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際航空罪

危害國際航空罪是違反國際刑法的規定,實施劫持、破壞、損害和其他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根據196_3年9月14《東京條約》、1970年12月16日《海牙條約》和1971年9月23日《蒙特婁公約》,國際刑法規定,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者,即構成危害國際航空罪:(1)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以其他任何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一架飛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害國際航空罪
  • 定義:違反國際刑法的規定,實施劫持、破壞、損害和其他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行為
(2)對飛行中的飛機內的人實施暴力,危及該機的安全。(3)破壞使用中的飛機或對該機造成破壞,使飛機不能飛行或將會危及飛行安全。(4)以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飛機內放置或指使別人放置一種將會破壞該機或對該機造成損壞使其不能飛行或將會危及其飛行安全的裝置或物品。(5)破壞或損壞航行設備或妨礙其操作,危及飛行中的飛機安全。(6)傳送明知是虛假的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飛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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