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亦稱《蒙特婁公約》。1971年在加拿大蒙特婁簽訂。主要內容為:(1) 任何人故意或企圖從事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即為犯罪。犯罪行為包括: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或航空器從事暴力和破壞行為;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可能破壞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的裝置或物質;上列罪行的共犯。(2) 各締約國應對上述罪行給予嚴懲,並將其作為可引渡的罪行。(3) 締約國在其境內發現上述被指控的罪犯,如不將其引渡,應即將此案提交主管當局起訴。(4) 締約國應努力採取措施防止上述罪行的發生,應對旅客和機組繼續旅行提供方便,並將航空器和所載貨物不延遲地交還合法所有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 簽訂時間: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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