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刑法,即“意思刑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刑法
- 別名:意思刑法
危險刑法,即“意思刑法”。
危險刑法,即“意思刑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爆炸等罪並列規定在相同法條中,並且規定的相同的法定刑。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款 單位犯前兩款...
危險作業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 重大傷亡事故 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
故意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採取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犯罪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以及工廠、礦場、油田、港口、倉庫、住宅等公共設施或者...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過失,該罪屬於結果犯,不同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能以該罪論處。因此,刑法規定,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關於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是指非法攜帶以火藥為動力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
但足以發生某種危險的表述已經表明,是行為足以導致某種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危險,而不是指行為已經造成的危險狀態。因此,危險是針對行為性質而言,行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不可能成立危險犯。危險區分 為防止公共危險迅速蔓延,全面地保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對危險犯作了較多規定,除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普通危險物罪是指行為人未受允準,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葯、雷汞或其他相類似的爆炸物或軍用槍炮、子彈而無正當理由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公共危險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危險物,包括炸藥、棉花葯、雷汞或其他相類似的爆炸物或軍用槍炮、子彈等。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遇熱或...
刑法標準 盜竊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以對特定的占有物為目標,採取秘密獲取的方式,將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資據為己有的行為。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也是以對特定的占有物為目標、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行為人以占有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
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過失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的安全。犯罪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以及工廠、礦場、油田、港口、...
第二節行為人的危險與近代學派 一、近代學派的歷史背景及其理論 (一)義大利的刑事人類學派 (二)德國的刑事社會學派 二、行為人的危險在近代學派理論中的展開 (一)人身危險性概念之辨析 (二)人身危險性概念的展開 三、小結:“人身危險性”的資產清算 第三節行為的危險及其內部劃分 一、在行為刑法中危險指...
在這種情況下,在刑法理論上提出允許的危險的理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過失犯罪的成立範圍。這裡所謂允許的危險,指某種具有危害傾向的行為,因有益於社會而允許其實施的合法行為。允許的危險的意義在於,一是一定程度上免除開辦風險業務的組織者、管理者的過失責任;二是一定程度上免除從事風險業務的業務人員的過失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設備、裝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定義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設備、裝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產、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對象(有毒...
對被綁架人的危險不限於非法行為造成的危險,也包括利用合法行為對被綁架人造成的“危險”。例如,甲綁架了脫逃的死刑犯人乙後,向乙的親屬聲稱“如不交付巨額贖金,就將乙移送司法機關”。甲的行為依然成立綁架罪。3、具有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其中的“財物”包括財產性利益,“不法”不限於刑法上...
刑法第234條之一第2款的規定,為此提供了根據。在這種情況下,承諾的主體必須已滿18周歲,行為人不得以強迫、欺騙方法獲取承諾,否則承諾無效。第二,在單純傷害而沒有保護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雖然得到被害人承諾,但造成了有生命危險的重傷的,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首先如果法益主體行使自己決定權(承諾傷害)導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 第115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罪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同特徵的概括。各種具體罪名則各有其具體構成要件和特徵,分別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枝、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
因為刑法及司法解釋並沒有哪一條文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行為就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種,從法理上講,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行為犯,是危險犯。公訴機關抗訴所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設備、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