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為了確保文物、標本安全,保證博物館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更好地發揮博物館的宣傳教育作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製訂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 類型:規定
  • 對象:文化部博物館
  • 國家: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博物館是文物、標本、資料的主要收藏處所,是國家必須嚴加防護的要害部門之一。為了確保文物、標本安全,保證博物館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更好地發揮博物館的宣傳教育作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逐級安全崗位責任制,加強內部治安管理,積極推進綜合治理。
第三條 本規定由博物館的行政領導組織實施,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領導職責
第四條 博物館行政領導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安全保衛工作的>策法令,以及公安機關有關的規定和部署。
(二)加強對保衛工作的領導。要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全館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畫、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三)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克>麻痹思想,發動並依靠全館職工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四)定期聽取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組織檢查各項安全保衛工作的執行情況。每逢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會同公安機關進行全館安全大檢查,發現>患,認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和案件,應及時果斷處置,查明原因。對保護文物有功人員和失職人員給予獎、懲。
第三章 保衛組織
第五條 中央直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博物館和藏品較多的地、市博物館,應設立保衛處、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館,應設保衛股或專職保衛幹部。
博物館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含技術安全設備管理人員和巡邏人員)總數應占全館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點分散的博物館可超過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備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必須保證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並根據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
第六條 博物館保衛組織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保衛處、科任務的規定。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安全保衛工作的實施意見,報請館領導統一部署。
(二)監督檢查本單位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策法令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公安機關有關規定部署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危險>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對違章作業,有權當場制止。
(三)經常檢查整頓包括開放路線在內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況,配合公安機關認真做好重要內外賓客的安全保衛工作。
(四)制訂防盜、滅火的應急方案,半年組織一次演習。發生案件、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追查原因,組織偵破,對失職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單位負責人對失職人員包庇姑息的,保衛幹部有權向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檢察機關如實反映情況。
(五)積極參與對新建、擴建、改建施工項目設計方案中安全防範部分的審查,並監督實施和竣工驗收。
(六)經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員的情況,發現不適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議領導妥善調整。
第四章 重點要害部位
第七條 為了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的方針,博物館應研究確定本館的重點要害部位,切實加強安全防範工作。重點要害部位是指:
(一)文物存放部位,如庫房、展廳、修復室等。
(二)容易發生火災部位,如化驗室、配電室等。
(三)機要部位,如人事檔案室、控制室、文獻資料室等。
第八條 確定重點要害部位由館領導批准,並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備案。重點要害部位確定後,有關主管部門要發動職工討論制訂安全保衛措施,加強對職工的審查考核。保衛組織協助實施,檢查落實,建立要害部位檔案。
第五章 防 盜
第九條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訂防盜措施。各級負責人要經常檢查,監督落實。
第十條 文物庫房、展廳和其它存放文物場所的建>必須堅固,門窗尤須保險可靠,並安裝報警器。凡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禁止存放文物。技術安全設備不夠完善的展廳,不得陳列一級品文物。
第十一條 凡收購、登記、鑑定、編目、入庫、使用、出庫和調撥、交換文物,必須制度嚴格,手續完備。文物保管人員應相對穩定。管理文物總帳人員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應對一、>級文物進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條 凡文物庫房搬遷、修整,文物巡迴展出,館內展覽布陳、撤陳期間等均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工,專人負責,保障安全。
第十三條 新設展室或文物巡迴展出,事先須經保衛組織(重要的展出須報請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無保證的,不準展出。
文物巡迴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館外鑑定或調撥、交換,應派專人護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級別。特別重要的,應請求當地公安機關派幹警押送。
第十四條 展廳工作人員和警衛人員值勤時,必須忠於職守,不得擅離崗位。發現可疑跡象,立即報告領導。
認真做好開館前和閉館後的文物檢查和清館淨場工作,填寫安全檢查記錄或交接班登記。
切實加強閉館期間的警衛巡邏和幹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條 對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要及時處理,並重點加強警戒。
第六章 消 防
第十六條 博物館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頒布的《古建>消防管理規則》。
第十七條 博物館應建立由館領導為主要負責人的防火安全組織,全面負責全館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幹部,組織民眾性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八條 在防火安全組織領導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博物館保衛組織要根據本館具體情況,明確消防重點,制訂防火制度和滅火方案,配備滅火器具和報警設施,進行安全防火檢查,消除火險>患,追查發生火災的原因,並加強對消防幹部和義務消防隊的領導和訓練。
第十九條 增設、更新文物庫房和展廳的陳列櫃、架,要逐步改用金屬櫃、架。
第七章 技術預防
第二十條 博物館要對文物庫房和陳列室安裝必要的防盜報警設備,並要因地制宜,制訂技術防範規劃。
第二十一條 選擇技術安全設備,應經過公安部門鑑定或經其它單位使用證明性能良好,並根據本館的自然環境和具體條件,選擇產品的種類和數量。一般應使用兩種或多種報警設備,形成點、線、面、空間綜合報警系統控制網,有條件的應安裝電視攝影,錄像裝置。
第二十二條 技術安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和安裝的部位,電纜的走向,信號的使用及值班人員的工作規律等,均屬機密,不得泄露,並建立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 控制室應儘可能選在控制設備的中心,必須>蔽保密,不能兼做它用。控制室應注意防火、防塵、防潮、通風。設專線供電。應有備用電源和專用通訊工具。
第二十四條 技術安全設備較多的控制室,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安裝、檢查、維修和使用。值班員必須熟悉機器性能、信號使用和對緊急情況的處置。要堅持雙人值班,建立嚴格的值班登記制度。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並注意培訓專門的技術人才。
第八章 獎 懲
第二十五條 對在文物安全保衛工作中成績顯著,有下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表揚、獎狀、獎金、晉級、提職和記功:
(一)安全措施落實,忠於職守,全年未發生案件、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二)主動發現>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發生案件、事故者;
(三)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破案,有顯著貢獻者;
(四)為保護國家財產,與犯罪分子和自然災害鬥爭中奮不顧身的有功人員;
(五)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對安全保衛工作認真負責,全年未發生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紀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凡因對安全保衛工作不重視,對重大>患不積極整改,或有條件安裝報警設施而不予安裝,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二)有章不循,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盜或發生事故者;
(三)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不堅持原則,發現重大問題不請示匯報,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對文物被盜、損壞、丟失等情況,>匿不報者;
(五)以權謀私,倒賣文物者;監守自盜者;內外勾結作案者;
(六)知情不舉,窩贓、銷贓者。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博物館。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原有規章制度如與本規定相違背的,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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