女界的要求,將占人口一半的女性排除在外。雖然其對財產和教育資格的要求不算很高,但在當時的情況下,也將絕大多數勞苦大眾排除在外。其次,對於財產資格的規定有不合理之處,特別是只衡量直接田賦和不動產的規定,限制了許多工商資產者的選舉權。一些工商資產者沒有田產、租房居住且教育程度不高,這就導致這部分工商資產者雖然繳納足額的間接稅,但仍然不符合獲得選舉權的條件。許多工商資產者對此表示反對,並提出修改選舉權財產標準、或效仿華僑選舉會為工商業者設立專門選舉團體等意見,甚至以拒絕納稅相威脅,但均未得到臨時參議院同意。
然而,與前清諮議局相比,具有選舉權的人數已大大增加,體現了顯著的進步性。在各地開展選民資格調查和登記工作的基礎上,《政府公報》1913年1月5日公布的選舉人總數約為4086.8萬人,占全國人口的9.98%(一說為10.15%),是清末諮議局選民占比的24倍之多,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早期的議會選舉相比亦屬可觀。分省來看,最高者為廣西,31.23%民眾有投票權,最低者為新疆,僅0.48%民眾有投票權;5省有投票權民眾的比例在20%以上,8省在10%以上。但也需要指出,由於當時尚缺乏系統的戶口登記制度,這一數據也存在不少謊報、錯報、漏報、虛報的現象,個別地區還在上報過選民總數後二次補報,這些補報的人數往往水分不少。

選區、選舉流程和投票點

眾議院議員由選民直選產生。選舉採取複選制,分初選、複選兩個階段。初選以縣為選舉區;複選以若干初選區合併為一複選區,每省不超過八區。根據北京政府的命令,初選時間為1912年12月10日,複選時間為1913年1月10日。但實際上,由於交通不便、材料未準備妥善、產生選舉訴訟等原因,大部分省都未能按時完成選舉而請求延遲期限。
參議院議員由各省的省議會選舉,在此之前,各省選民先選舉出省議會,因此參議院議員可被視為間接選舉產生。省議會選舉同樣採取複選制。根據北京政府的命令,各省省議會應於1913年2月10日投票選舉參議院議員,蒙古、西藏、青海為1913年1月20日。
在眾議院議員選舉和省議會選舉的初選和複選階段,都設有選舉監督,全省設有選舉總監督,均由各地方長官擔任。
參議院議員選舉在省議會所在地進行,眾議院議員選舉則涉及投票點的設定問題。根據《眾議院議員選舉法》規定,初選區投票點的設定,由初選監督根據本地情況、以便利選民投票為原則加以確定;複選區投票在複選監督的駐地進行。大部分省均據此較為規範地設定了投票點,但也有少數地方出現當局擅自變更投票點、引起糾紛的情況。
此外,由於蒙古、西藏地理和政治情況特殊,兩地經臨時參議院同意,在北京就近舉行了選舉。

投票規定

《眾議院議員選舉法》對選民的投票過程進行了詳細規定,如須採用規定的選票樣式、不得代投、一人只能領取一張選票等。值得一提的是,該法還規定蒙古、西藏、青海的選民可以用本地通行語言文字書寫選票,但被選舉的候選人則必須通曉漢語。
《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未規定最低投票率。《參議員議員選舉法》則規定在省議會選舉參議員議員時,得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省議會議員出席,並得票至少三分之一方能當選。

選舉過程

各政黨的競選活動

民初新設政黨及各政黨分化組合的情況頻繁,僅1912年2月至4月,在民政部登記的黨派就達到85個之多。但在其中真正有希望逐鹿國會的,是國民黨共和黨統一黨民主黨等幾個大型政黨。這些政黨均採取了積極的競選活動。
由同盟會改組而成的國民黨,此時正由宋教仁實際主持黨務,其目標是在國會選舉中取得壓倒性多數,從而組織一個完全由國民黨人構成的責任內閣。為此,宋教仁極力主張改變過去同盟會組織嚴密的方針,致力於儘可能擴大國民黨的組織,不僅合併了統一共和黨國民共進會、共和實進會、國民公黨等中小政黨,還鼓勵國民黨員多介紹有選舉權的人士入黨:“多一黨員,則將來多一選舉權,並可多得一議員,政治上始有權力。”國民黨本部設定選舉科,並要求各地分部建立聯合會積極籌備選舉,還開展了大量宣傳工作,力爭在縣、省、全國的各級選舉中都占據絕對優勢。此外,在國民黨占據地方政治優勢的湖南、江西、安徽、廣東等省,國民黨還利用行政力量影響選舉、鞏固優勢。如在湖南,國民黨人仇鰲掌握了負責選舉事務的民政司,並在選前調整了各縣知事;在廣東,所有未加入國民黨的縣長都被邀請加入國民黨,一切選舉籌備人員皆由國民黨人擔任。因此,在這些省份,選出的全部參議院議員和逾八成眾議院議員均為國民黨籍。
與發軔於革命派政黨同盟會的國民黨不同,共和黨、統一黨、民主黨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清末立憲派有聯繫,因此在大多數地區形成了國民黨與三黨分立競爭的局面。這些政黨也採取了種種積極措施開展競選活動,如廣泛宣傳本黨主張、嚴令黨員支持本黨候選人等。除了各地候選人積極發表演說、宣傳政見外,民主黨領袖湯化龍還效法宋教仁,在全國巡迴旅行,每到一地必發表演講。

投票率

各地的投票率情況差異很大。如在江蘇江寧,投票率達到近80%,有的投票所甚至接近100%;但同在江蘇的蘇州投票率只有43%,吳縣投票率只有26%。全國的平均投票率僅有約10%。
不同的投票率差異反映了選民的不同心態。一部分知識分子對於選舉很有熱情,不乏在外工作求學者千里迢迢返鄉投票;在上海一些地方,當遇到選舉被地方當局干涉或選舉組織不善的情況時,還有選民集體爭取合法投票權的鬥爭。這反映了以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為代表的一批選民珍視選舉權利、願盡公民義務。然而,多數選民對選舉的態度十分冷漠。例如,儘管一些農民具有投票權,但其大多並不關心選舉。在江蘇,農民普遍對候選人的演說不感興趣,極少旁聽;候選人知道農民階層不願參加選舉,也就更疏於吸引農民的注意,從而產生惡性循環。在陝西一些地區,地方縉紳通過偽造選票把持了選舉結果,但也未見農民階層的鬥爭。一些知識分子在看到選舉中橫生的弊端後,也逐漸對選舉失去信心。在廣東,更有人在選票上寫“何必舉”、“錢運動”和“那班鬼”以示嘲諷。還有一部分選民雖然參與了選舉,但是對各黨和候選人情況不了解,往往被黨派以人情關係和小恩小惠加以拉攏,這種情況在文化水平較低的選民身上發生得最為顯著。一些選民甚至不認識、不會書寫候選人的名字,而不得不請其他選民在投票現場代其書寫選票,這種選票能反映多少真實的民意,也是值得懷疑的。
另外也應該看到,此次選舉中的一些組織工作考慮欠妥,同樣是使一部分選民放棄投票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選舉時間在冬季,許多地區天氣惡劣、選民出行不便;選舉參議院議員時又恰值春節,導致許多選舉人因事無法參加投票。另一方面,一些地區的投票站距離部分選民的居住區域過遠,又不允許代投和郵寄選票,這也使一部分選民放棄了投票。

選舉亂象

此次選舉中出現了舞弊、賄選、冒名頂替、強迫選舉等不少亂象。
一是拉攏、賄選和收買現象嚴重。如在江蘇蘇州選舉省議員時,各黨紛紛在投票站附近設定選舉人休息所,在這些休息所中派有招待員,向選民供應麵點、酒飯,有的還向選民提供往返車船票等好處,意在拉攏。在廣西桂林,民主黨在分發選票的同時,向選民派發“米粉券”,選民可憑券兌換米粉若干碗,還可以兌換成現金;複選時更是租賃酒館、妓院,遇人即拉入內招待。這些做法拉攏了許多文化水平不高的選民,造成了盲目投票的現象。一些地區還公開地以金錢收買選票。在廣東、浙江等省,選票明碼標價,初選階段選票一張2至5角,到複選階段迅速漲價,從10元至二三百元一張不等。在競爭激烈的湖北,候選人幾乎人人都要買票,湯化龍甚至因為買票不付票款被告上法院。四川都督胡景伊為拉攏選民,以官職、金錢相許諾,“要官許官、要錢支錢”。在湖南,甚至出現了賄選參議員者為買票耗費巨資,幾近破產的情況。但也並非所有地區都是如此,不少地方選舉過程比較清廉,選票集中於素有名望的人士,金錢收買效果有限;一些當選的國會議員也並不富有,完全憑藉較高的支持度順利當選。
二是投票混亂,出現了反覆投票、冒名頂替、列名指定、搶奪選票的現象。在一些地區,候選人或拉攏親友、或花錢僱人,使人輪番前往投票站反覆投票。有的選民調查員借職務之便,私自藏匿選票自投。廣東選舉前夕,粵省都督胡漢民三番五次命令各縣必須選出指定的候選人。廣西候選人廖鐘鏞預先在選票上填寫自己的姓名再分發給民眾,後遭選民舉報而被桂林地方審判廳取消當選資格。在奉天、湖北等省的一些地區,還出現了權勢人物強行索要選票、監管選舉人員扣押搶奪選票以供私自填寫的現象,以至於真正的選民抵達投票站時已無空白票可寫。
三是在政黨相爭的背景下出現了強迫、威脅甚至暴力現象。在安徽、四川、湖北等省都發生了武力脅迫投票的情況。如在湖北選舉省議會議長時,共和黨令軍警到場,百般威脅,甚至有持手槍向議員射擊者。但國民黨也採取了不少暴力行動,如其幹部在投票站外持槍威脅選民,對不願投票給國民黨的選民拳打腳踢,甚至誣衊未投國民黨的選民是受賄投票,強迫他們立下有關字據等。政黨鬥爭趨於暴力化,甚至出現了毀壞投票站的情況。在江蘇武進的10個投票站,有8個被相爭的國民、共和兩黨砸毀,簽到簿、投票箱均被破壞,投票站管理員遭到毆打。袁世凱不得不在各地投票站張貼刑律關於破壞選舉的罪名條款,並派軍警保護投票站。
四是一些政黨惡意利用省議會選舉參議院議員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省議員出席的法律,採取消極抵抗措施,破壞參議院議員選舉。如在湖南選舉參議院議員時,共和黨省議員估計不能取勝,便集體不出席省議會,導致省議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無法召開,選舉被迫一再延遲。湖北國民、共和兩大黨均尋求藉口拒絕出席省議會,省議會無法召開,最後只好把參議院議員名額平分給兩黨了事;江蘇、四川也發生了同樣的情形。

開票和爭議訴訟

1913年1月,完成眾議院議員複選的各省陸續開票。雖然在選舉中出現了不少混亂,但大部分省都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程式進行開票。不過,在一些地區,也存在開票秩序混亂、計算統計工作不規範、拖延開票的情況,廣西等個別地區的選舉監督甚至拒絕開票並自行宣布選舉無效,引起爭議,最後在北京政府的命令下才開票。
依據法律,開票後對選舉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向地方審判廳提起訴訟。絕大多數訴訟都基於當選人的被選舉權資格和選舉過程中出現的舞弊情況兩類,如指稱當選人吸食鴉片、曾經犯罪,或舉報當選人和選舉組織人員的舞弊、賄選行為。這些訴訟在各省廣泛出現,有的得到了審判機關的公正裁判,但在有的地方則因為審判機關為政黨所控制,形同虛設。有的百般拖延、拒不開庭;有的雖將嫌疑人拘押,但旋即“保釋”。在處於國民、共和兩黨黨爭的湖北,黃岡地方審判廳被共和黨控制,湖北省高等審判廳為國民黨掌握,各偏袒本黨、互相抵制,導致訴訟非但不能解決爭議,反而引起了更激烈的政黨對立。

選舉結果

國民黨的選舉勝利

由於當時政客跨黨是普遍現象,故各政黨在國會中的具體人數難以確切計算。1913年4月6日,《時報》刊登了《各直省眾議院議員表》,列出了22個省及蒙古、西藏、青海當選眾議院議員人數及各黨派或超然派(即無黨派人士)的人數。《國民》第1、2 號發表了《眾議院議員一覽表》。《申報》、《民立報》等報紙亦均刊有相關統計數據。這些統計數據差距很大。各黨派也分別宣布了各省當選眾議院議員數,“國民黨稱獲得眾議員三百六七十人,共和黨號稱二百五十餘人,統一黨說得到一百幾十席,民主黨亦稱獲一百餘席,以上合計八百餘席”,該總數大大超過眾議院596席的總數。學者李劍農在《戊戌以後三十年中國政治史》中對此進行研究,並列出數字,認為各黨派眾議院議員總數及比例如下:國民黨269名,占45.1%;共和黨120名,占20.1%;統一黨18名,占3%;民主黨16名,占2.6%;跨黨者147名,占24.7%;超然派26名,占4.3%。參議院議員方面也缺乏完整統計。根據當時報刊披露形成的不完全統計(山西、蒙古、青海、西藏無完整數據),國民黨至少取得了159個議席,第二大黨共和黨僅取得48席,民主黨、統一黨、超然派分獲2-4席。
分地域來看,國民黨在江西、廣東、安徽、湖南、東三省、陝西、甘肅、浙江、廣西、雲南、福建等地都取得了超過80%甚至全部的參眾兩院席位;在競爭最為激烈的湖北、江蘇、四川、直隸、河南和山東,國民黨一黨也取得了約一半的參眾兩院議席,剩餘一半由共和、統一、民主三黨瓜分。華僑選舉會選出的6名參議院議員全部為國民黨人。由此可見,在此次選舉中,國民黨在參眾兩院中都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

黨爭在第一屆國會的延續

國民黨獲得選舉勝利後,意圖組織一個以宋教仁為總理的責任內閣,遭到反對政黨內閣的大總統袁世凱的忌恨。選舉結束不久,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動身北上組閣,不料在上海北站遇刺,22日不治身亡,國民黨遭受了一次重大打擊。
1913年4月8日,首屆國會在北京開幕,但政黨爭鬥並未平息。國民黨憑藉人數上的絕對優勢,獨占了參議院正副議長。共和、統一、民主三黨立刻統一行動,在隨後的眾議院議長選舉中堅持採取無記名投票法,成功使國民黨未能染指眾議院正副議長。這次行動使三黨感到有必要加強聯合對抗國民黨,因此在袁世凱、梁啓超等人的支持下,三黨於5月29日正式合併為進步黨。進步黨的成立,實際上是袁世凱與舊立憲黨結合的產物,這表明他們在反對國民黨的政治旗幟下組成了政治聯盟,為袁世凱進一步分化國民黨提供了重要基礎。

對選舉的評價

國民黨在首次國會選舉中的獲勝,被孫中山黃興等國民黨領袖認為是一次“公道自在乎人心”的勝利。但康有為、梁啓超等人則不置可否,他們認為此次選舉中沒有任何政黨發表系統的政治綱領,完全憑藉金錢進行選舉活動。這反映了不同政治派別對選舉的不同看法。應該說,此次選舉雖然出現了許多弊病,如對選舉權的限制、選舉準備工作不周、選舉亂象等,顯示了民國初年資產階級議會制度的不成熟性,但也取得了許多實踐成果。各黨候選人按照法律開展競選活動,組建起了一個民選的西方資產階級式的國會;與清末諮議局相比,更多的選民獲得了選舉權,並有相當多的選民積極參與選舉活動。選出的國會議員中,絕大多數接受過新式教育,占比達80.2%,代表了城市市民階層和鄉村開明鄉紳,反映了資產階級參與政治的願望。總體來說,作為近代中國第一次全國性的民主選舉,第一屆國會選舉有相當重要的進步意義,是近代中國從專制社會走向政治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