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航空安全罪是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包括使用暴力、破壞航空器、放置危險物質等行為,多國對此均有管轄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害航空安全罪
- 定義: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
危害航空安全罪是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包括使用暴力、破壞航空器、放置危險物質等行為,多國對此均有管轄權。
危害航空安全罪是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包括使用暴力、破壞航空器、放置危險物質等行為,多國對此均有管轄權。根據1971年《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通稱“蒙特婁公約”),罪行包括:(1)對飛行...
危害國際航空罪是違反國際刑法的規定,實施劫持、破壞、損害和其他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根據196_3年9月14《東京條約》、1970年12月16日《海牙條約》和1971年9月23日《蒙特婁公約》,國際刑法規定,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者,即構成危害國際航空罪:(1)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以其他任何恐嚇...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時,主要是把握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飛行安全。如果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的不是暴力行為而是脅迫或其他行為;或者行為人不是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而是對...
亦稱《蒙特婁公約》。1971年在加拿大蒙特婁簽訂。主要內容為:(1) 任何人故意或企圖從事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即為犯罪。犯罪行為包括: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或航空器從事暴力和破壞行為;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可能破壞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的裝置或物質;上列罪行的共犯。(2) 各締約國應對上述罪行...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為公約是指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蒙特婁簽訂,1973年1月26日生效,共16條。主要內容是:①任何人故意或企圖從事下列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即為犯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的人或航空器從事暴力行為或破壞行為從而可能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用任何方法...
飛行簽派員、航空台通信員。因為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安全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於故意,但他對於發生飛行事故的嚴重後果則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的安全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據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為。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
對於劫持非民用航空器,即使作為國內犯罪,應按照本條定罪處刑。其次,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暴力,是指直接對航空器實施暴力襲擊或者對被害人採用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為,使其喪失反抗能力或者不能反抗的身體強制方法。如劫機分子攜帶匕首、槍枝、炸藥、雷管、引爆裝置等對旅客和機組人員(包括...
甲、違反刑法的罪行;乙、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行為。2.除第三章規定者外,本公約適用於在締約一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的犯罪或犯有行為的人,無論該航空器是在飛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屬於任何國家領土的其他地區上。3.在本...
第三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但是可以作為行李交運或者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機組人員帶到目的地後交還。對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實行限量攜帶。限量攜帶的物品及其數量,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
本公約各締約國,考慮到聯合國憲章有關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和促進國家間友好關係與合作的宗旨和原則,尤其認識到,正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述,每個人均有生活、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深切關注各種形式的恐怖主義行為的世界性升級,該類行為危及或奪取無辜性命,危害人的基本自由並嚴重地損傷人...
曾為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中國南方航空公司等多家民航企業做過《機長的法律地位》、《航空運輸法律糾紛的預防與對策》等專題講座與培訓。內容簡介 1903年12月,美國萊特兄弟設計製造的飛機進行了成功的試飛,實現了人類的飛行夢想。在這之後的一個世紀裡,航空運輸業得到了空前的發展,而形形色色危害航空安全的違法犯罪...
主要是某些人為了政治、經濟或其他的組織或個人目的,人為的非法擾亂民用航空秩序、破壞航空設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問題。如果要給“空防安全”明確下個定義,我們今天所說的空防安全,是指為了有效預防和制止人為的非法干擾民用航空的犯罪與行為,保證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正常、高效運行所進行的計畫、組織、指揮、協調、...
第一節 危害民航安全犯罪概述 一、危害民航安全犯罪的概念 二、危害民航安全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節 劫持航空器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三、劫持航空器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四、劫持航空器罪的處罰 五、涉外劫持航空器罪的懲治 第三節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
第九章 民用航空保險法律制度 第一節 民用航空保險概述 第二節 民用航空保險賠償與保險爭議解決 本章小結 思考練習 第十章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有關民用航空刑法概述 第二節 危害航空安全保衛的犯罪和刑罰 第三節 航空安全保衛的刑事管轄 第四節 危害航空安全保衛行為的措施 本章小結 思考練習 參考...
甲、違反刑法的罪行;乙、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行為。2.除第三章規定者外,本公約適用於在締約一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的犯罪或犯有行為的人,無論該航空器是在飛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屬於任何國家領土的其他地區上。3.在本公約...
B、《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1944 航空運輸業務的條約 A、《哈瓦納商務航空公約》1928 B《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29(華沙條約)C《國際航空運輸協定》1944 關於航空安全的條約 A、《關於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63、東京《東京公約》B《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
9.6 航空運輸契約的變更和解除 135 9.7 承運人的責任 137 本章小結 146 思考與練習 147 第10章 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與刑罰 148 10.1 我國民航法的相關規定 149 10.2 危害民航安全違法行為的相關規定 154 10.3 關於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國際條約 156 10.4 刑事...
第四十六條 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 第四十七條 機長發現機組...
2.滅絕種族罪 9.種族隔離罪 10.奴役及與奴役有關習俗的犯罪 11.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罪 12.非法人體實驗罪 三、與恐怖有關的犯罪 5.危害聯合國及有關人員罪 14.劫特航空器和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罪 16.威脅和使用武力危害國際保護人員罪 17.劫持人質罪 18.非法使用郵政罪 四...
非法干擾行為是指違反有關航空安全的規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機場、航空器運行安全或秩序,以及有關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行為。 類別 《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婁公約》、《蒙特婁議定書》規定的,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恐怖主義罪行):實施或者企圖實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襲擊、爆炸機場等行為。包含 《...
21.刑法總論專題精品課建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參加人 2012年 22.懲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國際公約與我國刑法的比較研究及對接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 負責人 2011年 23.中國刑罰之體系性改革 中國法學會 參加人 2010年 24.中日受賄罪若干問題比較研究 橫向 負責人 2010年 25.內幕交易的...
吉林機場公安局將朴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執行逮捕,3月13日移送起訴。據民航公安部門統計,自2015年1月至今,昆明、重慶、呼和浩特、南京、延吉、長春、深圳、烏魯木齊、鄭州、騰衝等地已發生機上乘客擅自開艙門事件12起,嚴重危害航空安全,影響航班正常運行,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劫機的方式多樣化 劫機犯罪的犯罪主體呈現由個人向團伙集團化發展的趨勢。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的劫機不但比個人劫機危害要大得多, 而且給反劫機方面也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因而劫機犯罪的得逞率較高。從已經明確劫機方式的 836起劫機事件中,個人作案的有 465起,占 55.6%,得逞 191起,占 41%,團伙作案的有 371...
為防止公共危險迅速蔓延,全面地保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對危險犯作了較多規定,除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了危險犯以外,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都屬於危險犯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有的...
2、在區域性公約中,例如,1976年《歐洲制止恐怖主義公約》第一條將“1、屬於1970年12月16日訂于海牙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規定範圍的罪行;2、屬於1971年9月23日訂於蒙特婁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規定範圍的罪行;3、涉及侵害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生命、人身或自由的嚴重罪行;4、...
對處於下列狀態的交通工具實施的破壞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駛(飛行)中;第二,交通工具處於已交付隨時使用的狀態;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檢修便可以使用的狀態,例如,交付檢修的汽車的剎車系統並無故障,但汽車檢修人員首先破壞剎車系統,然後只檢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隻、汽車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船隻、汽車。船隻、汽車是大型的現代化交通運輸工具,與公共安全聯繫密切。劫持這類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隻、汽車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
《東京公約》 主要目的是對在“飛行中”航空器上犯有罪行或某種行為的人行使管轄權,不使其逃避懲罰。公約規定,它適用於“違反刑法的罪行”,和“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無論此種行為是否構成罪行”。所謂“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從其為了起飛開動馬達到著陸...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破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