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為公約是指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蒙特婁簽訂,1973年1月26日生效,共1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 簽訂時間:1971年9月23
主要內容是:①任何人故意或企圖從事下列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即為犯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的人或航空器從事暴力行為或破壞行為從而可能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別人放置裝置或物質,可能破壞該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可能危及其飛行的安全;此外,還包括上列罪行人的共犯。②各締約國應對上述罪行給予嚴厲懲罰,並將其看作是一種可引渡的罪行。③締約國在其境內發現被指控的罪犯,如不將其引渡,應即將此案提交主管當局以便起訴。④締約國應努力採取一切措施防止上述罪行的發生。如果上述罪行已經發生,應對旅客和機組繼續其旅行儘速提供方便,並將航空器和所載貨物不遲延地交還給合法的所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0年9月10日交存加入書,並聲明保留第14條第1款,同年10月10日對中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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