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重大飛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飛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空中運輸的正常秩序和空中運輸的安全。這些交通運輸活動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就會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本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飛機等航空器,不同於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其運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所無法比擬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來越多的人們作為重要的遠距離交通工具,同時,各種物資的航空運輸也日益繁忙。適應這一需要,中國的民航事業在改革開放後有了飛速發展,航班、航線不斷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現。航運業務的擴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責任心的航空人員。同時,對於航空人員也應從法律上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1979刑法對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規定適用交通肇事罪。鑒於航空器的特殊性,本法單設了飛行事故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空中運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地說,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三個因素組成的。
1 、航空人員必須有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違反規章制度是指違反與飛行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航空維修人員不認真檢查、維修航空器,未及時發現航空器的故障;領航員領航不正確,飛機起飛前,機長不對航空器進行全面檢查,飛機遇險時機長未採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機組人員未經機長批准擅自離開航空器等等。
2、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所謂重大事故,根據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失蹤,該機機上人員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迫降到無法運出的地方。所謂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飛機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設施受到嚴重損壞,航空器上人員遭受重傷,公私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等。如果造成了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應適用本條給予處罰。如果只有航空人員的違章行為,沒有實際發生重大飛行事故,則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分,不能追究其處罰。按照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本條基本犯罪構成中的重大飛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況,而且最多可致三十九人死亡。這就是說,造成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於重大飛行事故,應適用第一檔法定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條第二檔法定刑的適用條件仍然是造成人員死亡。這樣一來,造成人員死亡的,既可適用第一檔法定刑,也可適用第二檔法定刑。這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解決,有待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3 、嚴重後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以上3個因素是相互聯繫、相互制約,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主體必須是航空人員。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航空人員,是指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勤人員。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機械員、乘務員,地勤人員包括民用航空維護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航空台通信員。因為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安全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於故意,但他對於發生飛行事故的嚴重後果則是過失的,即他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的後果;如果出於故意,就不構成本罪,而屬於其他犯罪了。
1.構成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航空人員”。必須是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器人員、飛行通信員和乘務員;地面人員包括航空指揮人員、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和航空電台通信員等。其他人員不構成此罪。
2.航空人員有違反對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操作管理、空域管理、運輸管理及安全飛行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行為。如民用航空器不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航路和飛行高度飛行,民用航空器機組人員的飛行時間、執勤時間超過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等。
3.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了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如造成了人員重傷或者航空器嚴重損壞以及承運的貨物毀壞等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定本罪一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照章行事的,不違反規章制度,即使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規章制度,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三看違章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即使在行為人的違章行為之後,發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構成犯罪。四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嚴重後果是由於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
兩者都是與飛行安全有關的犯罪,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航空人員,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且實踐中一般為航空人員以外的人。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表現為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則表現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3)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要求行為人實施違章行為之外,還必須發生特定的重大飛行事故或嚴重後果,方可構成犯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危險犯,犯罪的成立並不要求出現實際的嚴重後果,只要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即可構成犯罪,如果出現了實際的嚴重後果,則構成結果加重犯,在較重的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是過失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它們都是過失犯罪,都會造成一定的嚴重後果並以此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它們的主要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航空人員;後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發生嚴重後果的原因不同。前者發生的原因是由於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實施了違章行為;後者發生的原因則是由於行為人實施了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的損壞行為。
司法實踐中,航空人員在工作中過失損壞航空器的重要部件或機場重要設施,叢而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視行為人的過失損壞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而定。如果違反了規章制度,則應是重大飛行事故罪;如果沒有違反規章制度,則應定為過失損壞交通工罪或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實施了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且以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兩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儘管兩者都是特殊主體,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僅限於航空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主體則只能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民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
(2)發生的場合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發生在航空器的飛行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其主要特徵是:
客觀方面,首先,必須有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是航空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其次,必須發生重大飛行事故;第三,必須有嚴重後果。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構成本罪。
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定主體,即航空人員,包括空勤人員和地勤人員。本罪為結果犯,必須後果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二、分析本罪構成要注意:
(一)看行為人有違反規章制度;
(二)看其主觀上有無過失;
(三)看其行為有無造成嚴重後果;
(四)看其過失行為同損失後果之間有無必然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