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條 本法所稱航空人員,是指下列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
第四十條 航空人員應當接受專門訓練,經考核合格,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執照,方可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在取得執照前,還應當接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可的體格檢查單位的檢查,並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空勤人員在執行飛行任務時,應當隨身攜帶執照和體格檢查合格證書,並接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查驗。
第四十二條 航空人員應當接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走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和考核:經檢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繼續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空勤人員還應當參加定期的緊急程式訓練。空勤人員間斷飛行的時間超過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時限的,應當經過檢查和考核;乘務員以外的空勤人員還應當經過帶飛。經檢查、考核、帶飛合格的,方可繼續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機組
第四十三條 民用航空器機組由機長和其他空勤人員組成。機長應當由具有獨立駕駛該型號民用航空器的技術和經驗的駕駛員擔任。機組的組成和人員數額,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
第四十五條 飛行前,機長應當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發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第四十六條 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貝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
第四十七條 機長發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為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
第四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機長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採取搶救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民用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機長必須採取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民用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機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九條 民用航空器發生事故,機長應當直接或者通過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如實將事故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
第五十條 機長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險信號,或者發現遇險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員,應當將遇險情況及時報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並給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第五十一條 飛行中,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僅次於機長職務的駕駛員代理機長;在下一個經停地起飛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應當指派新機長接任。
第五十二條 只有一名駕駛員,不需配備其他空勤人員的民用航空器本節對機長的規定,適用於該駕駛員。
營養保健
合理的飲食營養,對維護航空人員的身體健康、增強體質、提高飛行耐力、延長飛行時間和保證飛行安全有重要意義。
在高空高速飛行中常遇到缺氧、低氣壓、加速度、噪聲和振動等複合作用,對機體消化和代謝功能會產生一定影響。表現為消化腺分泌減少、胃排空時間延長、味覺異常及胃腸脹氣。高空缺氧時,熱量代謝增加,而以前的熱量供給標準偏高,使很多飛行員發生肥胖、高血脂及心腦血管疾病,影響飛行員的健康、飛行耐力和飛行年限。
營養調理
⊙ 適量的蛋白質和 B族維生素供給,可提高飛行耐力。
⊙ 飛行前攝入脂肪不宜過多,因為飛行中膽汁減少,脂肪消化會受到影響。
⊙ 飛行員飲食宜選擇高碳水化合物、低脂肪和適量蛋白質。高碳水化合物飲食可提高機體對低壓和缺氧的耐力。
⊙ 避免空腹飛行以防止飛行中發生低血糖和反應性低血糖。
⊙ 補充一定量的維生素,如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等,能提高缺氧時細胞內酶的活力,加強組織呼吸功能和對氧的利用率,提高飛行耐力。
⊙ 控制進食量。乘機前不可不吃,但不能大吃大喝,以減少和預防暈機現象。
⊙ 少吃含纖維素和產氣多的食物,如豆製品、薯類、韭菜、芹菜等。
⊙ 不宜吃油膩食物,如炸魚肉、燒雞、烤鴨等,這些食物富含高脂肪、高蛋白,食後不易消化,會增加胃腸負擔,應儘量少吃或不吃。
⊙ 可適當吃些清淡可口又富含糖、蛋白質的食品,如麵包、點心、麵條、綠葉蔬菜、瘦肉、蜂蜜等。當飛機升降時,可在口中含些像朱古力、蘋果、山楂、橘子之類的小食品,可使耳朵鼓膜兩側氣壓保持平衡,改變不適狀態。
⊙ 食物應易於消化,要少而精,以增進食慾。
⊙ 非飛行日可為三餐制,飛行日為四餐制。
⊙ 合理安排進餐時間。通常早餐在飛行前1~1.5小時開飯,午餐應在二小時前開飯,禁止空腹或飯後立即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