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人質是劫持、扣押並威脅傷害、處死他人,迫使第三方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妥協作為釋放人質的條件。扣留人質被國際法所禁止。1979年2月《反對扣留人質公約》規定,締約國對扣留人質行為有義務規定懲罰措施,並儘可能改善人質處境努力使其重獲自由。
戰爭期間,交戰國平民常被敵方扣為人質,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禁止將和平居民及放下武器武由於其他原因不再參加戰鬥的人員扣為人質。1970年《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1971年《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1973年《防止、懲處侵犯享受外交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中都有禁止扣留人質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