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非國有博物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28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國有博物館,是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研究並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 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的非國有博物館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支持興辦非國有博物館,鼓勵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具有門類特點、行業特性、地域文化特色的非國有博物館,優先發展搶救瀕危文化遺產、填補門類空白的非國有博物館。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將非國有博物館事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非國有博物館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隨著財政收入增長和非國有博物館數量增加而適時增加。
第七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主管本市非國有博物館工作。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財政、民政、國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物價、教育、稅務、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非國有博物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非國有博物館享有通過依法徵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的權利。
第九條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相關文化產業,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應當用於博物館事業。
第十條 非國有博物館應向全社會開放並組織相關教育活動,發揮其社會教育功能。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展廳(室)、藏品保管場所;
(二)展覽主題明確,展廳(室)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展廳(室)環境適宜對公眾開放。除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或歷史建築設立的非國有博物館外,展廳(室)面積應不低於館舍建築面積的40%,不小於400平方米;
(三)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和成系統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藏品數量不少於300件(套);依託不可移動文物或歷史建築設立的非國有博物館和收藏大型藏品的非國有博物館,其藏品數量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四)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五)具有與本館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其中不少於2名專業技術人員(含聘用)具有博物館從業經驗並且取得文博類中級以上職稱;
(六)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及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非國有博物館的設立,實行備案制度。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備案的非國有博物館,向市文物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館備案申請書;
(二)博物館章程草案;
(三)博物館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展廳(室)和藏品保管場所的環境條件符合藏品展示、保護、管理需要的論證材料;
(四)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五)出資證明或驗資報告;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七)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陳列展覽方案;
(九)消防安全防範符合國家強制性規範的證明材料及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非國有博物館應制定博物館章程,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博物館名稱、館址;
(二)博物館辦館宗旨、藏品收藏標準及業務範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包括博物館理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四)藏品徵集、展示、保護、管理、使用、處置的原則和程式,以及博物館終止時藏品的處置方式;
(五)藏品以外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六)博物館舉辦者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承諾;
(七)章程修改程式;
(八)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自收到非國有博物館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實地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核查合格的,報省文物主管部門備案。核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經省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的非國有博物館,申請人應當依法到館址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文物主管部門統一授予“長沙市非國有博物館”標牌。
經市文物主管部門初審合格但未通過省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的,進入長沙市非國有博物館預備名單,自進入預備名單時起一年內仍未通過省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的,退出預備名單。
第十六條 經省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及民政部門登記後的非國有博物館的博物館章程草案即為定案,非國有博物館應嚴格執行章程。
第十七條 非國有博物館應按年度公布其年度報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和博物館章程執行情況,藏品、展覽、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以及社會教育和服務、學術研究、文物保護、安全、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十八條 非國有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名稱、館址、藏品、基本陳列、章程等重要事項需要發生變更的,應經市文物主管部門核查後報省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非國有博物館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經文物主管部門備案之日起30日內,依法到登記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非國有博物館需終止的,通過市文物主管部門向省文物主管部門提交終止申請及藏品處置方案,方案備案後,應在市文物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藏品在市文物主管部門監督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方案處置。相關博物館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對非國有博物館終止後的藏品處置過程予以監督,其法定代表人對藏品處置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非國有博物館依法終止的,其藏品屬於法律規定可以流通的,允許其以法律規定的方式流通;不允許流通的藏品,應當轉讓給其他博物館收藏;調撥所取得的藏品,應依法律程式返回歸還原收藏單位,原收藏單位不復存在的,交由其他博物館收藏;接受捐贈取得的藏品,應當須無償交由其他博物館收藏,並告知捐贈人。
第三章 館舍建設
第二十一條 非國有博物館建設選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要求,按規定立項(核准或備案)。不得擅自改變博物館用地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二條 鼓勵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現有建築和在各類專門的產業園區設立非國有博物館。利用現有建築建設非國有博物館的,應滿足博物館建設的相關規範要求,並按程式辦理有關手續。利用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嚴格遵守有關文物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新建非國有博物館用地可以使用劃撥地,鼓勵使用出讓地。非國有博物館建設必須貫徹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不得改變博物館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 已在非文化設施用地上建成的非國有博物館,符合條件的,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改變土地用途。
第二十五條 非國有博物館館舍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要求和技術標準,滿足博物館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學研究和陳列展覽的功能要求,其建築規模應與藏品及展覽規模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非國有博物館終止的,其用地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後,繼續作為博物館建設用地。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對非國有博物館的藏品收藏、保管、利用、管理予以監督。
第二十八條 非國有博物館不得收藏出土文物、瀕危野生動植物標本和其他不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文物,收藏藏品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九條 非國有博物館的入藏藏品,可以由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文物鑑定機構提供鑑定服務,對符合定級條件的文物按程式確認其級別。
第三十條 非國有博物館的藏品管理應當按照文物行業分類標準規範管理,建立藏品總賬、分類賬及每件藏品的檔案,並報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未按規定建賬、建檔的藏品不得交換和出借。
第三十一條 非國有博物館應配備有效的設施設備,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藏品安全。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非國有博物館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非國有博物館法定代表人、藏品保管人員離任前,應當辦結藏品移交手續。
第三十二條 非國有博物館申請藏品退出館藏,應當向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後報省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報告;
(二)藏品檔案;
(三)處置意見;
(四)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的意見書。
第三十三條 非國有博物館不再收藏的藏品應當優先其他博物館收藏。處置藏品所得主要用於博物館藏品購買、改善藏品保管條件和博物館日常維護。
第三十四條 禁止非國有博物館及其工作人員從事博物館藏品拍賣、銷售等相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獨立或與高等院校、其他公共機構合作開展藏品保護專業學科及套用技術的研究。在確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為本館以外人員研究提供便利。
第五章 展示與服務
第三十六條 非國有博物館自完成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設立基本陳列展覽並對公眾開放。
第三十七條 非國有博物館對公眾開放應完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公眾及博物館自身工作人員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 非國有博物館對公眾開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告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開放時間;變更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15日公告;
(二)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的工作、學習與休閒時間相協調;法定節假日與學校寒暑假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三)全年開放時間應不少於8個月。
第三十九條 非國有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二)與辦館宗旨相適應,突出藏品特色;
(三)運用適當的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
(四)展品以原件為主,使用複製品、仿製品、代用品應當明示;
(五)採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陳列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不適宜未成年人的,非國有博物館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第四十條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獨立舉辦或與其他機構聯合舉辦臨時展覽、引進其他博物館的優秀陳列展覽以及赴市外、國(境)外舉辦展覽。
非國有博物館自辦的基本陳列、臨時展覽以及引進、推出的陳列展覽應當在開展10個工作日之前,將陳列展覽主題、展品說明、陳列方案、講解詞等向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非國有博物館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條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參與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二條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開展與辦館宗旨相符合的文化節會活動。
第四十三條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向公眾免費開放。
非國有博物館未實行免費開放的,應當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實行優惠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公眾公告。
第四十四條 非國有博物館可以通過文化產品研發、專利科技成果轉讓等手段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四十五條 非國有博物館建設在立項(核准或備案)、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等方面依法享受政府優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 非國有博物館繳納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需減免的,按稅收減免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國有博物館的有關收入符合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範圍的,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後,依法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非國有博物館的館舍建設、陳列展覽、文物搶救性保護和相關學術研究活動及運營經費進行補助,補助經費在非國有博物館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實施細則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個人、企業以及其他團體對非國有博物館捐贈、贊助涉及稅收扣除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實行國有博物館與非國有博物館之間的幫扶機制,國有博物館現職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後可到非國有博物館兼職,鼓勵文物、博物館行業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到非國有博物館工作。
第五十條 非國有博物館在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範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享受與國有博物館的同等地位。非國有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定、業務學習、評級評獎等方面與國有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政策。
第五十一條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依法組織或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二條 對本市非國有博物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包括:
(一)在本市文化建設中發揮重要積極作用,並得到社會公眾普遍認可的;
(二)在文物徵集、文物收藏、藏品保護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的;
(三)在學術研究、社會教育、文化產業發展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向國家捐獻珍貴文物和資料的;
(五)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五十三條 非國有博物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一)在博物館申請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取得博物館法人資格後6個月內不對公眾開放的;
(三)無正當理由博物館年開放時間少於8個月的;
(四)擅自改變博物館土地性質的;
(五)從事博物館藏品拍賣、銷售等相關經營活動的;
(六)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違反辦館宗旨、損害公眾利益的;
(七)藏品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
(八)陳列展覽的主題、內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九)博物館舉辦者或工作人員侵占博物館資產的;
(十)出現重大文物安全責任事故的;
(十一)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的;
(十二)拒不履行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造成非國有博物館藏品損毀或流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訂非國有博物館事業發展扶持政策。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