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採取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犯罪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以及工廠、礦場、油田、港口、倉庫、住宅等公共設施或者其他重大公私財產。(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的不同,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如果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用其他危險方法進行破壞者,則應按反革命破壞罪論處。(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故意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釋義:故意採取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 類型: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種
術語簡介,刑法條文,

術語簡介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驗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如以病害豬肉加工食品出售的危險方法、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駕車撞向眾人的危險方法、製造或者銷售毒酒的危險方法、制輸壞血的危險方法、破壞井下通風設備的危險方法等。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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