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由於過失而引起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為特定破壞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 源於:刑法第119條第2款
  • 破壞對象:交通工具
  • 屬性:過失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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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破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不謹慎,無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壞。例如,乘司機不在,隨意擺弄汽車,無意中將剎車弄壞。如果是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重大事故,雖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也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謂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交通工具顛覆、互撞、起火、爆炸、車毀人亡等。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並未引起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種犯罪時,還必須查明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同嚴重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雖然後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所引起,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據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認定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為侵害對象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主要的區別是:
(1)主觀罪過不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持否定態度,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者雖已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引起嚴重後果。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其破壞行為會發生嚴重危害結果是明知的,並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2)對危害結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過失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故意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並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危害結果,均構成犯罪,而且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

本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致使火車、汽車、申力、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造成嚴重後果;交通肇事罪則表現為行為人(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和非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如果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的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毀壞,造成嚴重後果,則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而構成交通肇事罪。

符合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具有破壞的故意。
2.必須是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這五種特定的交通工具。因為,這些交通工具承擔著大量的客運、貨運任務,對它們進行破壞會造成旅客的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公共安全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其中航空器既包括飛機,也包括其他飛行工具。
3.破壞行為必須是足以使這幾種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由於交通工具性能的不同,傾覆也包含了各種情況,比如火車出軌、顛覆,汽車、電車翻車,船隻翻沉,航空器墜毀等情況;上述交通工具由於遭到人為破壞而不能正常行駛,危及運載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這種毀壞行為與傾覆行為一樣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為有效打擊這種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法律規定行為人的破壞行為有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傾覆、毀壞的現實可能性和威脅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要求一定要有實際後果發生。判斷某種破壞行為是否已達到“現實可能性和威脅”的程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
(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這不僅包括正在行駛和飛行期間,也包括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如果破壞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會危及到公共安全,故不構成本罪;
(2)破壞的是否是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位。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衛生設備或者其他不影響安全行駛的輔助設備等,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同樣不構成本罪。
4.必須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即行為人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後果的發生或者只造成了輕微的危害後果。
對這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行為,刑法規定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故意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處罰

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據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構成。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客體為交通運輸的安全,犯罪對象為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和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客觀方面表現為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本罪與損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一是主觀上一為故意一為過失;二是本罪以結果論罪,而後者為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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