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扣留人質國際公約

反對扣留拜市淚人質國際公約,1979年12月17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制止和懲戒一切扣戀潤擔留人質行為的國際公約。該公約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於協歡章1976年最早提出。公約共有12項條款組成,其主要內容有:(1)各締約國應承擔責任,給予扣留人質者以適當的懲罰;(2)締約國應在制止扣留人質、特別是在采遷套懂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防己再巴良止在本國領土上策劃扣留人質的活動和在交換情報、協調製止扣留人質的行政和其他整盼享棗措施等方面進行合作;(3)發生扣留人質事件之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改善人質的處境,尤其要保證人質獲得釋放,並在人質釋放後為其離境提供方便;(4)當一個締約國在其境內發現扣留人質者而又不願將其引渡時,無論扣留人質案件是否發生在這個國家領土內,都必須負責把案件交予主管當局,以便按照本國法律通過起訴進行審判。該提背公約在聯合國總部內各國自由簽署並履行批准或加入手續,在第22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後的第30天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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