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際航空罪是違反國際刑法的規定,實施劫持、破壞、損害和其他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根據196_3年9月14《東京條約》、1970年12月16日《海牙條約》和1971年9月23日《蒙特婁公約》,國際刑法規定,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者,即構成危害國際航空罪:(1)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以其他任何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一架飛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害國際航空罪
- 定義:違反國際刑法的規定,實施劫持、破壞、損害和其他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行為
危害國際航空罪是違反國際刑法的規定,實施劫持、破壞、損害和其他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根據196_3年9月14《東京條約》、1970年12月16日《海牙條約》和1971年9月23日《蒙特婁公約》,國際刑法規定,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者,即構成危害國際航空罪:(1)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以其他任何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一架飛機。
危害國際航空罪是違反國際刑法的規定,實施劫持、破壞、損害和其他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根據196_3年9月14《東京條約》、1970年12月16日《海牙條約》和1971年9月23日《蒙特婁公約》,國際...
危害航空安全罪是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包括使用暴力、破壞航空器、放置危險物質等行為,多國對此均有管轄權。根據1971年《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通稱“蒙特婁公約”),罪行包括:(1)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使用暴力以致危及該航空器安全;(2)破壞、損壞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
在航空器內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非法劫持、干擾或控制飛行中的航空器,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航行設備,或企圖從事任何此種行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內良好秩序和紀律的犯罪行為。1963年9月14日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主持下於東京締結的 《 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
14.劫特航空器和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罪 16.威脅和使用武力危害國際保護人員罪 17.劫持人質罪 18.非法使用郵政罪 四、與海洋和環境有關的犯罪 13.海盜罪 15.危害航海安全和公海固定平台安全罪 24.非法干擾國際海底電纜罪 21.危害國際環境罪 五、其他犯罪 7.盜竊核材料罪 19.非法販賣毒品及與毒品有關的犯罪...
因此,非民用航空器(即國家航空器)即使被劫持的,按照國際公約規定,屬於國內犯罪,不應構成作為國際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可作其他犯罪處理。對於劫持非民用航空器,即使作為國內犯罪,應按照本條定罪處刑。其次,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暴力,是指直接對航空器實施暴力襲擊或者對被害人採用危害人身...
該草案由以下四部分組成:(1)分則——國際罪行。共20條。分別規定了侵略罪、戰爭罪、非法使用禁用武器罪、滅種罪、違反人道罪、種族隔離罪、奴隸制度和與奴隸制有關的犯罪、酷刑罪、非法藥物試驗罪、海盜罪、危害國際航空罪、對受國際上保護的人威脅和使用暴力、扣留人質、非法使用郵件罪、毒品罪、塗改和偽造貨幣...
筆者認為,國際犯罪是指嚴重危害國際社會一般利益的、被國際法所明確禁止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其特徵可分列如下:1、國際犯罪是嚴重危害國際社會的行為,這一特徵亦可稱為國際社會危害性,它嚴重危害了人類的生存、進步與發展,以及國際社會的和平、安全與文明等。此為國際犯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別與國際犯罪與其他...
一、海盜罪 二、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 三、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罪 四、毒品犯罪 五、恐怖主義爆炸罪 六、資助恐怖主義罪 七、腐敗犯罪 第四篇 國際犯罪責任 第十一章 個人的國際犯罪與責任 一、個人國際犯罪主體地位的確立 二、個人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 三、個人國際犯罪與刑事責任的原則 四、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與...
第二節 種族隔離罪 第三節 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的犯罪 第四節 劫持人質罪 第五節 酷刑及其他非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犯罪 第六節 非法進行人體試驗罪 第八章 危害國際秩序的犯罪 第一節 海盜罪 第二節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 第三節 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 危害航海及公海固定平台罪 第五節 ...
國際航空運輸運價的制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定的規定執行;沒有協定、協定的,參照國際航空運輸市場價格確定。 第九十八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不定期運輸,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並不得影響航班運輸的正常經營。 第九十九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公共航空運...
亦稱《蒙特婁公約》。1971年在加拿大蒙特婁簽訂。主要內容為:(1) 任何人故意或企圖從事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即為犯罪。犯罪行為包括: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或航空器從事暴力和破壞行為;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可能破壞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的裝置或物質;上列罪行的共犯。(2) 各締約國應對上述罪行...
A、巴黎航空公約1919 B、《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1944 航空運輸業務的條約 A、《哈瓦納商務航空公約》1928 B《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29(華沙條約)C《國際航空運輸協定》1944 關於航空安全的條約 A、《關於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63、東京《東京公約》B《關於制止危害民用...
國際法上的一項罪行。反對空中劫持的國際公約有:1963年9月14日在東京締結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簡稱《東京公約》),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簡稱...
第十節 國際海底區域 一、概 述 二、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 三、國際海底區域的開發制度 四、國際海底管理局 第七章 空間法 第一節 概 說 一、空間法的概念 二、空間法的發展 三、空氣空間與外層空間的分界問題 第二節 航空法 一、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 二、國際民用航空制度 三、制止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非法...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民用航空...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民...
二、種族隔離罪 三、種族歧視罪 四、販賣和使用奴隸罪 五、國際販賣人口罪 六、酷刑罪 第七章 破壞國際秩序的犯罪 一、懲治國際恐怖主義公約及其發展 二、破壞國際交往秩序的犯罪 三、破壞國際航空秩序的犯罪 四、破壞海上公共秩序的犯罪 五、破壞國際郵政秩序的犯罪 第八章 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犯罪 一、毒品犯罪 ...
第十九章 海盜罪及其他危害海洋安全罪的法律控制/234 第一節 概述/234 第二節 海盜罪的法律控制/235 第三節 干擾海底電纜罪的法律控制/238 第四節 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的法律控制/240 第五節 危害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的法律控制/246 第二十章 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罪的法律控制/251 第一節 概述/251 第二節 ...
2.批准書應交存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第二十一條 1.本公約在十二個簽字國交存批准書並於第十二份批准書交存後的第九十天起即在這些國家之間生效。對以後批准本公約的每一個國家,本公約應在其交存批准書後的第九十天起生效。2.本公約一經生效,應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向聯合國秘書長登記。第二十二條 1.本...
中國政府正式加入保證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約》1980年10月10日,中國政府已正式加入保證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約》和《蒙特婁公約》開始生效。為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國際航空法會議分別於1970年12月與1971年9月在荷蘭的海牙和加拿大的蒙特婁通過了上述兩個公約。國際上已有一百多個...
(二)懲治危害國際航空犯罪的國際公約 (三)危害國際航空罪的構成 (四)懲治和防範危害國際航空犯罪的措施 二十八、國際刑法中的劫機犯罪 (一)劫機犯罪的定義和構成 (二)劫機犯罪的管轄 (三)劫機罪犯的引渡 二十九、略論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犯罪的懲治與防範 (一)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犯罪的歷史與現狀 (二)懲治...
深切關注各種形式的恐怖主義行為的世界性升級,該類行為危及或奪取無辜性命,危害人的基本自由並嚴重地損傷人的尊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考慮到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為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嚴重影響海上業務的經營並有損於世界人民對海上航行安全的信心,考慮到整個國際社會對此種行為的發生極其關注,深信...
一是關於禁止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制裁反和平,反人類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戰爭罪犯的國際條約;二是關於保護人權、制裁國際販賣人口、種族歧視、酷刑等方面的犯罪的國際條約;三是關於維護公共安全,制裁危害民用航空秩序、危害海上航行,侵害受國際保護人員等方面的犯罪的國際條約;四是關於禁毒、制裁各類毒品犯罪的國際條約...
由於被告人行為時,我國已分別於1978年、1980年正式加入了《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簡稱《東京公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簡稱《蒙特婁公約》)三個關於航空器方面犯罪的國際公約,意味著我國應承擔公約...
北京一航空科技公司的郝某、喬某、李某3人,操控無人機“黑飛”進行航拍測繪,致多架次民航飛機避讓、延誤,造成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達18148元。後北京軍區兩架殲擊機待命升空,並出動兩架直升機升空將其迫降。郝某等3人後被檢方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至平谷區人民法院。2014年11月...
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等,歐陽濤先生認為,上述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對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和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的犯罪行為,以及有關毒品的犯罪行為,不論結果發生在何地,只要罪犯在本國境內,都應對其行使國際...
本條所說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是指已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如《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反對劫持...
武裝反抗本國罪,誘致戰爭罪,私戰罪,危害領土主權罪,妨害國家獨立、安全罪,向外國交付國家領土、武裝力量罪,危害國家主權、獨立罪,危害國家安全、獨立、統一罪,危害聯邦獨立罪,通敵罪,通謀外地罪,內亂罪,結黨、武裝犯內亂、外患罪,援助共謀政治犯罪,或結黨、武裝罪,侵奪政權、軍權罪,結社共謀政治犯罪...
遇險船舶、海上設施、航空器不配合救助的,現場指揮根據險情危急情況,可以採取相應救助措施。第七十八條 海上事故或者險情發生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醫療機構為遇險人員提供緊急醫療救助,為獲救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並組織有關方面採取善後措施。第七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由...
(二)在不影響本公約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七條的情況下,確保行政、管理、執法和其他負責打擊洗錢的當局(本國法律許可時可包括司法當局)能夠根據其本國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國家和國際一級開展合作和交換信息,並應為此目的考慮建立作為國家級中心的金融情治單位,以收集、分析和傳播有關潛在的洗錢活動的信息。二、締約國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