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

博物館法,日本法規。1951 年 12 月頒布。後多次修訂。1991 年修訂後,由總則、註冊、公立博物館、私立博物館、各種細則 5 章和附則組成。規定博物館的職能為收集、保管和展覽有關歷史、藝術、民俗、產業和自然科學等方面的資料,並配合教育供一般民眾利用;從事有助於人們的教養、調查研究和娛樂等方面的工作;進行有關以上一些資料的調查研究等。博物館設定前,應向所在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進行註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物館法
  • 頒布時間:1951年12月
地方公共團體設立的博物館為公立博物館。公立博物館可設定博物館協定會,以接受館長關於博物館經營的諮詢,同時向館長提出建議。國家對於設定博物館的地方公共團體,在預算範圍內補助一部分經費。法人、宗教法人等設立的博物館為私立博物館。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製作有關博物館的指導資料和進行調查研究時,有權要求私立博物館提出必要的報告,同時,可接受私立博物館的要求,就其設定及經營問題進行專門性、技術性指導或提出建議。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可應私立博物館的要求,援助其必需的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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