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是臨時參議院於1912年8月10日制定頒布的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
- 頒布時間:1912年8月10日
- 制訂者: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公布單位
文獻出處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 公布
關鍵字
立法機關 組織法
主題詞
主要內容
1912年《國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本約法施行後,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組織法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據此,臨時政府參議院製成了《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於1912年8月10日公布。
《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共23條,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規定實行兩院制,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構成。參議院議員由各省議會每選10名,蒙古、西藏、青海選舉會共選40名,中央學會選8名,華僑選舉會選6名。眾議院議員由各地方人民選舉產生,每人口滿80萬選出議員11人,在人口調查完畢前,各省議員名額最多46名,最少10名;蒙古、西藏、青海共40名。
第二,規定議會行使《臨時約法》所定參議院之職權。其中,議決法律案、財政案、彈劾案及其他承諾事件,“以兩院之一致成之”;凡建議、質問、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之請求、答覆政府諮詢、受理人民請願、同意逮捕議員以及制定本院法規等,“兩院各得專行之”。
第三,規定憲法之起草由兩院選出同數委員行之;憲法之議定由兩院會合行之;“非兩院有總議員3/5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出席議員2/3以上之同意不得議決”。
顯然,這部《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突出了國會的權力,意圖在肯定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限制袁世凱專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